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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事件爭議時,患方提出封存病歷資料時如何處理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09-07 16:28:58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封存哪些病歷資料

  1、醫療事故發生醫療事故后應向其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行政
部門報告,報告時限可以在醫療事故發生后及時報告,也可以按年度報告。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應當在過失行為發生后的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①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②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后果的;

  ③衛生部或本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醫療機構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單位、報告時間;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后果(死亡、殘廢、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以及其他人身損害后果等);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死亡患者是否尸檢、尸檢結果;初步處理意見等。

  3、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至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其內容如下:

  ①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事故發生的情況,如醫患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和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事故情況,醫療事故等級、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等;

  ②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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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醫療事故,二十四小時后封存和發印病歷行嗎?

1、醫療事故發生醫療事故后應向其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行政
部門報告,報告時限可以在醫療事故發生后及時報告,也可以按年度報告。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應當在過失行為發生后的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①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②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后果的;

③衛生部或本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醫療機構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單位、報告時間;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后果(死亡、殘廢、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以及其他人身損害后果等);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死亡患者是否尸檢、尸檢結果;初步處理意見等。

3、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至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其內容如下:

①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事故發生的情況,如醫患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和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事故情況,醫療事故等級、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等;

②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對病歷的保存有何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客觀性病歷資料,主觀性病歷資料不能復印或復制,只能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封存,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共同啟封。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均屬于主觀性病歷資料。由于主觀性病歷資料是記錄醫務人員對患者病情、治療進行分析、討論的主觀意見的資料,可以反映出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及其診治情況的主觀認識及其實施醫療行為的主觀動機,因此,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這部分病歷資料對于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以及責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主觀性病歷資料易成為醫患雙方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關注的焦點,因此,對其進行封存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封存后可以防止病歷資料被修改,保證原始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其次,當醫療事故爭議進入訴訟程序時,主觀性病歷資料也可能成為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證據之一,而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將直接影響到醫患雙方的切身利益。第三,通過封存可以增加病歷的可信度,有效地防止涂改、隱匿、搶奪病歷等行為的發生。

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時必須是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由于病歷資料是專家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直接證據之一一,其真實性可以直接影響鑒定結論的作出。因此,為了避免醫患雙方對證據真實性的質疑。只有在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才能消除疑慮,保證鑒定工作的順利進行。在場的醫患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均保證在2人以上。

通常封存的病歷應為原件,但是,如果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的治療過程尚未終結,也可以封存復印件,封存復印件時醫患雙方可以共同加蓋印記證明。醫療機構負有保管病歷的工作職責,具備保管病歷的工作條件,并且在醫療事故爭議中具有重要的舉證責任,因此,封存后的復印件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同時,為了充分實現醫患雙方權利的對等,對封存病歷進行啟封時,也要醫患雙方共同在場。

對診斷不清、死亡原因不明的死亡病例,需要進行死亡病例討論,應在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的主持下,于患者死亡一周內,圍繞診斷、治療、死亡原因進行死亡病例討論,并將死亡病例討論的整理件歸病歷中裝訂保存。

關于疑難病例討論記錄,由于生命科學的復雜,當前醫學的發展中還存在一些未知的領域,人們對某些疾病的發病原因、病理過程、診治方法等尚未完全認知。同時,由于人體個體差異而導致的療效不同,甚至與預期效果差異較大,因此,疑難病歷討論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實現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疑難病例討論記錄在病歷中目前主要以“科查房”、“科主任查房”、或“專業組查房”形式記錄,是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的主要內容之一,一般是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以上醫師對診斷不清、治療不順利或危重的疑難病例進行查房,根據具體情況組織討論,解決疑難病例的診斷和治療問題。

關于病程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和會診意見,住院醫師要把重要情況記人病程記錄中,同時,由于醫療工作實行三級醫師負責制,住院醫師還要記錄上級醫師查房情況。對診斷不清、治療不順利或危重疑難病例還要進行會診并記錄會診情況。

如何封存病歷

1、制作規范的密封條:應選擇不易破損、只能單向開啟的密封袋,密封條要騎跨于袋口兩側,在密封條上要有參與病歷封存的醫患雙方、第三方人員的親筆簽名,并注明封存的時間、地點。而且,密封條上簽名的人員、時間、地點應與封存記錄上一致。  

2、封存病歷的保管:一般情況下可以由當事醫療機構保管,這是法規所規定的。還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代為保管的方法。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一本病歷引發的風波

醫患發生糾紛,患方首先要做的就是封存病歷和領取客觀病歷復印件。這既是為今后正確處理醫療糾紛做證據準備,也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稱條例)賦予患方的權利。
封存病歷的步驟
一、提出封存要求:到醫院醫務處(科)提出封存病歷的要求,如果遭拒,可向該院所在地區的衛生局醫政處(科)舉報,要求衛生行政機關督促醫院履行義務。
二、點清病歷頁數:病歷調來后,由于醫院一般會依據條例拒絕患方閱讀的要求,而且病歷內容多,專業性強,患方也很難在短時間內看明白,所以患方需要注意的是清點病歷頁數,然后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將全部病歷復印并封存。
三、封存復印件:為了不致影響醫院對病歷的管理,現在一般都是封存病歷的復印件。患方應在封存件的邊緣處簽字并注明封存日期。
主觀病歷:病歷分為主觀病歷和客觀病歷。主觀病歷是醫務人員根據患者的主訴、癥狀、體征,并結合各項化驗、檢查,作出的診斷和治療方案,并根據患者在治療過程中病情的變化調整治療方案。根據條例規定,它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主觀病歷反映了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認識和治療方案的制定及調整過程。
客觀病歷:客觀病歷主要是對患者進行各項檢查和治療護理過程的客觀記錄。根據條例規定,它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病歷資料。
復印領取客觀病歷 主觀病歷也可封存
根據條例規定,患方在醫院只能復印并領取客觀病歷。但是患方卻可以主動要求將主觀性病歷資料一并進行封存。因為條例規定主觀性病歷資料“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情況下封存和啟封”,但并沒明確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是醫療機構應履行的義務還是可選擇的權利,患者要充分利用這一權利。如果患方想得到全部病歷,只能在訴訟階段,依照民事訴訟法律規定在法庭交換證據時實現。
懷疑病歷作假 律師給您支招
近幾年在醫療糾紛的訴訟中,醫患雙方對病歷的真偽、涂改爭議時有發生,對此張曉菊律師提出以下建議:
一、一定要請有多年臨床工作經驗的醫師協助核查病歷;
二、對有疑點的部分,在訴訟階段,一定要拿病歷的原件仔細核查。病歷的刮痕、涂改都是通過病歷原件發現的,很難從復印件中察覺;
三、不要對病歷上的姓名、床號、日期等項偶然發生個別、孤立的筆誤過多注意,但是如果上述項目發生一系列錯誤,就要引起注意,考慮該病歷是否存在重新書寫或修改的可能。
四、重點要突出。修改和造假一般都發生在醫療過錯之后的病歷上。如果修改病歷往往會留下一些蛛絲馬跡,同時此時的醫院往往會請專家會診,根據律師的經驗,專家會診記錄尤其是外院專家會診對患者病情變化的分析和判斷,對于患方的疑點會有所啟發。
造假病歷法庭不采信
病歷修改、造假,由于專業性強,而且往往是該病歷的主管醫師親自修改,所以隱蔽性強,很難發現。但是病歷,尤其是住院病歷,是由醫院諸多科室、諸多醫務人員共同完成的,若想全面修改病歷、造假,工程浩大,動靜不小,在現行醫院的管理條件下,尤其在大醫院是不可能的。一旦病歷造假經法庭確認,根據規定,鑒定機構會拒絕鑒定,醫院將為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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