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這個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由于你做傷殘鑒定的最終目的是民事經濟賠償(若涉及刑事案件,刑事部分屬于公訴,不需理會),參照我國民法關于案件追述期效的規定,不應超過2年,如果一直在治療的,則從完全康復之日起計算時效。 一般是出院后做。而有的需要后期治療的,出院后也做出來,并且會給出以后繼續治療所需費用 。 一般傷后三個月、顱腦損傷嚴重的傷后六個月可以去評殘。 原則上講,應該是你出院后,不過,一般應該在出事后六個月的時候做比較好,如果比較嚴重的話,應該從你康復的時候算起,要注意的是,不要超過兩年!否則很麻煩!沒有明確時間的,一般是在出院后做傷殘鑒定,但如果你在住院期間要求做也可以,但是一旦傷情穩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可以要求重新鑒定,那么你第一次鑒定就沒有什么證明力了
沒有明確時間的,一般是在出院后做傷殘鑒定,但如果你在住院期間要求做也可以,但是一旦傷情穩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可以要求重新鑒定,那么你第一次鑒定就沒有什么證明力了
交通事故受傷需進行傷殘鑒定,從事故發生之日起多長時間可做鑒定,依據是什么。謝謝
一般自受傷之日起3到6個月以上可以申請傷殘鑒定,但傷害結果非常明確、治療終專結并穩定的不屬受此時間限制,可以提前申請傷殘鑒定。
一般情況下,經住院治療后已經出院或未住院經門診治療,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全身骨骼、神經、肌鍵或其他組織損傷超過3個月,顱腦組織損傷超過6個月,情況穩定無須再進行手術治療(即沒有安放鋼板、鋼釘等內固定物不需要進行取出手術或安放的內固定物不需取出),即符合傷殘評定的時間要求,可以要求傷殘鑒定;內固定物取出手術完成出院后半個月以上,可以要求傷殘鑒定。
顱腦組織損傷超過6個月但仍在住院治療未出院的,只要達到臨床穩定狀態,一般符合傷殘評定的時間要求,可以要求傷殘鑒定。
根據有關的傷殘評定國家標準規定,傷殘評定應以事故或致傷行為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狀態穩定后進行。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院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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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受傷之日起3到6個月以上可以申請傷殘鑒定,但傷害結果非常明確、治療終結并穩定的不受此時間限制,可以提前申請傷殘鑒定。
一般情況下,經住院治療后已經出院或未住院經門診治療,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全身骨骼、神經、肌鍵或其他組織損傷超過3個月,顱腦組織損傷超過6個月,情況穩定無須再進行手術治療(即沒有安放鋼板、鋼釘等內固定物不需要進行取出手術或安放的內固定物不需取出),即符合傷殘評定的時間要求,可以要求傷殘鑒定;內固定物取出手術完成出院后半個月以上,可以要求傷殘鑒定。
顱腦組織損傷超過6個月但仍在住院治療未出院的,只要達到臨床穩定狀態,一般符合傷殘評定的時間要求,可以要求傷殘鑒定。
根據有關的傷殘評定國家標準規定,傷殘評定應以事故或致傷行為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狀態穩定后進行。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院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你好!一般是三個月左右,但各個案又有所不同。一般是醫療終結傷情穩定后就可以鑒定。
一般傷后三個月可以評殘,顱腦損傷嚴重的六個月。
看傷情而定,如果涉及骨頭的,是從受傷之日起三個月后!其他的出院后就可以
發生交通事故后傷殘鑒定是否在一定期限后才能做?
傷殘鑒定是否要在事故后經過一段時間才能做?具體期限是多少?這個具體要來看進行傷殘鑒定的目源的是什么,如果是因為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均須進行傷殘鑒定。傷殘鑒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功能鍛煉后,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于穩定狀態,此時才能準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鑒定時效為出險后3-6個月,為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如果是因為侵權受傷的,傷殘鑒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復到穩定的狀態。但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因身體受到傷害向法院起訴維護民事權益的時效為一年,因此,如果是這種情況的,受一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如果是工傷,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如果是侵權受傷,則可以由醫院鑒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鑒定千萬不要超過6個月 6個月后鑒定無效
求采納
交通事故做傷殘鑒定時間需要幾天
交通事故做傷殘鑒定時間需要幾天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很多當事人對傷殘鑒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確,這就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沒有辦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今天我就給大家分享交通事故的傷殘鑒定應該在什么時候完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致殘的當事人,在醫院治療終結出院后,就可以進行傷殘鑒定了,如果有內固定物的,就必須要等到內固定物取出來,恢復后再進行傷殘鑒定。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這個時候治療還沒有終結,對于將來治療終結后,當事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是否能夠完好如初,還無法判斷,依據此時當事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因為這無法反映和體現治療終結后的情況。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這個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一條 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將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鑒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時機
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其評定的國家標準是2002年3月1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以下簡稱《交通傷殘國標》)
一、評定時機: 《交通傷殘國標》3.2條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交通事故鑒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時機
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其評定的國家標準是2002年3月1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以下簡稱《交通傷殘國標》)
一、評定時機:
《交通傷殘國標》3.2條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一般來講,提前評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后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后及時評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治療終結不等于康復。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后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后,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后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后的情況。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
二、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依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依據是什么?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受傷的,需要做傷殘等級評定,以便制定賠償金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評定:
1、人體傷后治療效果。
2、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
3、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根據以上三方面綜合評定。
三、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金由誰出
傷者的損失在對方車輛交強險限額內的由保險公司賠償,超過部分由肇事方承擔。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一般是出院后三個月后一年內做鑒定。申請并做了鑒定的,快的話當天就可以出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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