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的區別?
1、定義不同來。法律條文分為規自范性條文和非規范性條文。規范性條文主要用來表達規則和原則,非規范性條文主要用來表達技術性規定,如專門法律術語的界定、制定機關、生效日期等的規定。而法律規則是指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于人們行為或活動的命令、允許和禁止的一種規范。
2、表達含義不同。法律條文是表達法律規則的形式,規則是條文所表達的內容,一個條文可能同時表達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三個要素,也可能表達其中的任何一個。
3、涵蓋范圍不同。不是所有的法律規范都必須由法律條文來表現,比如判例法、習慣法;也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表達法律規則。
擴展資料:
一般來說,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的關系是對應的,但是我們在法律條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規則的情況是不同的,具體而言,大致有以下幾類突出的情形:
1.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來表述。
2.法律規則的內容分別由不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條文來表述。
3.一個條文表述不同法律規則或其要素。
4.法律條文僅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律條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律規則
兩者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在來源上,法律規則在國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這在成文法國家中顯得尤為突出;而法律原則的來源剛較為廣泛。
二是在內容上:法律規則是明確、具體的;法律原則是籠統、模糊的;
三是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則只適用于某一類行為,其無法具有普遍適用性;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能貫穿于任何法律事實之中。因此,原則的適用范圍也寬于規則。一條規則只能對一種類型的行為加以調整,而一條原則卻調整較為寬闊的領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會關系的協調和指引。
四是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法律原則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當中。
五是適用條件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相比具有優先適用性,法律規則在針對具體案例時可以具體有針對性的應用,來源:網頁鏈接 切實做到一對一的針對性適用;法律原則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適用:在窮盡法律規則時,除非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否則不得舍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沒有更強理由不得徑行適用法律原則。
六是從表現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規則均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個部分構成,而法律原則一般情況下無固定的表現構成形式。
七是從功能上看:法律規則的基本功能在于對人們行為提供確定的、可預測的導向;法律原則是法律規范的基礎或在法律中較為穩定的原理和準則。它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而具體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現代國家的規范性法抄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條文為基本構成單位的。從其表述的內容來看,法律條文可以分為規范性條文和非規范性條文。規范性條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規范的條文,非規范性條文是指不直接規定法律規范,而規定某些法律技術內容的條文。這些非規范性條文不可能是獨立存在的,他們總是附屬于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規范性法律條文。由此看出,應當把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區別開來。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直接規定法律規則的,也不是每一個條文都完整地表述一個規則或只表述一個法律規則。
一般來說,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的關系是對應的,但是我們在法律條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規則的情況是不同的,具體而言,大致有以下幾類突出的情形:
1.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來表述。
2.法律規則的內容分別由不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條文來表述。
3.一個條文表述不同法律規則或其要素。
4.法律條文僅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規范不同于法律條文,法律規范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法律規范是法律條文的主要內容。法律條文的內容還可能包括其他法要素。法律規范和法律條文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
法律規則,即我國法律學界通常所說的法律規范,是指具體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內務并設置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行為容準則 .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關于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司法考試中采用新三要素說。 假定經常被省略。 假定條件,行為模式, 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 1.法律條文可以分為規范性條文和非規范性條文。 一句話:并非一一對應!! 2.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 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
全方式和無方式的形式,是什么意思?感覺好玄阿。在邏輯學又怎么解釋呢?來個大神解釋下唄
法律規則的全有全無是相對法律原則來說的,意思就是說要么適用 要么不適用回;在適用方式上,法答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概定的,那么,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供的解決辦法。或者該規則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該規則對裁決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的,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規范一詞含有約定俗成或明文規定的某種規格、標準、準則的意思,指人們在一定情況下應該遵守的各種規則,大體可分為技術性規范和社會規范兩大類。法律規范屬于社會規范的范疇,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法律規范是組成法的基本單位,屬于法的微觀結構,可以稱之為法的細胞。不同形式、不同內容、不同功能的法律規范,可以構成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就組成法的有機整體。
法律原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這句話是對的嗎?
那肯定不是了,法律原則是適當的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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