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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商法有什么區別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02-04 13:17:31

民法與商法有什么區別這兩個都是法律法律

民法調整范圍廣,商法調整范圍狹窄。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純私法,商法兼有公法性質。

民法與民商法的區別是什么


民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1、立法價值取向不同



民法與商法同屬私法,專具有諸如誠實信用、公平屬、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價值取向,但由于調整對象不同,兩者也存在較大的差異性。



2、調整的主體不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3、調整對象不同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商法調整的是營利性主體即商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



4、主體范圍不同



民事法具有適用主體廣泛性的特點,可以適用于一切社會公眾。商法則具有適用主體限定的特點,僅適用于商主體。



5、法律責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商法除過錯責任原則外,還大量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請問民法和民商法有什么不同?

廢話,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其實如果從大民法角度而言,民法包括商法。
"總體來說,商法是來民法的特別法自。具體區別則表現在:
(1)調整的主體不同: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2)調整的對象不同:民法調整的對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調整流通領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的是社會的 公平 公正,商法注重交易的 安全!(如票據法中票據的 無因性就是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
(4)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國家的部門法,是基本法。商法不是,他是民法的特別法。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國人大來完成,常委會只有在不違反民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做部分修改。商法由常委會就可以制定和修改。
"
這是來學說上就法律的分類。傳統自上都講民法:一般包括物權法、債法、人身、婚姻家庭、繼承等法律法規。
商法是后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細分出來:主要調整商務過程產生的關系,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
現在一般都將民商合一,統稱民商法。
  民法應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民商法是指民法與商法。關于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有兩種體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謂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導和統帥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國;所謂民商分立,是指民法與商法屬兩個并存的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還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國、德國等國。我國尚未就屬于何種體例作出明確說明,但根據我國現今要求和現代民法發展趨勢,我國應采取民商合一體例。
民商法是指民法與商法。關于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有兩種體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版。所權謂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導和統帥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國;所謂民商分立,是指民法與商法屬兩個并存的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還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國、德國等國。我國尚未就屬于何種體例作出明確說明,但根據我國現今要求和現代民法發展趨勢,我國應采取民商合一體例。

簡述民法與商法的聯系與區別

聯系:

1、民法與商法同屬私法范疇,是調整民商事行為的法律。

2、民法的主體制度是對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一般規定,商法上的主體制度是對民事主體制度的具體化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權制度是對從事商品經濟活動的正常條件的一般規定,商法中的物權制度則是對商事交易中的物權制度作出的補充規定,其適用以民法物權制度為前提。

4、民法的債權制度是關于流通領域中的商品交換活動的一般規定,商法中的債權制度是市場交易活動中的特殊規定與補充規定,其適用以民法債權制度為基礎。

區別:

1.、對應的主體不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

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

2、調整對象不同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

商法調整的是營利性主體即商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

3、主體范圍不同

民事法具有適用主體廣泛性的特點,可以適用于一切社會公眾。

商法則具有適用主體限定的特點,僅適用于商主體。

拓展資料:

民法與商法比較,其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兩者憑借的社會經濟基礎有所不同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市民社會個體在生活交往過程中因為生活的需要產生的,民法伴隨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而商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與依托的、商法的產生是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

現代商法不再是維護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已經變成了規范商事組織和商事活動的法律,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法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市場主體、維護交易安全。

(二)兩者的價值追求目標有所不同

民法以追求其主體人格獨立與被尊重為價值目標,具有鮮明的道德性即倫理色彩。民法在對主體調整的過程中注重的是公平,注重的是對人身關系和與人身關系有關的財產歸屬的調整,更加強調人格的獨立,是立足于民事主體的個體權利,以權力為本位的私法。

而商法的價值追求目標,在于使社會生產的效率能夠得到更大幅度的提高,具有極強的功利性質,即經濟學色彩,商法是以從事商事經營的商人為其主體性,這種特定的主體階層及其營利之目的就決定了它的功利性,商法更強調安全、效率,這些都與其生產目的有著直接的關系。

(三)兩者制度構建的主要立法技術有別

民法實行為法,因為民事主體的主體地位是“自然”的,它是一種生理過程,客觀地說它只需要法律給予確認而沒有必要賦予其主體資格。民事規范只是民事主體的行為給予必要的約束以及在長久的生活交往中的一般性規則。

而商事主體的地位卻不是自然就有的,它是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并經過一定的程序才能獲得的,商人是因職業而形成的一種身份。商法既然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同時也就是市場經濟運作技術規則在立法層面的集中反映,所以它的制度設計采之以“組織兼行為法”。這是因為商法既有對商事主體的制度的規定又有對商事主體行為的規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商法

民法與商法的聯系來與源區別:

聯系:

1、 商法和民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

2、商法和民法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

3、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則、制度、規范,同時,屬于商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和規范也不斷的被民法所吸收;

4、商法有規定的適用商法規定,沒規定的適用民法規定。

區別:

1、民法調整的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國家,其他組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商法調整商事主體間(商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制商主體和商行為);

2、民法調整一般的經濟關系(一次性的物品交換,買賣,典當);而商法調整的經濟關系具有商事性(商人,商行為,有營業性,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_

商法和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則、制度、規范,同時,屬于商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和規范也不斷的被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

它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個人非財產關系。而這些都符合龐德所指的個人利益的特征。無疑,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則是由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換規則,完全可以視為民法的特別法,因此,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知識拓展:

1、就法域而言,二者同屬私法。因此,就適用對象而言,主體都具有平等性;行為方面都追求保護自由與意思自治;原則及立法理念上看,都倡導權利至上;法律救濟的融合性,同為權利義務平衡法。  

2、從法律適用來看,商法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民法為普通法,補充適用。區別:(1)民法是一般性私法,而商法則屬特別性私法;(2)適用對象不同,民法是民事關系,商法是商事關系;(3)特征不同,商法與民法不同的是追求營利性、國際性、易變性以及規則的相對強制性等。

  商法和民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版的某些原權則、制度、規范,同時,屬于商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和規范也不斷的被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它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個人非財產關系。而這些都符合龐德所指的個人利益的特征。無疑,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則是由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換規則,完全可以視為民法的特別法,因此,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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