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殘疾用具費,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醫療事故罪管轄機關是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335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
(一)醫療費;
(二)誤工費;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陪護費;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六)殘疾用具費;
(七)喪葬費;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賠償主體:
國家醫療單位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單位,即醫院。而不是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為被告起訴,而應以醫院為被告。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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