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轄的一般地域管轄
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人民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
當事人有原內告和被告之分,一般地容域管轄的通行做法是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所在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管轄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的。
什么是地域管轄?
由于行政管理的復雜性,可能導致部分行政主體之間職責不明,或職責雖內明,但行政主體之間互容相推諉或互相爭取,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行政主體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地域管轄也稱區域管轄或屬地管轄,它是指同級行政主體之間在各管轄區內處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權限和分工。即地域管轄確定了行政主體依職權實施行政處罰的地域范圍。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的內容是: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管轄,即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如果違法行為發生地在多個地方,則多個地方的行政主體都有權管轄。一般來說,應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行政主體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怎么樣的?
所謂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行政機關的管理區域確定其實施行政處罰權的地域范圍,是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政府之間及其所屬部門在各自管轄區內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分工。 一般地域管轄: 行政處罰的地域管轄比較復雜,從實際情況來看,主要涉及一般地域管轄、共同管轄和特定管轄。《行政處罰法》第20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所謂的一般地域管轄(由于大多數行政處罰都可以據地確定管轄機關,因此稱之為一般地域管轄)。行為地包括違法行著手地、經過地、實施(發生)地和危害結果發生地,但考慮到受處罰行為的核心要件是違法,其他因素加主觀條件、準備情況和危害后果等往往可以推定包含在違法之中(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因此,只要行為哪個地方實施了違法行為,就應該由哪個地方的行政機關依職權實施處罰,也就是說,行為地的核心是行為發生 (實施)地。比如,甲地公民李某在乙地銷售假酒,銷售前李可能在丙地制造或者帳購假酒,又經過丁地運到乙地銷售,在這個過程中無論是制造、收購假酒,還是運輸假酒都是違法,因此,丙地、丁地行政機關一經發現都可以處罰。但從邏輯上講,丙地的機關處罰后,就不再存在運輸假酒的問題。同樣,丁地機關處罰后,也就不再存在銷售假灑的問題。反過來要處罰銷售假灑的行為,就不存在丙地、丁地能否處罰的問題,因為這時李某制造、運輸假酒的行為都成為其銷售假酒的原因,即都被銷售假酒行為所取代,對這種行為的處罰,當然只有乙地行政機關管轄合適。 一般地域管轄為什么要以行為發生地為根據來確定呢?這是一個復雜的理論總是既涉及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問題,又涉及到處罰行為的性質問題等。一般來說,行政處罰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秩序。秩序是指社會關系的穩定性、結構的有序性、行為的規則性、進程的連續性、事件的可預測性,以及財產和心理的安全性。實現管理秩序,簡單來說就是要求對被破壞了的(關系、過程、財產等)迅速予以恢復,對良好的予以維持并加以促進使其發展。這些都必須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制裁,對合法行為予以維持并加以促進使其發展。這些都必須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制裁,對僉行為予以激勵來實現。“行為”成為實現秩序的關鍵環節。對法律制裁而言,這一點尤為明顯。比如,對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事實的認定,必須依賴于對行為狀態(包括示為的主觀因素、危害后果等)的分析與判斷,行為的可罰性、處罰的量定依據以及處罰效果,也都要以行為狀態基礎。在現代刑法中,大都采用“行為中心”主義立場,以“行為事實”為刑法基礎,強調犯罪的成立應本著“無行為,即無犯罪”的原則,一切犯罪均以“行為事實”發生為其根據。行政處罰與刑罰都是行為人對國家承擔的責任,二者在基本要件上是相通的,行政處罰也必須以行為事實的發生為其根據。有鑒于此,《奧地利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之行政官署管轄”。可見,以行為發生地劃分處罰地域管轄的標準,更能體現行政處罰的基本特性和價值。 受處罰行為的性質也表明地域管轄應以行為 生地為主。受處罰行為的性質,嚴格來講屬于侵權行為的范疇,無論是公法,還是私法 ,對侵權行為的處理,都采取屬地主義管轄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是如此規定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現行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定規定以行為發生地作為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但在處罰實踐中,行為發行地已成為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比如,林業部制定的《林業行政處程序規定》第5條明確規定林業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但是,在行為地作為確定一般地域管轄的標準,并排除在某情況下以行為發現地或者行為人住所來確定管轄。行為人在海上實施了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可能要依據行為發現地原則對其實施處罰再比如,如果由行為人住所地的機關管轄比行為地的機關管轄更為方便,也可以由行為人住所地的機關管轄,這樣符合處罰的效率原則。當然,這種例外情況,要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為限。 《行政處罰法》第20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發生地的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確定了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行政違法,其中一個重要件是客觀上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以行政違法行為的發行地作為行政硬機關管轄行政違法活動的基準點是比較科學的。首先,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管轄,便于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的管轄,適用起來范圍較廣,即包括實施違法行為地也包括危害結果發生地,它包括了行為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全過程,無論違法行為人在其實施違法行為的哪個階段被發現,都可以立即依法就地給予行政處罰,有利于行政機關及時效地打擊及時有效地打擊行政違法活動;其次,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有利于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事實的進一步偵查,便于調查、取證,可以有效地節省執法機關的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再有,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符合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的原則,我國的行政管理是按照行政區劃進行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本轄區內的社會事業、公共事務,對本轄區內發生的行政違法活動進行管轄,是其應有的職權和責任。國外的一些行政處罰制度也有類似我國地域管轄的規定,如:德國的“違反秩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違反秩序行為適用案件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原則,地域管轄權適用于行為發生地和行為人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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