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回保障答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
申請鑒定的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回在收到答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1)
工傷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內以保障鑒定工容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專作的公正合屬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申請工傷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內不服的,可容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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