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鑒定地點,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的組織,是由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法律規定醫療鑒定去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做,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