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犯罪?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特征一、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違法性之違法具有不同于其他違法行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違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此外還存在訴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共同特征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律規定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規定是各種各樣的刑法行為其他部門法的制裁力量,其規范主要由假定與處理兩部分構成。例如,“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是罪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狀就是刑法規范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規范的處理部分。當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故意殺人這一假定性條件時,就應當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論上,刑法規范的假定部分規定的是犯罪構成要件。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這一犯罪構成要件時,其行為才構成犯罪并處以刑罰。因此,刑事違法性之違法并非是指對刑法規范中的假定性條件的違反,而恰恰是符合。顯然,刑事違法性之違法是指違反行為刑法規范前提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刑法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表明刑法禁止殺人。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就是違反了刑法禁止殺人的規定。由此可見,刑法的禁止性規定是內在于刑法規范的,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應以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根據。 二、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對于刑法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里所謂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關系社會生活的重要利益,對此,我國刑法第13條關于犯罪概念的規定中作了明文列舉,這就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上述法益,可以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為刑法所保護,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 法益侵害行為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因此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應以刑法規定為根據。在這個意義上說,刑事違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個行為如果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違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認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見,法益侵害性雖然是對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的闡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違法性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說,法益侵害性是刑事違法范圍內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兩種情形:一是實害,二是危險。實害是指行為對法益造成的現實侵害,例如故意殺人,已經將人殺死,造成對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險是指行為對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損害并未發生,但法益處于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因而同樣被認為具有法益侵害性,并具有刑事可罰性。在我國刑法中,大多數行為是因為具有法益侵害的實害性而被規定為犯罪,例如以發生一定的法益侵害結果為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犯就是如此。也有少數行為是因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性而被規定為犯罪,這種危險包括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其中抽象危險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險,在司法活動中毋須認定,只要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既可構成犯罪。具體危險是指司法認定的危險,如果不具有這種危險,即使存在法律規定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和中止行為,也都是沒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實害結果,也是因其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而被處罰。 三、應受懲罰性 應受懲罰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國家對于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為的刑罰懲罰。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個行為不應受刑罰懲罰,也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應受懲罰性并不是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極的法律后果,它對于犯罪的立法規定與司法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上,應受懲罰性對于立法機關將何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具有制約作用。某種行為,只有當立法機關認為需要動用刑罰加以制裁的時候,才會在刑法上將其規定為犯罪,給予這種行為否定的法律評價。在司法上,應受懲罰性對于司法機關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導意義。根據刑法第13條關于犯罪概念的但書規定,某種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些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也是沒有必要予以刑罰懲罰的行為。因此,是否具有應受懲罰性也是犯罪的重要特征。 這里應當指出,應受刑罰懲罰與是否實際受到刑罰懲罰,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某一行為如果缺乏應受刑罰懲罰性,就不構成犯罪。但犯罪不一定都實際受到刑罰懲罰。我國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種免予刑事處罰是以行為構成犯罪行為前提的。這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雖然具有應受懲罰性,但因其不需要判處刑罰而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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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總體上看,職務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該罪只能由國家工作內人員構容成。(2)絕大多數職務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如貪污罪、
受賄罪、徇私舞弊罪、刑訊逼供罪等。有的職務犯罪只能由過失構成,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
意又可由過失構成,如泄露國家秘密罪等。(3)職務犯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犯罪行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施的
犯罪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實施的犯罪行為。(4)職務犯罪侵犯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什么是犯罪?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1、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版組織,是犯罪集團。”權
2、犯罪集團基本特征:①必須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顯的首要分子;②有共同的目的、計劃、分工和較固定的組織聯系;③犯罪集團組成的目的,一般是為了進行一種或幾種需要較多的人或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動。
什么是刑法?刑法的作用是什么?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法是以國家的名義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分子處以何種刑罰的法律。我國刑法是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懲治犯罪的有力武器。犯罪是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觸犯刑法并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2.犯罪是一種觸犯刑法的行為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回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答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的作用:對定罪量刑和刑罰執行有普遍指導意義。
犯罪: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是觸犯刑律、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的實質概念是從犯罪的社會內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規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又強調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統一在同一個犯罪概念之中。
基本特征:1,具有刑事違法性
2,具有社會危害性
3 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
1.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刑法的作用是在總則里面的條文體現的:第一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3.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是觸犯刑律、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的實質概念是從犯罪的社會內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規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又強調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統一在同一個犯罪概念之中。
4.犯罪的特征有:
一、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違法性之違法具有不同于其他違法行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違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此外還存在訴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共同特征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律規定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規定是各種各樣的刑法行為其他部門法的制裁力量,其規范主要由假定與處理兩部分構成。例如,“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是罪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狀就是刑法規范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規范的處理部分。當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故意殺人這一假定性條件時,就應當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論上,刑法規范的假定部分規定的是犯罪構成要件。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這一犯罪構成要件時,其行為才構成犯罪并處以刑罰。因此,刑事違法性之違法并非是指對刑法規范中的假定性條件的違反,而恰恰是符合。顯然,刑事違法性之違法是指違反行為刑法規范前提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刑法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表明刑法禁止殺人。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就是違反了刑法禁止殺人的規定。由此可見,刑法的禁止性規定是內在于刑法規范的,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應以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根據。
二、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對于刑法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里所謂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關系社會生活的重要利益,對此,我國刑法第13條關于犯罪概念的規定中作了明文列舉,這就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上述法益,可以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為刑法所保護,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 法益侵害行為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因此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應以刑法規定為根據。在這個意義上說,刑事違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個行為如果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違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認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見,法益侵害性雖然是對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的闡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違法性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說,法益侵害性是刑事違法范圍內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兩種情形:一是實害,二是危險。實害是指行為對法益造成的現實侵害,例如故意殺人,已經將人殺死,造成對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險是指行為對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損害并未發生,但法益處于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因而同樣被認為具有法益侵害性,并具有刑事可罰性。在我國刑法中,大多數行為是因為具有法益侵害的實害性而被規定為犯罪,例如以發生一定的法益侵害結果為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犯就是如此。也有少數行為是因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性而被規定為犯罪,這種危險包括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其中抽象危險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險,在司法活動中毋須認定,只要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既可構成犯罪。具體危險是指司法認定的危險,如果不具有這種危險,即使存在法律規定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和中止行為,也都是沒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實害結果,也是因其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而被處罰。
三、應受懲罰性
應受懲罰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國家對于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為的刑罰懲罰。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個行為不應受刑罰懲罰,也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應受懲罰性并不是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極的法律后果,它對于犯罪的立法規定與司法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上,應受懲罰性對于立法機關將何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具有制約作用。某種行為,只有當立法機關認為需要動用刑罰加以制裁的時候,才會在刑法上將其規定為犯罪,給予這種行為否定的法律評價。在司法上,應受懲罰性對于司法機關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導意義。根據刑法第13條關于犯罪概念的但書規定,某種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些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也是沒有必要予以刑罰懲罰的行為。因此,是否具有應受懲罰性也是犯罪的重要特征。 這里應當指出,應受刑罰懲罰與是否實際受到刑罰懲罰,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某一行為如果缺乏應受刑罰懲罰性,就不構成犯罪。但犯罪不一定都實際受到刑罰懲罰。我國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種免予刑事處罰是以行為構成犯罪行為前提的。這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雖然具有應受懲罰性,但因其不需要判處刑罰而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一)規定犯罪和刑罰。刑法是我國唯一規定了犯罪和對犯罪的懲罰措施的部門法。在我國其他一些法律也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但這些法律規定的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和法律后果。(二)調整、保護相當廣泛的社會關系。法律規范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文件,但一般的部門法通常只調整某一類社會關系;而刑法所保護和調整的社會關系非常廣泛,涉及到各個領域。(三)規定了最嚴厲的強制方法。法律的實施都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障,一般法律規范也規定了強制措施,但就其嚴厲程度和處罰力度,刑法無疑是最強的。它包括可以剝奪人身自由的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的管制、監視居住等,甚至還包羅剝奪生命權的死刑。(四)刑法具有補充性。刑法只有在其他法律都不足以禁止社會危害行為時才適用,從而為處罰、禁止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五)刑法可以保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保障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是觸犯刑律、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的實質概念是從犯罪的社會內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規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又強調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統一在同一個犯罪概念之中。
犯罪的特征
一、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違法性之違法具有不同于其他違法行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違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此外還存在訴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共同特征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律規定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規定是各種各樣的刑法行為其他部門法的制裁力量,其規范主要由假定與處理兩部分構成。例如,“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是罪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狀就是刑法規范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規范的處理部分。當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故意殺人這一假定性條件時,就應當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論上,刑法規范的假定部分規定的是犯罪構成要件。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這一犯罪構成要件時,其行為才構成犯罪并處以刑罰。因此,刑事違法性之違法并非是指對刑法規范中的假定性條件的違反,而恰恰是符合。顯然,刑事違法性之違法是指違反行為刑法規范前提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刑法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表明刑法禁止殺人。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就是違反了刑法禁止殺人的規定。由此可見,刑法的禁止性規定是內在于刑法規范的,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應以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根據。
二、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對于刑法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里所謂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關系社會生活的重要利益,對此,我國刑法第13條關于犯罪概念的規定中作了明文列舉,這就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上述法益,可以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為刑法所保護,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 法益侵害行為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因此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應以刑法規定為根據。在這個意義上說,刑事違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個行為如果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違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認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見,法益侵害性雖然是對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的闡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違法性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說,法益侵害性是刑事違法范圍內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兩種情形:一是實害,二是危險。實害是指行為對法益造成的現實侵害,例如故意殺人,已經將人殺死,造成對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險是指行為對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損害并未發生,但法益處于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因而同樣被認為具有法益侵害性,并具有刑事可罰性。在我國刑法中,大多數行為是因為具有法益侵害的實害性而被規定為犯罪,例如以發生一定的法益侵害結果為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犯就是如此。也有少數行為是因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性而被規定為犯罪,這種危險包括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其中抽象危險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險,在司法活動中毋須認定,只要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既可構成犯罪。具體危險是指司法認定的危險,如果不具有這種危險,即使存在法律規定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和中止行為,也都是沒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實害結果,也是因其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而被處罰。
三、應受懲罰性
應受懲罰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國家對于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為的刑罰懲罰。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個行為不應受刑罰懲罰,也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應受懲罰性并不是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極的法律后果,它對于犯罪的立法規定與司法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上,應受懲罰性對于立法機關將何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具有制約作用。某種行為,只有當立法機關認為需要動用刑罰加以制裁的時候,才會在刑法上將其規定為犯罪,給予這種行為否定的法律評價。在司法上,應受懲罰性對于司法機關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導意義。根據刑法第13條關于犯罪概念的但書規定,某種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些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也是沒有必要予以刑罰懲罰的行為。因此,是否具有應受懲罰性也是犯罪的重要特征。 這里應當指出,應受刑罰懲罰與是否實際受到刑罰懲罰,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某一行為如果缺乏應受刑罰懲罰性,就不構成犯罪。但犯罪不一定都實際受到刑罰懲罰。我國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種免予刑事處罰是以行為構成犯罪行為前提的。這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雖然具有應受懲罰性,但因其不需要判處刑罰而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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