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鑒定如何劃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責任鑒定劃分如下: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醫療事故怎么鑒定 啊?
醫療事故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的條件: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鑒定的費用繳納:
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鑒定費。若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重新鑒定時不得收取鑒定費。
醫療鑒定的時間期限: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鑒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后60日內應該拿到鑒定書。
醫療事故的鑒定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參加鑒定的人員的構成: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負責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當事人和醫院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提供所需的材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過程:
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對專家組的鑒定結論要求: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有如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各地均設有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和專業組織。
如何鑒定醫療事故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有三種途徑:
一是直接委托醫學會進行鑒定;
二是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把鑒定的申請移交到醫學會;
三是由人民法院來委托。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怎么鑒定是否醫療事故
急!!!我公公在醫院做了一次切除闌尾炎手術,現在傷口已經好了,卻不能行走和癱瘓差不多。當時醫院拿出一萬元去市區大醫院治療,但是沒任何效果,現在依然不能行走和坐起,我們懷疑打麻醉的時候出了問題。現在院方拒絕拿錢治療。我們該怎么辦呢,如果打官司要準備哪些工作?需要做點什么呢,對不起,我沒懸賞分了,拜托大家幫幫忙~~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九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第三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
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擴展資料:
醫療事故賠償范圍及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事故
屬于醫療事故的構成條件是: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等等。
您好:
1、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
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里說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1994年2月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這里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和護士等,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2、行為的違法性
“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發生的事件。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醫療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獻血法、職業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衛生部門以及相關部門還制定了一大批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這些、規章、規范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工作依據和“指南”,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自己的有關業務活動中應當掌握相應的規定,并遵循規定,以確保其執業的合法。從醫療實踐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門關于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管理的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過失”造成的,即,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后果。這是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至關重要的一點。
4、過失行為和后果之間存在
這是判定是否是醫療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雖然存在過失行為,但是并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后果,這種情況不應該被視為醫療事故;而雖然存在損害后果,但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并沒有過失行為,也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
只要申請了法醫學鑒定就知道法醫學鑒定結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可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然后依責任確定索賠。
醫療事故怎么認定!
我的小孩一歲!在一家正規醫院,因腹瀉經檢查化驗后確診為急性腸胃炎!醫生給開了三天的點滴,一天掛三組!打第一組時孩子因之前哭鬧睡了。打到第二組時孩子醒了玩的很好沒有哭鬧!當我的孩子打到第三組藥時又睡著了,直到打完也沒有醒!在打完點滴后我抱著孩子往家走!出醫院沒幾分鐘孩子兩眼往上翻叫名字也沒反應!我馬上回到該醫院!給孩子看病的醫生給孩子做了緊急搶救措施!給孩子量體溫發現高燒40度!在一個多小時的搶救后該醫生讓我的孩子轉院!理由是該院床位已滿!和晚上沒有兒科醫生!為了孩子我同意轉院!而且是該醫生和一名護士親自送我的孩子轉的院!期間孩子一直昏迷不醒!轉院后再搶救兩個小時后孩子清醒了。我擔心孩子會因腦部缺氧而影響后天的智力發育!懇請大家幫助我!為我的孩子討一個公道!我不知道這算不算醫療事故!我該先找那個部門?屬于醫療事故的構成條件是: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等等。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是否為醫療事故關鍵是看醫療人員有無過錯和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建議給孩子作個身體檢查或鑒定。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交給當地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 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步驟五: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至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另外,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提交的鑒定材料必須合法、真實,并必須打印或用鋼筆書寫。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
(1)在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緊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即: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病人的生命,醫護人員按照醫療操作規范所采取的緊急救治措施。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病情異常或者患者特殊體質而發生的醫療意外的。所謂醫療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醫療意外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病員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二是,不良后果的發生,是醫護人員難以預料和防范的,或者說是他們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醫療意外的發生,是難以預料的,醫護人員主觀上不存在過失,而是由于病員自身體質變化和特殊病種結合在一起突然發生的,是醫護人員本身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不能預見、防范和避免的。醫護人員根據當時的情況,無法預見可能會產生的病員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醫療意外常見的表現形式是,醫護人員搶救及時,措施得力或手術操作無誤,但患者仍出現死亡或遺留嚴重后遺癥;病員為特異性體質,在治療前知道或治療后發現,但目前醫學科學技術難以解決而出現不良后果;在基礎麻醉或推管阻滯麻醉時,使用規定的劑量麻藥,仍導致呼吸抑制,血壓下降或麻醉平面過高,若經積極搶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才;診斷及手術適應癥明確,操作無誤,而在術中或術后,發生意外,呼吸、循環驟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的。
(3)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醫護人員在給病人提供血源時,按照供血的有關規定進行查驗,輸血操作無誤碼,而輸血后病人仍出現不良后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由于病人對醫療行為不理解,不按醫囑服藥或私自服藥,個別患者出于某種動機和目的,不真實反映病狀,不接受醫護人員的合理治療措施,過早地增加活動,術后過早進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這些原因而導致不良后果的醫護人員不承擔責任,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6)經患者同意,對患者實話實驗性診療發生不良后果的。在許多科研、教學醫院,經常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用于臨床試驗的藥物、試劑、治療儀器等在病人身上試用,但試用必須按試驗性的有關規定進行,必須說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會產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須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簽訂協議書。患者簽字同意進行實驗診療的,發生不良后果的醫護人員不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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