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檢。專
根據《工傷保屬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請再次鑒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鑒定申報的材料),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擴展資料:
1、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重新鑒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托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2、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重新鑒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托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2、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擴展資料:
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布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1999 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見第 5條)。
這就是說,對于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二是從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傷殘等級鑒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持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鑒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
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傷殘鑒定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版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權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內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容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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