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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范圍有哪些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09-05 04:08:31

常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有哪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1、因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發生糾紛,實際施工人只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應予準許,原則上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當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并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以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實際施工人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應予準許。
  2、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起訴發包人的,發包人可申請追加被掛靠單位或者掛靠施工人為第三人。發包人起訴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的,可以追加被掛靠單位或掛靠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3、轉包、分包(包括違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如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或者發包人只起訴實際施工人的,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工程轉包的,屬于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合同一經轉讓(轉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關系,受讓人(實際施工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訴索要工程款,應當直接起訴發包人;與此相對應,發包人因工程質量問題應直接起訴實際施工人。
  5、多個承包人聯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為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發包人提起訴訟的,承包各方應作為共同被告。
  6、工程項目經理部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應以設立該項目經理部的法人為訴訟主體。
常見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三類: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三是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比較復雜。在處理該類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有以下六種情況:
1、因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發生糾紛,實際施工人只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應予準許,原則上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當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并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以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實際施工人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應予準許。
2、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起訴發包人的,發包人可申請追加被掛靠單位或者掛靠施工人為第三人。發包人起訴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的,可以追加被掛靠單位或掛靠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3、轉包、分包(包括違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如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或者發包人只起訴實際施工人的,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工程轉包的,屬于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合同一經轉讓(轉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關系,受讓人(實際施工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訴索要工程款,應當直接起訴發包人;與此相對應,發包人因工程質量問題應直接起訴實際施工人。
5、多個承包人聯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為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發包人提起訴訟的,承包各方應作為共同被告。
6、工程項目經理部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應以設立該項目經理部的法人為訴訟主體。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該條第(五)項規定了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并非所有的強制性規范都是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行性規范的合同,因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才應認定為無效合同。過去我們一般是從條文使用的某個術語或者詞語進行判斷是管理性規范還是強行性規范,以此來認定合同的效力這是不準確的,實踐中應當注意。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審查以下幾類: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2. 沒有資質得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 。在這里要特別注意區分掛靠關系與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關系。如兩者之間有產權聯系、有統一的財務管理、有嚴格而規范的人事任免和調動或聘用手續就可以認定為內部承包關系,而不認定為掛靠關系。反之,則為掛靠關系。
3、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合同無效。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合同無效。
5、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的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6、承包人沒有承攬建設工程的資質,但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其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7、墊資施工合同不作無效認定。當事人對墊資及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其約定利息計算標準不得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對墊資沒有約定而實際存在墊資事實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
《合同法》第286條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了原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對優先受償權的效力、限制、范圍及期限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為充分保護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還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包括裝飾裝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設計,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
第二,優先受償權擔保的工程款范圍,如是已竣工工程,為竣工結算價,未竣工工程則為以施工預算價為基礎進行評估確定的工程價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的正常利潤和為承包工程進行施工的墊資款,但不包括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三,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此期限為除斥期間,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應以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而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第四,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以建設工程是否竣工為限。
第五,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依據《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主張工程款,故其當然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六,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有條件地享有優先受償權。《司法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了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可以在發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向發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推斷出,只要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其與總包人或轉包人之間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且工程質量合格的,在總包人或轉包人不主張或怠于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應允許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發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七,工程款債權轉讓后,受讓人也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八,不應作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標的的建設工程包括:消費者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商品房;被作為執行標的物并已執行完畢的建設工程;《合同法》頒布實施前,已辦理抵押登記或已出售、預售的建設工程;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設工程;黨委、政府等機關單位的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共設施;所有權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轉移的建設工程。

最高法院發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下月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解釋(一)》)的二十八條款可以分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關問題(1-7)、合同解除問題(8-10)、工程價款相關問題(11-23)、糾紛處理程序問題(24-26)、侵權問題(27)、附則(2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簡稱《解釋(二)》)的二十六條款也可以分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關問題(1-4)、工程價款相關問題(5-11)、建設工程造價鑒定問題(12-16)、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17-23)、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問題(24-25)、附則(26)。

不難發現,下月起即將施行的《解釋(二)》是在《解釋(一)》基礎上對司法實踐中的新類型案件、新問題做出的解釋,因此是適應建筑業投資經營方式和監管政策變化、為應對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案件司法審判所面臨挑戰而提出的最新規定。

具體而言,《解釋(二)》對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的結算、建設工程的鑒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和實際施工人權利的保護等方面的問題作出了規定。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問題

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是客觀、公正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前提。《解釋(二)》在《解釋(一)》的基礎上,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及處理作出了補充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合同無效。強制性規定可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或取締性強制性規定)。其中,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解釋(一)》對于無效合同認定的主要依據。

如建設工程領域有關資質規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為了保障工程質量,《招投標法》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利益及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因此違反資質管理和招投標的規定都被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據此,《解釋(一)》第1條和第4條明確了五種無效合同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是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五是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為維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秩序,《解釋(二)》將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納入了無效合同情形,在第一條中明確了認定情形與處理方式。

《解釋(二)》還將發包人因不能夠辦理而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這一違法建筑施工合同情形納入了合同無效情形,而將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情形排除在外。通過這條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逐步樹立一項裁判規則,即任何人不能從其不誠信的行為中獲利。

針對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往往難以證明實際損失具體數額的情況,《解釋(二)》補充了《解釋(一)》中缺位的合同無效損失賠償認定標準。

此外,《解釋(二)》還對《解釋(一)》中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無效情形,在吸收《建筑法》第66條規定的基礎上補充了民事責任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工期延誤等損失的情況下,發包人有權請求資質出借方和借用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問題

《解釋(一)》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中的工程質量相關問題、竣工日期認定問題,以及計價標準、欠付價款利息等作出了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中新涌現的問題,《解釋(二)》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作了補充規定。

針對開工時間的認定爭議,《解釋(二)》明確了三種認定情形。

針對工期順延的認定爭議,《解釋(二)》明確了三種情形的處理方式。

司法實踐中,有的承包人在起訴請求發包人支付建設工程價款時,會遇到發包人以質量不符合約定等為由企圖繼續拖欠工程價款的情形。《解釋(二)》明確了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發包人僅提出抗辯、未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應告知其提出反訴或者另訴解決,以保障承包人及時獲得建設工程價款。

司法實踐中,發包人拖延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的情況頗為常見。為保護承包人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請求權,《解釋(二)》確定了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

2018年發改委《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的下發,顯著改變了招標工作。針對非必須招標工程中的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情形,《解釋(二)》明確應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依據。另外,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間長、影響因素多的特點,《解釋(二)還兼顧了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和契約自由原則,允許發包人與承包人因客觀情況發生了在招標投標時難以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的合同,可以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依據。

針對經備案中標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工程價款結算矛盾,《解釋(二)》明確應以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依據。此舉是為了徹底杜絕“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等建筑市場頑疾,以從根本上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

《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法院應予以支持。《解釋(二)》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合同無效時工程價款的結算條件:工程質量合格時可依據實際履行合同或參照最后簽訂合同進行結算。

3

建設工程鑒定問題

建設工程司法鑒定是法院審判相關工程質量糾紛類案件的專業技術支持,《解釋(一)》僅在第十五、二十二和二十三條中規定了鑒定時間與鑒定情形。當前,建設工程鑒定普遍存在法院啟動鑒定程序不規范、鑒定范圍不準確、鑒定報告審核困難等情況。為加大司法鑒定監管力度,《解釋(二)》著重筆墨規范了建設工程鑒定相關問題。

針對訴前委托鑒定行為,《解釋(二)》的第十二和十三條明確了訴訟前委托鑒定的效力問題。

司法實踐中,對于司法鑒定啟動問題的處理往往存在爭議。《解釋(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明確了一審以及二審程序中的鑒定啟動規定。

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后,隨之而來的便是人民法院委托鑒定中司法權的行使問題。《解釋(二)》為確保委托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在第十五條中規定了委托鑒定的程序。

為確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司法鑒定意見書還需經由當事人進行相關質證。《解釋(二)》在第十六條中強調了當事人對鑒定意見的審核認定工作。

4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

優先受償權問題備受業界關注,針對該問題的爭議主要集中于以下幾點: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適用;第二,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第三,優先受償權的主體;第四,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相關問題。

為加強對建筑企業建設工程價款債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針對《解釋(一)》中無相應條款約定的情況,《解釋(二)》增加了工程價款優先權的解釋規定。

《解釋(二)》的第十七條將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限定為承包人。

針對審判實務中的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張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問題,《解釋(二)》的第十八條明確了其優先受償權行使條件。

《司法解釋(二)》以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為首要價值選擇,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須以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為先決條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二)》未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為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此舉是為了保護農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

針對審判實務中的未竣工工程是否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問題,《解釋(二)》給予了肯定并明確了其形式前提:未竣工工程也需達到質量合格標準。

司法實踐中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范圍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限定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范圍為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中實際支出的費用,而這一規定的操作效果并不理想;二是對承包人的利潤是否可優先受償的問題存在爭議。《解釋(二)》規定:應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這將承包人應獲得的利潤也包括在內。同時,為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解釋(二)》還規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價款產生的利息,不能優先受償。

《解釋(二)》明確了優先受償權的保護期間,及其起算日期。

優先受償權屬于私權,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但為給處于弱勢地位的廣大農民工的權益提供司法保護,《司法解釋(二)》對承包人處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了限制: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不得損害建筑工人利益。

5

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問題

建筑市場上,許多民營建筑企業由于資質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其作為實際施工者的權利缺乏合同保障。另外,農民工權益保護問題較為突出,“討薪難”現象屢禁不止。

為加強對實際施工人權益保護,《解釋(二)》強調: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有權向發包人提起代位權訴訟。這是對《解釋(一)》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進一步強化:《解釋(一)》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而《解釋(二)》將“可以”改為“應該”,并規定要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這既有利于實際施工人權利的實現、克服了司法實踐中涉及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判決無法執行的問題,也有利于防止發包人陷入過多的訴訟和糾紛之中。

《解釋(二)》還明確了實際施工人權利救濟的途徑。

最后,法條的附則部分闡述了生效時間、溯及力、法律沖突這三個法律問題。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所指的不再適用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以及2004年頒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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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有哪些


常見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下: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采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



4.對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越不結算是否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結算采取何種的標準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的范圍;



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問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建筑施工合同糾紛有哪些內容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準和非標準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特點

  1、收案數逐年遞增。如上文所述,隨著高速公路工程的開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越來越多,收案數每年遞增。

  2、涉及標的大。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往往涉及的是整個路段的工程款或者是整個路段的工程造價,案件涉及的標的較大。

  3、案件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及的法律關系往往較為復雜,涉及面很廣。首先,由于工程的復雜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并不是單純的施工合同,經常涉及到承包、轉包、分包等不同承包方式,合同性質多樣化;其次,由于多種合同樣式,導致簽訂合同當事人、承包人、實際施工人等可能分別不同,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也不同,所承擔的責任也各有不同。

  4、案件審理難度大,周期長。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及的方面較多,法律關系復雜,導致審理難度較大。同時,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到專業的建筑類要求,如工程造價等,往往需要專業的鑒定機構予以鑒定,無形中增長了此類案件的審理周期,也加大了法官的審理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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