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法醫鑒定需要的手續是:
1.委托法醫鑒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內鑒定材料,交由容法醫對鑒定材料進行審查;
2.法醫應當對被鑒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鑒定材料;
3.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被鑒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被鑒定人所處的地點進行人身檢查;
4.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托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
根據《法醫鑒定重傷鑒定標準》第四條,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托、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派出所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根據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一、傷情鑒定的適用范圍包括包括交通事故傷情、工傷事故傷情、意外傷害傷情、打架斗毆傷情。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托傷情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
二、如果在啟動訴訟程序時還未做傷情鑒定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來做相關鑒定。但是要把握時間,以受傷之日起一年之內為宜,尤其是工傷的等級鑒定。
三、一般受害人在第一次治療出院后就可以確定為病情穩定,然后就可以到法院起訴并申請傷情鑒定,不需等到第二次手術(比如取鋼板)之后就能進行傷情鑒定了。鑒定時注意攜帶門診(急診)病例、住院病歷及各種片子。
四、工傷事故傷情如果申請并認定為工傷后,由勞動局委托鑒定中心做工傷鑒定,但是不影響當事人同時在法院起訴侵權人賠償自己,因為我國工傷保險賠償的數額還是有限的。在法院起訴后還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再次由法院委托作傷情鑒定。
五、像打架斗毆致傷的,在派出所作完筆錄后,要及時與派出所溝通作傷情鑒定或損傷程度鑒定。傷情鑒定是指輕微傷、輕傷、重傷的鑒定,結果直接決定侵權人是否負有刑事責任。而傷情等級鑒定是病情穩定出院后才能做的。如果相關侵權人的刑事程序到了法院階段,一定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這個階段侵權人愿意積極賠償,這樣對其的量刑有一定作用。
身份證、醫院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單、病歷還要帶上派出所開的傷情鑒定委托書,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會為您出具證明的。
擴展資料: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2、受理
3、初次鑒定
4、補充鑒定
5、重新鑒定
6、復核鑒定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8、出庭。
法醫鑒定是司法程序中有關技術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法醫鑒定工作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司法公正與否。做法醫鑒定需要的資料:
1、委托書;
2、卷宗;
3、病歷材料;
4、門診病歷;
5、影像學材料;
6、照片;
7、既往鑒定文書;
8、起訴狀;
9、判決書;
10、答辯狀;
11、開庭質證材料;
12、當事人或控辯雙方提供的書面陳述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醫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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