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法人,相對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為存在特征的個人。我們每個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中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特征:一、獨立的人格。
二、獨立的財產。
三、獨立的責任。
不同法人的條件是不同的。
能守法的人,才是好法人。。。
根據
《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它的團體性,二是它的什么。
溶液最基本的特征有兩個,一是它的____性,具體指的是____;二是它的____性,具體指的是____。序號 參考答案 1 均一\t 2 溶液中各部分組成和性質相同 3 穩定\t 4 外界條件不變時,溶液中的溶質不會析出
法人成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具備條件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組織的設立合法,其設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案、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活動的后果。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否則,法人無法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所謂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指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應與法人的性質、規模等相適應。我國一些法律法規對有關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要求作了規定。如《商業銀行法》第13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因此,法人具備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應具備的最重要的基礎條件。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通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的組成、適用等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企業的名稱應依次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并在企業名稱前冠以企業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縣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適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于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可見,企業名稱不是可隨便確定而使用的。作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應與其活動范圍、活動內容等相適應。這類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有的是國家直接命名而無須工商登記,如國家機關法人名稱;有的則應根據活動性質命名,并依法進行登記,如社會團體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門登記。總之,每一個法人都應有自己的名稱。 法人是社會組織,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依法由法人組織機構來完成,每一個法人都應該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依法應由三部分組成: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執行機構——董事會;監督機構——監事會。三部機構有機的構成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代表公司進行相應的活動。如果沒有組織機構,就不能夠成為法人。 法人應有自己的場所。作為法人的場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賃他人的。法人的場所可以是一個,也可以使多個。《民法通則》規定自己的場所是法人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是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國家主管機關監督。
四、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中的法人還需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團體的章程草案。
法人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組織的設立合法,其設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案、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活動的后果。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否則,法人無法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所謂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指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應與法人的性質、規模等相適應。我國一些法律法規對有關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要求作了規定。如《商業銀行法》第13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因此,法人具備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應具備的最重要的基礎條件。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通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的組成、適用等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企業的名稱應依次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并在企業名稱前冠以企業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縣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適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于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法人是社會組織,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依法由法人組織機構來完成,每一個法人都應該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依法應由三部分組成: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執行機構——董事會;監督機構——監事會。三部機構有機的構成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代表公司進行相應的活動。如果沒有組織機構,就不能夠成為法人。
法人應有自己的場所。作為法人的場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賃他人的。法人的場所可以是一個,也可以使多個。《民法通則》規定自己的場所是法人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是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國家主管機關監督。
四、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中的法人還需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團體的章程草案。
法人,相對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為存在特征的個人。我們每個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中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法人,相對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為存在特征的個人。我們每個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中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14條的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版:(1)有兩個以上合權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人是具來有民事權利源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回擔民事義務的答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是:a,b,c。
1、依法成立
(1)有成立法人的法律規范。
如果法人沒有據之成立的法律規范,除以政府特許成立外,不得設立。
(2)符合設立法人的法定程序。
A.準則主義,亦稱登記主義,是法律規定法人成立的各項條件,設立行為只要符合這些條件并經主管機關形式審查后即予登記成立的制度。
B.核準主義,亦稱行政許可主義,是指法人必須依法律的規定并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設立原則。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1)擁有獨立財產,是法人參加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故法人成立必須有財產或經費。
(2)這里的財產,是對企業法人的要求,經費是對非企業法人的要求,經費一般以貨幣形態表現,在本質上仍屬于財產。
(3)至于法人成立時,以多少數額的財產或經費算是“必要”,通常由制定法規定。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1)名稱。
A.名稱是表示法人特征的文字符號。
B.法人的名稱是法人參與民事活動的表征,猶如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護。
C.法人名稱的命名,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機關法人起名稱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企業法人的名稱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
D.企業法人的名稱要素中有字號的,經登記后可享有字號(又稱商號)權,例如杭州市樓外樓飲食有限公司中的“樓外樓”,就屬于該企業的字號。
E.字號與企業名稱并不是一回事,企業名稱屬于登記事項,是法人設立人的義務,字號屬于字號權的客體,受工業產權法保護。
(2)組織機構。
A.法人要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就必須有行為的實施者,這一實施者就是法人的機關,屬于“人造器官”。
B.法人機構既可由自然人一人擔任,例如法人代表;也可由自然人集體組成,例如董事會。
(3)場所。民法通則第39條A.場所是法人的所在空間位置,包括法人辦事機構的所在地和法人活動場所所在地。
B.由于法人的活動設施屬財產的范圍,故這里的場所專指法人的住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民事責任就是對于民事義務的清償責任。
(2)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不僅享有權利,而且還要負擔義務。
(3)所謂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財產清償所負債務,而不是以設立人或其成員的財產去承擔這份責任。
(4)成立一個團體要不要讓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由設立人的意思決定的,如一個公司設立下屬企業時,要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就可以設立子公司,反之則可設立分公司。
具備
條件
法人作為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是與
自然人
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
特點
:
第一,法人是
社會組織
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
國籍
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
公民
。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
自然屬性
,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
民事主體
,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的
公司法
都規定,
公司法人
必須由兩人以上的
股東
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
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組織的設立合法,其設立的
目的
、宗旨要符合國家和
社會公共利益
的要求,其
組織機構
、設立
方案
、
經營范圍
、
經營方式
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
程序
符合法律、
法規
的規定。
二、有必要的
財產
和經費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進行各種
民事活動
,獨立承擔民事活動的后果。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否則,法人無法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所謂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指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應與法人的
性質
、
規模
等相適應。
我國
一些
法律法規
對有關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要求作了規定。如《商業銀行法》第13條規定,設立
商業銀行
的
注冊資本
最低限額
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生存和
發展的基礎
,也是法人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的物質基礎。因此,法人具備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應具備的最重要的
基礎
條件。
三、有自己的
名稱
、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通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
其他法人
相區別。《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對企業名稱的組成、適用等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企業的名稱應依次由
字號
、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并在企業名稱前冠以企業
所在地
省或者市或者縣
行政區劃
名稱。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
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適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于
中文名稱
相一致,并報登記
主管機關
登記注冊。可見,企業名稱不是可隨便確定而使用的。作為
機關法人
、
事業單位法人
、
社會團體法人
等
非企業法人
的名稱,應與其活動范圍、活動內容等相適應。這類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有的是國家直接命名而無須
工商登記
,如國家機關法人名稱;有的則應根據活動性質命名,并依法進行登記,如社會團體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門登記。總之,每一個法人都應有自己的名稱。
法人是社會組織,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依法由法人組織機構來完成,每一個法人都應該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如
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的組織機構依法應由三部分組成:權力機構--
股東大會
;
執行機構
--
董事會
;監督機構--
監事會
。三部機構有機的構成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代表公司進行相應的活動。如果沒有組織機構,就不能夠成為法人。
法人應有自己的場所。作為法人的場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賃他人的。法人的場所可以是一個,也可以使
多個
。《民法通則》規定自己的場所是法人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是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國家主管機關監督。
四、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中的法人還需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
公司章程
。再如《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成立
社會團體
,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團體的
章程
草案
。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
特征
:
一、法人
不是人
,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
組織
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
名義
出現在民事主體,不能為法人。
二、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
行為
享有和行使
民事權利
,設定和承擔
民事義務
。
三、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立的
權益
,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
權利
和承擔義務。
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
法人組織
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志。法人有自己能獨立支配的財產,它可以自己的名義,用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于自己所負擔的
債務
,它可以自己能獨立支配的財負有限清償
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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