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可否申請再次鑒定
15天內提出再次鑒定,過期就默認你承認鑒定結果!
如果訴訟結束后,再次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應該走的程序是什么?是否需要法院的委托?
我打的一起醫患糾紛官司,在一審當中因醫院病歷造假嚴重拒絕醫療事故鑒定,一審駁回訴訟請求,同樣的原因放棄了上訴的權利。請問我現在還可以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嗎?如果可以的話這份證據可以作為申訴的新證據嗎?鑒于你已向人抄民法院襲起訴,失去了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的機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當然你也可以與醫院協商共同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前提是醫院同意。
你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委托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不能單方面委托醫學會鑒定,醫學會也不會受理醫患糾紛當事人的單方委托。
可以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縱橫法律網-河南英倫律師事務所-張維民律師
當事人對再次醫療事故鑒定不服可以再申請鑒定嗎
從理論上將是可以委托到中華醫學會進行鑒定,但這樣門檻非常高,只有特殊案件,由當地的高院委托中華醫學會才會受理。
醫療事故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嗎
可以。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版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權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鑒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鑒定。重新鑒定時不得收取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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