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的怎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八百三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對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作以下規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院以前有關購銷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合同管轄權問題?合同履行地的確認
甲跟乙訂立經銷合同。rn約定合同簽訂地是A市。實際簽訂也是在A市。rnrn合同中約定了這樣的條款:rn“收貨地點約定:如無特別約定,乙方唯一收貨地點為乙方營業所所在城市(B市)……”rn如果雙方發生爭議,可以以這條條款根據合同履行地原則向B市法院起訴嗎?rnrn合同中也有1條款:rn“甲方代乙方辦理物流服務……”rnrn對方會以這條提出異議嗎?1、我也覺得,“甲方代乙方辦理物流服務”說明甲方代辦貨物發運后即為回履行合同貨物交答付義務,因此合同履行地應該是貨物發運地;
2、如果合同實際履行,那么被告住所地和貨物發運地法院有管轄權;
3、如果合同沒有履行,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18、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9、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甲方代乙方辦理物流服務說明履行地是在甲方所在地,起訴應該在甲方法院!!
對方是否提出異議,你得問他本人。
能告訴你的事,即便他提出異議也不專成立。因為合同明確屬約定了在履行地B市法院起訴。經銷合同實際就是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才能視為合同履行地,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不等推定履行地。這是有相關司法解釋的,該司法解釋是針對各地法院“搶”管轄出臺的。
合同履行地管轄問題如何確定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回根據民事訴訟答法的規定,因合同產生的糾紛,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轄,作為供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交貨地,可以選擇在合同履行地來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不同合同的履行地的確抄定是:1、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約定的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等等。
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律師解答,僅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
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為了便于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減少案件管轄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作以下規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本院以前有關購銷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合同法中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主要見于《合同法》第61、62、141條。其中,第61、62條是總則中的規定,第141條是分則中的規定。
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第14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上,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
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規定處理:
(一)合同法總則規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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