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幾種?
效力待來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簽訂后源有效或無效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使其確定的合同。
《民法通則》關于效力待定合同未設一般規定,但依民法理論及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種: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
3、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好律師網參考
《合同法》復規定了下三種制情況效力待定合同:
主體合格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指限制行能力人訂立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必追認相對人催告法定代理人1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視拒絕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權利;
無權代理人訂立效力待定合同:
行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由行人承擔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1月內予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視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權利;
無處分權人處分人財產權利而訂立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無處分權人處分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取得處分權合同有效。
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稱為待定合同,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應的生效要件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同時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實質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實的發生而發生法律效力。可分為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未定合同;3、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又稱為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l)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是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不必追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點: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因缺乏處分權、代理權或缺乏行為能力而效力并不齊備。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無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處于一種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
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1.狹義的無權代理。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3.無權處分。4.債務承擔。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分為哪些類型?《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l)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無效合同,也有別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于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對于合同的效力問題經常會產生糾紛,我們都知道有效合同好無效合同,那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接下來由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生效有何區別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要約承諾階段宣告結束,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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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
這是經濟法上的抄內容襲,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合同雖然訂立,但因不符合某些成立的條件,需要經當事人或者有效代理人認可才能生效的。注意: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并不是不符合法律要求,若是不符合法律要求,那就是無效合同了。
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及可撤銷合同的不同之處在于,行為人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應導致合同撤銷,主要是因為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代訂合同的資格及處分能力所造成的。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在于:此類合同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生效。在權利人尚未承認以前,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已經訂立,但并沒有實際生效。由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權利人的承認而生效,因而與可撤銷合同具有明顯區別。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應被認為有效,只是因撤銷權人的撤銷而使合同變為無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樣因權利人的承認而使合同有效。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具體包括哪些
《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l)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無效合同,也有別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于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于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著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于不確定狀態。設立這一不確定狀態,目的是使當事人有機會補正能夠補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盡快生效,以實踐合同法盡量成就交易、鼓勵交易的基本原則。當然,從加速社會財富流轉、促使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盡快確定和穩定的原則出發,合同效力待定的時間不可能很長,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狀態。無論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歸于有效,要么歸于無效,沒有第三種狀態。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于權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經濟法書效力待定的合同類型有: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無權代理的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三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代訂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具體包括哪些?
《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l)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無效合同,也有別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于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謂效力抄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分為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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