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為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具有法律意義、產(chǎn)生內法律效果的行為。容即行政主體的行為并不全是行政行為,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義并能產(chǎn)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才是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一是行政行為必須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二是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三是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并產(chǎn)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簡述行政主體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體是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組織。法律上的行政主體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行政主體是具有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并不是所有的組織都能成為行政主體,只有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必須是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
(3)行政主體必須是能夠承擔行政活動的法律后果的組織。、
(4)行政主體一般由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做出影響行回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答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征: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qū)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zhí)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qū)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xiàn),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中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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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概念特征
行政行為,作出的能夠產(chǎn)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chǎn)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特征是:
1.行政行為是執(zhí)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jù),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xié)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zhí)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xiàn)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shù)摹.斕囟ㄐ姓鄬θ顺袚颂貏e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shù)模@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簡述行政訴訟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則
發(fā)布規(guī)范性文件、社會組織
均無權從事行政立法行為。至于縣(市),實現(xiàn)行政管理職
能。在近現(xiàn)代社會。
(2)行政立法行為必須在法定權限內進行。行政機關立法是代表國家
從事的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的特殊行政行為,是關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以別于刑事和民事立
法,可謂廣義之說。就依法行政的實質來說.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行政
法律規(guī)范是國家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依據(jù)和準則;所立之法屬于法的
范疇,并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而對于
涉及人身權、財產(chǎn)權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另一種見解
是,行政立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頒布具有法律效力
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活動,簡言之為行政機關立法;后者是依據(jù)前者的規(guī)定對具體人和
事作出的處理。
(4)行政立法行為較之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長的時間效力;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經(jīng)履
行或實現(xiàn)即告消滅,行政立
法是泛指行政性質的立法,其內容是關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規(guī)范,屬于
行政部門法。基于這種認識;國務院各部,一般指具體行政行為;而具體行政行
為的程序相對較簡單靈活。而且兩種行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為
必須采取特殊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公開發(fā)布;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要件,可
以是公開發(fā)布的書面形式,或是一般的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目前在法學界尚不一致。一種觀點認為,某些具體行政行為還可追究既往,如行政處罰行為就
是對已經(jīng)發(fā)生的違法行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為須遵循更為正規(guī)和嚴格的程序規(guī)則,體現(xiàn)法的基本特征。就“行政”性質而言,立法者為行政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這是較之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
為嚴格的特別限制。
(3)行政立法行為的對象具有普遍性,而具體行政行為則富特定性。除上述指出的根據(jù)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立法法》規(guī)定的五個層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jīng)法律特別授權的某些
組織可以制定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外,其他行政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命令的行為。
前者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規(guī)章不能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
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jīng)濟特區(qū)所在地的市和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guī)章的活動。其定義的著眼點在于立法者,可謂
狹義之說。此說之“行政立法”,從“立法”性質上看,立法是以國家名
義制定,所有法定行政機關或經(jīng)行政機
關委托的組織都有權在其職責權限內實施,無須法律特別規(guī)定。
(6)行政立法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還表現(xiàn)在其不可訴性上;法
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或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事務、法規(guī)
的要求或授權的事項立法無效,應予撤銷;其適用的程
序是行政程序、個別的,后者的對象是特定的;目的是執(zhí)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行政立法
行為的效力具有延續(xù)性和無溯及力,它對同一類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復
適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機
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標準和規(guī)則。我們這里是從后一種理解而論。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
狹義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權作用的一種表現(xiàn)方式,是就行政機關實
施行政行為與相對人所形成的關系結構來說的。與其對應的有行政執(zhí)法行
為,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凡是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
關制定并發(fā)布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活動,或稱制定行政法的活動叫行政立法。
其定義的核心基礎、鄉(xiāng)(鎮(zhèn))兩級人民政府制定和
發(fā)布的決定,根據(jù)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不應視為行政立法行
為。其他行政行為,不僅必須具備法定
的職權,而且必須在其法定的權限范圍內進行;前者作出的
規(guī)定一經(jīng)發(fā)布即對法定范圍內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僅為后者提供依
據(jù),并非對特定的人和事的具體處理。例如,根據(jù)法律或法規(guī)的
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根據(jù)法律或法規(guī)的授權制定規(guī)章等。超越法律。根
據(jù)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行政立法行為不能成為訴
訟或訴愿的對象,即對行政法規(guī)(一)什么是行政立法
對行政立法的理解、行政司法行為。它有別于立法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和
其他行政行為。
補充說明: (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jīng)授權的受權性組
織。行政立法職權和權限須由法律特別規(guī)定。不是所有的國家行政機關都
享有行政立法權。根據(jù)憲法、《地方組織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規(guī)定,具體是指國
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的活動、委員會
行政行為的特征是什么
主要特征
1、 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是執(zhí)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jù)。注意立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區(qū)別,立法行為是創(chuàng)制法律規(guī)范而行政行為是執(zhí)行法律規(guī)范。
2、裁量性:行政行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單方意志性:行政主體可以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行政行為,而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xié)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jīng)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guī)定。
5、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擴展資料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guī)定時自規(guī)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guī)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的發(fā)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
1.行政行為是執(zhí)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jù),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xié)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zhí)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xiàn)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shù)摹.斕囟ㄐ姓鄬θ顺袚颂貏e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shù)模@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行政行為
1、從屬法律性: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行為必須從屬于憲法和法律;
2、服務性:指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相對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務行為;
3、單方性:指行政行為主要體現(xiàn)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體的單方意志,不需要與相對人協(xié)商或征求相對人同意;
4、強制性:主要指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并配合;
5、裁量性: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具有選擇的空間和余地;
6、無償性:指行政行為是一種通過實施法律實現(xiàn)的公共服務,無需支付對價。行政行為以無償性為原則,有償性為例外。
擴展資料:
行政行為可訴性的認定:
判斷某一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首先要看該行為是否是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其次要看該行為是否為法定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情形。
行政行為可訴性的認定,關鍵在于審查其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是否產(chǎn)生實際影響。上級行政機關就特定事項、針對特定對象對下級所作的批復、指示、指令、責令等內部行政行為,其雖然不是以外部相對人為直接相對人;但如果該行為具有導致下級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強制力,且對外部相對人產(chǎn)生了必然的、實際的和確定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內部行政行為實際影響到了外部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此時該行為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內的可訴行政行為。
參考資料:行政行為——百度百科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行政行為主要是針對未來,其許可、批準、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對方未來的權利、義務,特別是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發(fā)布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就未來的事項作出預見性規(guī)定,從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
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行為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zhí)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jù),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xié)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zhí)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xiàn)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shù)摹.斕囟ㄐ姓鄬θ顺袚颂貏e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shù)模@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jīng)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農村土地經(jīng)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jīng)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行政行為的概念。行政行為,作出的能夠產(chǎn)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chǎn)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二、行政行為的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zhí)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jù),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xié)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zhí)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xiàn)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shù)摹.斕囟ㄐ姓鄬θ顺袚颂貏e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shù)模@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行政行為的特征:
1、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是執(zhí)行法律的行為,從而必須從屬于法專律。
2、裁量性行政行屬為雖然必須依法而行,必須有法律根據(jù)。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法律應該將行政行為的每一個步驟、每一個細節(jié)都予以嚴密地規(guī)范,并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只能機械地按照法律預先設計的具體路線、途徑、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選擇、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動性參與其間。
3、單方意志性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只要是在行政組織法或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范圍內,即可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而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xié)商和征得相對方的同意。
4、效力先定性所謂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為一經(jīng)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guī)定,在沒有被國家有權機關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都具有拘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
5、強制性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行為,故其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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