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是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定授權的社會組織行使國家行政權利而實施的對外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不服行政主體的下列行政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行政處罰行為。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懲戒性制裁。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強制措施。具體指強制扣留、強制治療、強制戒毒等人身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強制措施,及行政機關在緊急狀態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災害等情況下,為社會安全采取的強制措施。
3、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企業經營自主權具體包括: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采購權,投資決策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聯營兼并權,勞動用工權,內部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等。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如申請工商、技術監督、交通、規劃、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修理器具許可證、運輸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衛生許可證。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撫恤金主要有兩種:一是傷殘撫恤金;二是遺屬撫恤金。這里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發給的,對規定由企事業單位發放的,不屬行政訴訟范圍。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設定義務的。如各種攤派、多收費等。
8、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即凡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起訴。
擴展資料:
一、一般起訴期限
(一)作為類:
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第46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4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執行解釋》)(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
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不作為類:
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4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適用解釋》)(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4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7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最長起訴期限
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46條第二款: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最長起訴期限是除斥期間還是特殊期間
最長起訴期限是除斥期間是指,只要超過了法定的最長期限,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導致,法院將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將裁定駁回起訴。不論理論界或實務界,很多人均主張這種觀點,以保障行政行為高效、穩定,以免時過境遷,或難于取證、難于還原事實真相而排除合法的行政行為被推翻。
最長起訴期限是特殊期間是指,雖然超過了最長訴訟時間,但是如果有法定的合理理由,最長訴訟時效要考慮特殊情況予以適當考量,或扣除或延長,起訴人并不當然喪失訴權,法院仍然需要依法審理。
這種觀點在理論與實務中也有很多人支持,意在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以免行政行為的不公開、不透明、不告知等而肆意侵犯相對人尤其是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