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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鑒定傷情以什么方式認定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02-25 02:13:52

法醫鑒定是以第一天的傷情做依據嗎?

法醫鑒定是以第一天的傷情做依據嗎?腦出血,病人住院一周,已經痊愈了很多,法醫直接拿了第一天入院的ct做鑒定,這合理嗎?
首先,傷情鑒定不同于傷殘鑒定;
其次,傷殘鑒定是待病情穩定后,進行鑒內定,顧名思義傷殘會攜帶容終身;
再次,傷情,顧名思義,有可能痊愈,不是必然攜帶終身的傷。
最后,故輕傷鑒定,是根據當時的傷口為標準,而不是縫合痊愈后!
合理的,沒有ct是看不明白的

像這樣法醫鑒定傷情屬于什么級別?

 

需要提供病歷
向司法鑒定中心申請
看似輕微傷或輕傷二級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2014年實施)
您好,外傷來看的話達不到傷殘級別,屬于輕微外傷。不知有無內傷
皮下組織損傷,屬于輕微傷,談不上級別。

傷情鑒定程序

朋友與人打架,導致左側肺部氣胸,當時住院醫生也沒有注意有沒有外傷,做傷情鑒定時,湛河區法醫說不能確定是外部挫傷引起,要做醫學鑒定。通過湛河區北渡派出所申請到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院做醫學鑒定,鑒定結果證明是受外力挫傷引起,法醫還說是不能夠證明,不給做,推到市級鑒定機構。但是市法醫鑒定中心又說區鑒定中心要有個結果,沒個結果來市里做屬于越級,不予受理。rn 請問到底是什么問題,要走什么程序,踢皮球嗎,還是沒有“研究”透徹?rn 感覺挺黑的,從哪里入手來運作這個事情?奉上全部財富跪求仙人指路

刑事案件的鑒定流抄程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鑒定的委托:即案件主辦單位為鑒定委托的主體。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鑒定聘請書。鑒定檢材與樣本提交或提取:被鑒定人必須持有辦案單位開具的傷情鑒定委托書、病歷資料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相關的輔助檢查資料、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等,在規定時間由委托單位辦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公安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出具鑒定結果:鑒定單位出具鑒定報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提出申請,以及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對鑒定意見有疑義的,可以將鑒定意見送交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提出意見。必要時,詢問鑒定人并制作筆錄附卷。

  據我所知,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委托書)或律師事務所委托書;
  2、攜帶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也就是說,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注意事項就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過程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事故責任的承擔情況,他關系到將來的賠償數額以及肇事方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而如今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法律上只是一份證據,當事人不能提出行政復議,雖然說可以在訴訟中對該證據提出異議,但如果你提不出充分的證據證明有異議,根據司法實踐法院一般依據事故認定書,而當事人在發生事故后也很少主動收集現場證據,都是被動消極等待交警劃分責任.所以在這里特別提醒受害者:在事故發生后一定要確認交警的現場筆錄和勘察記錄是否與實際一致,確認肇事司機以及肇事車輛的投保情況,在進行責任認定時,一定要盡力爭取與肇事方協商責任處理,使肇事方負全責.在我們處理的案子中,有當事人跟我們說交警那邊說主要責任在對方,但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下來,卻是同等責任,甚至有個當事人向我們反應,等和肇事方去協商調解時,才知道肇事司機被掉包了,根本就不是當時的肇事司機,但由于當事人沒有確認肇事司機的身份,找交警理論交警卻失口否認,當時現場筆錄沒有確認這一點,現在又沒有證據證明這個司機是冒名頂替的,所以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一定要確認以上幾點,以防止個別肇事者通過非法途徑意圖逃避責任.
  2 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傷殘等級的鑒定,這方面應該注意保存醫院的詳細住院資料,疾病診斷上一定要注意寫詳細,不要有遺漏.如腳關節處平臺粉碎性骨折,要求寫明不能只寫脛腓骨骨折.
  3 出院時應注意出院證明書上要求寫明住院期間的護理人數,出院后是否還需要繼續護理,出院后休息時間,后續治療費需多少錢,以及出院后需加強營養.

  發生交通事故,對于傷者來說是非常遺憾的事,誰都不想發生事故,但既然已經發生,過多的自責和埋怨都是于事無補,我們要做的是接下來要怎么去解決事情,最大的保護自身的利益. 根據我們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積累的經驗,在這里特別提醒事故受害者注意以下事項:
  一 事故發生后注意事項
  1 確定肇事司機身份、肇事車輛投保情況,為防止個別肇事者通過非法途徑意圖逃避責任.在我們處理過的案子案件當中,曾經就出現過肇事司機被掉包的事件.
  2 在確定對方責任保險金額的情況下,結合自身傷害程度,確定是否要查封對方車輛和其他財產.
  3事故發生后要盡快與有關交警交涉,盡量使對方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因為這關系到將來的賠償數額。
  二 住院期間注意事項
  1 注意保存好住院資料以及各種發票(交通費發票、醫療費發票),要求每次就診治療都要在病例本上寫得詳盡具體,一些外購藥品要求有醫院的主治醫生的醫囑或者證明確有需要.
  2 如果你是農村戶口在深圳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者,并且有固定收入,在住院期間注意收集以下材料:事故發生前在深圳居住滿一年的證明材料有:
  a 居委會及房東的證明 b 轄區派出所證明 c 勞動合同 暫住證 d 房產證以及其他證明
  3 住院發生前在深圳有穩定收入的證明材料有:
  a 參加社保的 證明 b 公司出具的工資表以及停發工資證明 c 個體工商戶的提供納稅憑證 d 連續固定的存折以及其他證明
  4 如果你有需要撫養的親屬,在住院期間就可以準備要家里出具撫養關系證明。
  三 出院后注意事項
  出院時要求主治醫生在出院證明書上對以下情況作出陳述:
  1 住院期間的護理人數 (護理費依據)
  2 出院后是否還需要護理(后期護理費依據)
  3 后續治療費多少(后續治療費依據)
  4 住院時間天數以及出院后休息時間以及二次手術后休息時間 (誤工費依據)
  5 是否需要配備殘疾輔助器具( 殘疾輔助器具依據)
  6 出院后加強營養補充(主張營養費依據)
  四 其他
  1 注意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有些受害者可能比較主張與對方和解,但對方通常表面上答復的比較好,但往往以各種理由來拖延時間,導致最后訴訟時效過了,那時再來找專業律師我們也是感到惋惜,在這里要提醒受害者就算是要和解,也要注意保存好和解的書面材料。
  2 鑒定注意事項 根據我們的經驗鑒定應該早做,一般輕傷為受傷后三個月,重傷為受傷后六個月。有些傷者認為要等出院或者等做二次手續后才能做鑒定,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而且對自己很不利,一方面是可能會出現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導致到時候就會得不到法院支持;另一方面是有些傷情比較輕的,恢復比較快,如果遲了可能影響級別或者甚至評不上級別。盡早做鑒定對于傷情比較嚴重的,對于后續治療費的鑒定影響也是比較大的.
  3 對于在上下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的可以得到交通事故和工傷的雙份賠償,注意個人申報工傷的期限為受傷之日起一年,單位為一個月,單位如果在一個月內沒有申報的話,工傷所有的費用就應該由單位承擔,所以在這里大家應該保存好與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明(比如勞動合同,工號牌,工資單等)。
  傷情鑒定程序

  傷情鑒定程序
  1.鑒定的委托:以“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托”為原則。委托單位辦案人持“傷情鑒定委托書”、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與被鑒定人一同到當地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進行首次傷情鑒定。
  2.鑒定的受理: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根據被鑒定人當時的傷情和辦案人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及時做出受理、補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決定,并將理由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委托單位的辦案人。
  3.首次鑒定:做出受理決定后,鑒定人要詳細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仔細核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歷復印件、化驗單、醫學影像片等)的數量和狀況;進行法醫學檢查、攝錄像等檢驗工作;對直接影響鑒定結論的各種材料應備份存檔。
  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辦案人要及時領取鑒定文書和所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4.補充鑒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鑒定的“鑒定結論通知書”后15日內提出補充鑒定的書面申請。補充鑒定須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準,由原鑒定人進行。
  5.重新鑒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或補充鑒定的“鑒定結論通知書”后15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重新鑒定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傷殘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法醫鑒定 輕傷標準

我和人發生口角,結果被2-3人毆打,醫院醫生開具證明鎖骨骨折,我看過一個法醫鑒定的輕傷定傷標準第三十二條,有鎖骨骨折算輕傷,但是醫生的診斷證明在法醫鑒定哪里只能作為參考。n我想問:1,會不會法醫不采納醫生的建議,把我這個不算輕傷。n2,如果法醫最終鑒定我的傷不算輕傷,我能不能有什么辦法反駁。n3,我拿出他們法醫鑒定輕傷標準給他說理能不能有效?謝謝。n回答專業我愿意再加分。
  只要是一個合格的法醫基本上會采納,如果不能鑒定為輕傷的話,可以想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是依申請行為。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   5.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根據《行政復議法》第9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復議還須符合下列程序條件:(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復議。   (二)受理   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后,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于重復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后,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以下處理:①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②復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③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能簡單地一退了之。
  2、行政復議的審理和決定
  (一)復議審理   1.審理前的準備   (1)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2)調查收集證據。復議機關
  商標行政復議
  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方式:一是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二是向有關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和公民調取證據。(3)更換或者追加當事人。   2.審理的內容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3.審理的方式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由此可見,書面審理是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的基本形式。   4.審理的依據   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只能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規范性文件。   5.審理中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復議法》第21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從而確立了復議不停止執行的制度。然而,如果毫無例外地規定復議不停止執行,將可能使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得到執行而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復議法》在確立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的同時,也規定了該原則的例外:(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可以依職權決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6.審理的期限   《行政復議法》第31條第1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二)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協作會議   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最后要作出決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決定有以下四種:   (1)維持決定。   (2)履行決定。履行決定是指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3)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是指復議機關作出的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賠償決定。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請求賠償,復議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在作出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的同時,作出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縱橫法律網 李梅勝律師
第一必需是在縣級以上人民醫院檢查治療,或公安指定的醫院檢查治專療。第二由以屬上醫院的醫師開據有鎖骨骨折的診斷證明和片子。第三才是法醫根據規定鑒定是不是輕傷等。如果法醫最終鑒定你的傷不算輕傷,你拿出他們法醫鑒定輕傷標準給他說理,他如果不理,你還可以找上一級法醫權威機構鑒定,最終是按上一級法醫權威機構鑒定來判定。但你不得強詞奪理,必需遵從事實。

法醫一般鑒定輕傷的標準

會鑒定為輕傷的,你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縱橫法律網 韓玉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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