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死亡賠償金40萬,有現在的妻子,一個兒子,和前妻的還有個女兒,他們該如何分配■現在的妻子、兒子、前妻的女兒,3個人共同平均分配。
■如果兒女是未成年人,由其監(jiān)護人代領取(一般是兒女的父母代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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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傷亡賠償金:雖不認定為遺產,但是仍是參照繼承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分配。
2、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沒有第一的用第二順序繼承人。
3、婚姻法:規(guī)定,人身傷亡賠償金不能做為夫妻共同財產。
4、所以,賠償金直接平均分配給死者的各繼承人。
5、如果死者生前購買過保險,如:意外保險金或人壽保險金,得看:保險合同有沒有明確約定“受益人”,如有明確受益人,則由受益人單獨獲得。
6、如沒有約定受益人的,則參照遺產繼承直接分配給繼承人,平均分配,有多少個繼承人分成多少份,人人平等。
■但在分配時,可以適當照顧未成年人、年老體弱的繼承人,適當給他們多分配點,具體分配自行協(xi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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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節(jié)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繼承法》節(jié)選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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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該怎么分配.
我表哥在某企業(yè)意外身亡,獲得死亡賠償金50萬.現有,妻子,一歲女兒,父母.賠償金具體該怎么分配?死后其后事都是由他弟弟一手操辦.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版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權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xié)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yōu)先照顧被撫養(yǎng)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死亡賠償金,又名死亡補償費,顧名思義,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生命權則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上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的。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傳統(tǒng)上有“扶養(yǎng)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兩種理論。“扶養(yǎng)喪失說”認為,因侵害他人生命導致受害入死亡,受害人生前扶養(yǎng)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喪失了生活資源的供給來源,受有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害予以賠償。但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需要扶養(yǎng)的近親屬,為平衡利益,法律規(guī)定侵權責任人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而受有的反射性精神利益損害,亦應當賠償。我國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失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基本上采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給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造成財產損失。因加害入的侵害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從而使得這些未來可以獲得的收入完全喪失,以致受害入的法定繼承入在將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因此,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其將死亡賠償金也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內,也就是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地位。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從《民法通則》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出發(fā),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對死亡賠償金進行司法調整。調整的基本內容是:放棄過去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扶養(yǎng)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失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應當說,這一界定是準確的,民法理論認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受害入因侵權行為死亡后,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因此,死亡受害人不能以主體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死亡賠償金是不是遺產 遺產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guī)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fā)包單位或者接續(xù)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從《繼承法》及其《意見》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并沒有包括在所列舉的遺產范圍之內。
同時,死亡賠償金也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理由如下:(一)遺產是公民死亡時尚存的個人財產。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后才發(fā)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二)遺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遺產必須是公民依法可以擁有的財產和有合法根據取得的財產。而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合法取得財產所有權,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賠償金時,該公民已經死亡,也就不是通過親自行使民事行為而取得該款項的所有權;由于死亡賠償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該公民無法將其作為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進行使用,也無法對該費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公民不能以犧牲自己的生命來換取合法財產所有權,否則,不但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而且有悖于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受害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三)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未立遺囑,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四)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兩種人,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有悖于立法上設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
公民的遺產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損害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而且人身損害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者在死者死亡后,按照規(guī)定支付給死者家屬的。死亡賠償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時并不存在,所以按照《繼承法》及其《意見》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死亡賠償金的分割 遺產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既然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也就不能繼承。筆者認為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該類案件的案由可以定為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
(一)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權利主體的確定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guī)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分配原則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guī)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繼承喪失說與扶養(yǎng)喪失說在立法上的區(qū)別,表現為繼承喪失說與扶養(yǎng)喪失說互相排斥,采取繼承喪失說的立法例均不再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該項費用已包含在繼承喪失說的死者收入損失之中,再作規(guī)定就是重復賠償。鑒于《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中均有“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項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時考慮到須與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相一致的原則精神,對賠償的內容進行了分解,即仍保留過去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通過分解的方法將根據繼承喪失說理論中的“收入損失”分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死亡賠償金”予以賠償,以與《民法通則》和現行有關立法相銜接。分解的結果既體現了“繼承喪失說”的賠償理念和標準又避免了與現行法律法規(guī)相沖突。因此,當事人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考慮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有無可單獨請求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情況,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額予以適當平衡。
一般情況是雙方商議,除非有過節(jié),或者不合謀
妻子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回體成員共同取得答,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xié)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yōu)先照顧被撫養(yǎng)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死亡賠償金按現行的做法,都是按《繼承法》的規(guī)定進行分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guī)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guī)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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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家人,孩子和丈夫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法
某人因意外去世,因有事故責任人,且責任方給予賠償,經協(xié)商死亡賠償金為20萬元,該人父母的贍養(yǎng)費為5萬元,現該人死后其妻和其父母應該如何分配20萬元的賠償金。rn注:1、該人為農村戶口但是一直與妻子在城里生活只是每年過年回父母家住三—四天;rn 2、該人有二個哥哥一個弟弟和一個姐姐。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專共同取得屬,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xié)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yōu)先照顧被撫養(yǎng)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優(yōu)先意義上來說,自愿協(xié)商的原則是主要的方式。如果近親屬之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回,可以參照其與死者生答活的密切程度以及與死者的親緣關系來進行分配。參考《繼承法》第13條的規(guī)定,若以繼承順序為原則,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獲得,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取得。
《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guī)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擴展資料:
死亡賠償金,顧名思義,是對死者死亡進行的經濟賠償,所賠償的對象是死者的近親屬。由于死亡賠償金具有強烈的人身性質,它基于死者在未來的收入喪失而對其近親屬做出經濟上的賠償,故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但是,死亡賠償金即使不屬于遺產,也應該有一定的分配標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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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但是可以參考《繼承法》上的相關規(guī)定來分配。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5、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6、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一般來說,老人可以分到一定的贍養(yǎng)費,主要就分給死者的父親,現任的妻子,和法律上的子女。具體的分配比例和數額可以私下自己協(xié)商,也可以申請法院裁判。
擴展資料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參考資料繼承法_百度百科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民法通則》第119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
(一)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fā)生在死亡之后,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可能是死者的遺產。
所謂遺產,依照《繼承法》,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3條規(guī)定:“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該條規(guī)定,遺產必須符合3個要件,一是屬于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二是該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時就已經存在;三是該財產屬于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賠付的對象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本人,且發(fā)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其性質為基于死者未來收入喪失而對其近親屬所做的補償,故死亡賠償金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
拓展資料:
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而非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此不屬于大妻共同財產。
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凡是死者的親屬和死者生前來往密切的朋友都是有資格得到死亡賠償金的。
至于如何分配,可以協(xié)商進行,并沒有具體比例上的規(guī)定。一般原則上,和死者生前的密切程度可以決定分配的比例。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也就不能繼承。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權利主體的確定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注: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guī)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guī)定:“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分配原則
2.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2.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guī)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2.3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妻子死亡賠償金分配歸男方還是娘家
妻子死亡賠償金分配歸男方還是娘家 抄 1、丈夫殺死妻子后襲自殺,賠償給妻子娘家的死亡賠償金應該由丈夫的遺產支付;
2、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遺產順序第一是配偶 孩子 父母按這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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