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只適用于侵害人身權利且后果嚴重的情形和以非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人格利益且后果嚴重的情形。具體而言,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非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犯隱私權、死者人格利益等其他人格利益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導致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另外,精神損害賠償只有自然人才享有的權利,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此項權利,即使其名譽權確實受到了嚴重侵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還應注意的是,應當在提起侵權訴訟時一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提起侵權訴訟時未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事后不得以同一侵權事由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 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 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 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 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
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受到侵害時版,可以依法請求賠償;2、違反權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3、公民去世后,姓名、肖像、名譽、遺體等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哪些情況下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主要適用于自然人為受害主體的案件,在理論上雖有主張法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觀點,但我國尚未建立法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是不是只要自然人的任何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呢。從目前的司法解釋看,自然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是有條件限制的,按照法釋〔2001〕7號文的規定如果是如下權利受到侵害,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1.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 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 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在法釋〔2003〕20號文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即“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也就是說,當身體受到傷害了、名譽受到侮辱了、隱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況下,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館遺失,而不可復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單純的按照財產損失進行賠付,還應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實際上,精神損害的范圍是很廣泛的,這種損害主要是基于親情、友情、尊嚴等精神層面上受到傷害而發生的,比如,離婚后對子女的探視權,俗話說母子連心,如果對方長期拒絕探視,這種精神傷害可想而知。但從目前的司法解釋看,這尚不在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之內,或者說是有爭議的。
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如果這些權利受到侵害,喪失了商業信譽、社會聲譽,輕者導致法人名譽受損,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閉。
隨著實踐的發展,有必要將自然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隨之擴大,同時,為保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1、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彭建新律師補充:
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1、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3)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2、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計算公式: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彭建新律師補充:
精神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是什么?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原則和方法是一個多面態,法律上的精神損害主要有五種形態:
第一、肉體痛苦構態。這是具有生理能力的自然人所專有的一種生物形態或生理形態的損害,其屬于低層次的“一般精神損害”。
第二、精神痛苦構態。其雖然也是一般精神損害,從人類區別一般生物來說,卻是一種比生物生物形態更高層次的心理形態的損害,這是精神痛苦構態區別于肉體痛苦構態的主要特征。
第三、精神障礙構態,也稱神經創傷構態。是指不法侵害公民的精神健康使其遭受了醫學上可診斷出的神經疾患形態,通稱精神病,這種構態是近年來司法界人士提出的,其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在法律上可歸屬為嚴重的精神損害。
第四、精神法益損害構態。是指權利主體的法定人格權、人身權和其他合法利益遭到不法侵害,造成了精神方面的利益遭受了無形的損害,這種精神法益損害構態,受害人既可能是有生命機體的自然人,又可能是不具有生命機體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常不能一概以“肉體痛苦”、“精神痛苦”或“精神障礙”來表達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狀態。
精神損害賠償只適用于侵害人身權利且后果嚴重的情形和以非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人格利益且后果嚴重的情形。具體而言,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非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犯隱私權、死者人格利益等其他人格利益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導致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另外,精神損害賠償只有自然人才享有的權利,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此項權利,即使其名譽權確實受到了嚴重侵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還應注意的是,應當在提起侵權訴訟時一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提起侵權訴訟時未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事后不得以同一侵權事由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哪些情況當事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
1、人格權受侵害
2、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相關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自賠償的情況是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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