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工傷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勞動關系工傷糾紛的處理是:
1.雙方協商解決。
2.調解內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自容愿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3.仲裁解決。可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訴訟解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工傷發生的勞動糾紛應如何處理
目前勞動行政部門對受理勞動者工傷申訴沒有時效規定。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認定及可否享受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不加區別地將職工負傷之日確定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受理和處理。 (2)關于因工傷認為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現行認定工傷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等規定,負責監督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是名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的。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問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申訴,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處理的,當事人對其認定結論不服時,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委托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進行認定,然后依據認定結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關于職工因要求傷殘鑒定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職工被認定工傷后,因要求進行傷殘登記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的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先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委托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然后依據鑒定結論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關于職工對傷殘鑒定結論不服如何申訴的問題。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是,職工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工傷方面的勞動爭議過程中委托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所作的傷殘鑒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而應按勞動爭議仲裁程序進行。 (5)關于工傷待遇給付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職工因工傷待遇給付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職工與社會保險機構發生的工傷待遇給付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職工可向社會保險機構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6)關于工傷認定問題。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內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包括因工隨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有一定的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殺行為。認定職工工傷,給予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并不影響企業按規定對違章操作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7)關于司機在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由于司機是特殊工種,職業危險性較大,所以,司機在執行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屬無責任或少部分責任的,一般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待遇賠償糾紛處理程序是什么
糾紛處理的程序如下:
1、進行工傷治療內;
2、委托容律師全程代理;
3、申請工傷認定;
4、申請工傷鑒定(勞動能力和自理能力鑒定);
5、確定賠償項目及賠償數額;
6、進行工傷保險理賠;
7、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律師處理工傷案件的流程
當事人來咨詢工傷的案件,律師如何應對處理這類案件?主要的流程是怎樣的?請詳細說明!一、事故傷害發生后,單位主管及同事應協助受傷害員工于第一時間內,版送往社會權保險定點醫院救治,傷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醫院搶救。二、單位主管需提出報告,詳述事故發生經過。三、用人單位向社保部門書面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依規定申請醫療補助。工傷認定申請的相關資料如下﹕1. 工傷認定申請表;2. 工傷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3. 工傷員工的初次診療記錄原件、復印件;4. 工傷員工的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受傷當月的考勤記錄;5. 見證人的證人證言(2人)和證人工作證復印件,證言需證人簽名并按指模。四、申領工傷待遇1.工傷認定書復印件1份;2.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正反面),一寸免冠彩照1張;3.定點醫院醫療費用單據及對應的費用明細清單、門診處方;4.定點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和出院證明、門診病歷、報告;5.用人單位銀行帳號資料;6.工傷職工本人銀行帳號資料;7.領取相關待遇須提交的其他資料。
工傷事故案件的操作流程(代理工傷)為了便于規范、及時、便捷地處理工傷事故案件,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總結出操作流程。
一、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并作相應談話記錄,并要求委托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系,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后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擴展資料:
認定范圍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
工傷事故案件的操作流程(代理工傷)
為了便于規范、及時、便捷地處理工傷事故案件,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總結出操作流程。
一、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前
(先明確與本所律師承辦案件是否存在利害沖突)。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并作相應談話記錄,并要求委托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系,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后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并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托手續后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于以后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系,并留下聯系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位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位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位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超過工傷認定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二、辦理委托代理合同時:
(一)、應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托人在辦理委托代理合同后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范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托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還應詳述委托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后發生爭議;
(六)、對于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托合同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七)、對于特別授權或辦理委托手續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權限及特別授權事項。
三、工傷認定程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制作《工傷認定申請書》,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用人單位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系,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四、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鑒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制作《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并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礙鑒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鑒定。
五、勞動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系,可否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四)、準備庭前材料并到勞動仲委閱卷了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后和解或調解。
六、民事訴訟一、二審程序(略,參照我所民事訴訟程序規程辦理)。
根據《工來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自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等資料。另外,還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勞動合同書》復印件,或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后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附目擊證人的身份證和聯系電話);
5、上下班工作記錄卡或工資表,銀行卡打賬的出具流水賬單。
附:相關材料:
(1)屬于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
(2)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單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證明材料;
(3)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材料;和交通事故敘述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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