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沒有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就可以參加選舉做村長或書記;
2、村民提名村長或者書記,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如下:
1、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2、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擴展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為村黨組織換屆選舉支部書記候選人:
1、違反黨紀黨規、國家法律法規的被立案后調研期間的,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接受處理未滿五年或未接受處理的;
2、宗族思想嚴重,拉幫結派,搞小圈子、鬧不團結,私心重,政治素質差的;
3、群眾意見較大,缺乏群眾基礎,辦事不公,工作能力較低和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的;
4、不能積極主動完成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及上級黨委布置的工作任務的;
5、違反組織原則和工作程序,煽動、組織或參與過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的;
6、黨性觀念差,經常不參加組織生活,不愿做黨分配的工作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只要刑滿釋放了,不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內,雖有前科也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從法定定權利上說是有當選村長或書記的資格的,是否能當上,則要取決于選舉人的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黨章》
第一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愿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擴展資料:
有前科的人不能從事的職業:
一、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二、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四、外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黨章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官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人民警察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駐外外交人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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