“資金占用費”是利息還是違約金
資金占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
資金占用費指我國國營企業使用國家撥入資金而按規定標準交納的占用費。從1980年起試行。資金占用費分固定資金占用費和流動資金占用費兩種。前者按國家資金中的固定資金金額計算,后者按國家資金中的流動資金金額計算。
國家對這兩種占用費規定了不同的收費標準。資金占用費作為純收入即利潤的一種分配方式。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都須交納,在利潤中列支。
在會計核算中,計算應交納兩費時,一般借 (或減) 記“利潤分配”帳戶及各該明細帳戶,貸(或增)記“應交資金占用費”帳戶。從實行利改稅的辦法以后,此法即停止執行。
擴展資料:
在常見的各類民事糾紛中,資金占用費一般出現在借款糾紛案件中,但在司法實踐中,股權轉讓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等非借貸案件中,也常常涉及資金占用費的問題,司法者對于其性質、適用標準往往莫衷一是。
法律并無關于資金占用費的概念、適用規則等規定,僅在一些司法解釋或者地方性規定中有所體現。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資金占用費
“資金占用費”此項經濟業務與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應視為主營業務的價外收入,列入主營業務收入。
企業間的賒銷業務日益頻繁,時常出現買方延付貨款的現象,為此,買方需支付違約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所謂價外費用,是指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款、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等。
此項收入應與主營業務收入適用同一稅種、稅率、不能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入賬,更不能沖減“財務費用”。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貸款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應支付違約金。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在借款合同中,關于貸款人遲延履行的違約條款是法定的,即必須支付違約金,逾期利息。由此可見,逾期利息實際上是違約金在借款合同中的特別稱謂。
擴展資料:
利息、違約金與逾期利息,利息是基于本金產生的法定孳息,是由于借貸雙方約定,借款方基于占有使用本金而產生的給付義務,屬于合同義務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如果即約定了逾期利息、違約金、亦或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一個主張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數只要不超過年利率的24%法院就保護。
逾期利息作為特殊類型的違約金,首先其只存在于借款合同之中。其次,逾期利息只在借款人遲延履行的情況下產生,如果雙方當事人因借款合同其他條款產生糾紛,則適用雙方另行約定的違約條款。
逾期利息計算標準受到法律限制,借款合同與其他合同重要的區別之一,就是借貸雙方合同簽訂時地位上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性。為了防止貸款方在合同簽訂時利用其優勢借機抬高利息,加重借款方負擔,法律對借款利率進行了一定的限定。
而逾期利息的計算同樣應當遵循利息計算的要求,否則法律對利息的限定就形同虛設(貸款方可以設定極短的貸款期限,致使借款人不得不“逾期”還款)。因此,與其他合同中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不同,在借款合同中,違約金(逾期利息)受到法律的限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被告廣電服務公司的借款逾期后未能清償借款及利息,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該糾紛經法院判決:一、被告廣電服務公司給付原告信用社貸款本金80 萬元及相應利息;二、被告廣電局承擔借款債務的 50%連帶清償責任;三、汽車總站以其設定抵押的土地及地上定著物對債務承擔抵押清償責任。廣電服務公司后未能清償借款。2002 年5 月14 日,汽車總站與廣電局簽訂一份《還款協議書》,約定由汽車總站變賣其為廣電服務公司貸款提供抵押的土地,所得價款用于清償信用社的貸款本息共 108 萬元;汽車總站清償貸款后,108 萬元債款由被告廣電局自2003 年元月份起每月還款2 萬元以上,并且每年春節另行增加還款3 萬元,協議還約定了如被告廣電局不能按《協議書》還款,則按拖欠金額的每日百分之一承擔資金占用費。汽車總站與廣電局在協議上簽字并蓋章。汽車總站清償貸款后,被告廣電局從 2003 年 1 月 17 日起開始向汽車總站償還債款,至 2006 年5 月19 日止,廣電局陸續共向汽車總站歸還債款 28 萬元,后不再還款,至今尚有債款本金人民幣 80 萬元未歸還。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汽車總站與廣電局的《還款協議書》,是在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是合法有效的。廣電局應按協議約定清償汽車總站 108 萬元的債務。廣電局未按照協議規定履行債務,幾年只陸續歸還原告 28 萬元債務,尚欠 80 萬元,已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但原告訴請被告賠償拖欠金額的日百分之一的資金占用費,已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對超出部分應不予支持。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擴大金融機構利率浮動區間有關問題的通知》在銀行同類流動資金基準貸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 90%向原告支付利息較為適當。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廣電服務公司、廣電局償還原告汽車總站債務人民幣80 萬元,并從被告逾期還款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 90%分段計付當時被告所欠原告的款項利息。 一審法院判決后,汽車總站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認為雙方所約定的“資金占用費”屬于違反《還款協議書》應承擔的違約金,一審認為其屬于利息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90%計付利息不當。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汽車總站和廣電局均不是國家金融機構,不具有向社會融資之職能。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基于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而產生,而非借款合同。《還款協議書》中關于不按期還款給付資金占用費的約定目的在于規范、約束廣電局 的履約行為,其性質為違約金,不適用一般借貸關系中的利息支付標準。一審法院以國家規定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予以調整欠妥。綜合汽車總站、廣電局和廣電服務公司的實際損失、履約情況、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改判廣電服務公司、廣電局賠償汽車總站因不按時清償債款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0 萬元。 【評析】: 1、利息、違約金與逾期利息。 利息是基于本金產生的法定孳息,是由于借貸雙方約定,借款方基于占有使用本金而產生的給付義務,屬于合同義務的一部分。 違約金則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一方不按或不完全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兩者是有所差別的。 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貸款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其是否應支付違約金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中,關于貸款人遲延履行的違約條款是法定的,即必須支付違約金——逾期利息。由此可見, 逾期利息實際上是違約金在借款合同中的特別稱謂。 2、逾期利息做為違約金的特殊性。 逾期利息做為特殊類型的違約金,首先其只存在于借款合同之中。其次,逾期利息只在借款人遲延履行的情況下產生,如果雙方當事人因借款合同其他條款產生糾紛,則適用雙方另行約定的違約條款。最后,逾期利息計算標準受到法律限制。借款合同與其他合同重要的區別之一,就是借貸雙方合同簽訂時地位上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性。為了防止貸款方在合同簽訂時利用其優勢借機抬高利息,加重借款方負擔,法律對借款利率進行了一定的限定,規定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平衡借貸雙方的利益。而逾期利息的計算同樣應當遵循利息計算的要求,否則法律對利息的限定就形同虛設(貸款方可以設定極短的貸款期限,致使借款人不得不“逾期”還款)。因此,與其他合同中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不同,在借款合同中,違約金(逾期利息)受到法律的限制。 3、本案中的“資金占用費”是屬逾期利息還是一般性違約金? 本案中,汽車總站并非資金雄厚的金融機構,也未從代償行為中獲得任何利益。恰恰相反,汽車總站還因其擔保行為導致其為廣 電服務公司貸款提供抵押的土地被法院變賣。因此,其與廣電局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基于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后產生的,而非因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雙方在《還款協議書》簽訂時也不存在地位上的差別。汽車總站在行使追償權過程中,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與廣電局簽訂《還款協議書》。雖然協議書約定的“資金占用費”的名稱及計算方法與逾期利息具有類似之處,但究其本質,其并非逾期利息,而屬于一般性違約金。因此,二審法院根據“資金占用費”的性質及實際損失、履約情況、過錯程度等因素,依法認定“資金占用費”屬于一般性違約金并依當事人要求予以適當調整是正確的。
資金占用率一般指的是流動資金占用率,是指一定時期每百元商品銷售額平均占用的流動資金額。流動資金占用率=計算期流動資金平均占用額/商品銷售額×100%
工程借款是否應該計取資金占用費?
在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向業主單位借支工程款用于施工是最為正常不過得事情了,但是這個工程借款是否應該計取資金占用費/利息;如果需要計取的話,建設單位延遲批復的工程變更和建設單位暫扣的質保金暫定金等 費用是否也應該給施工單位同等利率計取資金占用費??計提的占用費或利息,關鍵到時你是否實際支付,且支付時是否具有符合規定的發票,否則提了以后稅務也不會認你的
是的,應該記取
合同無約定可否主張利息損失
日前有一位朋友咨詢,雙方簽署借款合同已經到期,對方延遲一年至今仍未還款,且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其想起訴主張對方還款及利息,可以嗎?一、主張利息損失不必然要求合同約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定,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對于金錢給付義務中,因遲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預見的應當就是利息損失,即該筆款項被占用后,債權人無法進行存款獲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為,或債權人因急用該筆資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須支付利息。二、利息損失的計算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此,利息損失計算的標準至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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