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間規定,被告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反訴,以保障原告的的答辯權利回,并且便于法院在開庭之前答確定案件的爭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對于民事反訴狀應當在什么時候上交法院,最高法院有兩個不一致的規定:一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二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
而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具體提交時間,但是把反訴條款安排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之間,說明是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可以提出反訴的。
所以,只要被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反訴狀,提出反訴,法院就應當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反訴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對于民事反訴狀復應當在什制么時候上交法院,最高法院有兩個不一致的規定,一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二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
而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具體提交時間,但是把反訴條款安排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之間,說明是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可以提出反訴的。
所以,只要被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反訴狀,提出反訴,法院就應當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在抄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被告提出反訴,期限是必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也就是說在法庭辯論當時就要提出反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有時間規定,被抄告必須在襲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反訴,以保障原告的的答辯權利,并且便于法院在開庭之前確定案件的爭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版般傾向最權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后提出。
在民事訴訟中要提出反訴首先就要符合提出反訴條件的相關規定,例如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等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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