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及其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承擔哪些義務?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醫療操作技術規范、醫療常規的回義務答
(2)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責盡職為患者服務的義務
(3)關愛患者、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義務
(4)依法告知患者診療信息的義務
(5)對就診患者審慎注意的管理義務
(6)依法轉診的義務
(7)使用質量合格的醫療產品的義務
(8)依法書寫、保管、提供醫療文件的義務
簡述醫務人員在性問題的患者診療中應遵循哪些道德原則?
這個很簡單一定要注意保護病人的隱私而且要不要嘞愿意談別人的隱私而且要尊重別人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遵守哪些行為規范
您好!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回理法律、行政法答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謝謝閱讀!
論述醫患溝通的倫理意義及應該遵循的倫理準則是什么?
1、堅持醫療原則。在臨床診療活動中,醫生用藥要堅持醫療原則,不能為了經濟效益濫開藥物處方,增加病人負擔。同時也要拒絕少數病人的無理要求,不能迎合病人的好惡,多用藥、用進口藥、用價格昂貴藥、用與疾病無關的保健類藥等。
2、進行治療既要看到近期療效,也要注意遠期不良影響。在用藥取得最佳近期療效的同時,還需要考慮藥物蓄積可能對病人生命質量的影響,考慮病人的長遠效益。
擴展資料:
醫患溝通的基礎:
一是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條例》規定,開展診療活動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診療相關規范、常規,遵守職業道德;醫療機構應當落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加強對醫療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控;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醫療機構落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二是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
《條例》規定,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服務,應當與其技術能力相適應,采用醫療新技術應當開展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確保安全有效、符合倫理;開展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診療活動,應當提前預備應對方案,主動防范突發風險。
三是加強醫療服務中的醫患溝通。《條例》規定,患者有權查閱、復制全部病歷資料;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所提咨詢、意見進行解釋說明并按規定進行處理,對患者所提疑問進行核實、自查并予以溝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訴或者咨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倫理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首先強調一點,提問的和回答這個問題的人都是本人,我是為了安醫大的那些學弟學妹們能在百度中百度到而發到網上的。寫的不好,但希望大家多多支持。。。。。小飛飛,語。。。近年來,醫療衛生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為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許多醫院實行開放使管理,建立了醫患溝通監督機制,保證醫療信息的暢通,在這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醫患關系緊張,彼此缺乏信任,醫療糾紛增加,是當前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我們必須充分認識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我們可以通過一些案例來探討下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關系:。。。患者張某,女,年齡70歲,以往無胃病史,近期出現上腹痛、惡心、嘔吐咖啡色液體,大便匿血等癥狀。醫生經胃鏡報告等全面分析病情后診斷為“胃癌”,建議手術治療,切除全胃患者家屬表示同意,并在手術自愿書中簽字。但手術后病理檢查為慢性胃潰瘍。對此,病人認定是醫生誤診而造成全胃誤切,損失了一個人體重要臟器。而醫院則認為其診斷和治療并未違反醫療原則,術前患者各種癥狀表明其所患疾病是胃癌,故術前診斷結論只能是胃癌。從醫學上說,即使最后結論不是胃癌,但就其病癥之嚴重性來說,張某也應施行手術切除治療。其實就醫學而言,術前診斷與最終診斷有所不同,是符合醫學科學,但是,對病人來說,術前被告知的病情與術后確診的病情不符,當然會產生異議。由于雙方各執已見,因而發生訴訟。經過專家鑒定和法院審理,最終法院判令醫院承擔30%的民事責任 。。。。術前醫生根據病人的癥狀初步診斷為胃癌,診斷并無錯誤。但作為醫生應充分認識到其依據病人的病史、癥狀及試驗室檢查的結果作出的診斷只能是一種相對正確的診斷與最終診斷之間有可能存在差距,醫生在術前并未排除術后診斷為癌癥以外的其他胃部疾病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醫生就應將客觀上存在的術后診斷不絕對是胃癌的可能性也告知家屬,并告知家屬各種治療方案和效果。術后即使出現不是胃癌的情況,病人一般也不會有異議。即使有異議,由于醫生全面告知在先,醫院也沒有責任。本案中,院方過錯首先是醫生過于自信,對有可能發生的術前與術后診斷不符的情況沒有預見,其次醫方忽視了患者的身體權,醫生存在著過于自信的過失。另外院方的醫生告知家屬患者所患的疾病是“胃癌”,其告知不全是顯然存在的。醫生未經病人“真正”同意的情況下,切除全胃,其行為性質就從治療行為而轉化為侵權行為。考慮到醫院在對該病人的治療中,僅存在告知不全的過失,醫院的初步診斷確有依據,病人存在手術指征且手術方式合理術后恢復良好等因素,因而判令醫院承擔30%的民事責任。。。。綜合上述案例我們要遵循一下四個原則。。。。一、尊重原則,其基本點是為病人服務,實現的關鍵是醫方對患者的尊重,但同時也要患方對醫方尊重,如果患方對醫方缺少應有尊重,良好的醫患關系和醫療秩序就難以建立,并給醫療過程及效果帶來嚴重影響。。。。二、自主原則,指在醫療活動中病人有獨立,自愿的決定權。病人在履行自主原則時需要得到醫務人員的幫助和支持,醫務人員在履行自主原則時必須處理好病人自主與醫療做主關系。。。。三、不傷害原則,要求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不使病人的身心受到損傷,其意義是強調培養為病人高度負責,保護病人健康和生命的醫學倫理理念作用,正確對待理療傷害現象,在實踐中努力使病人免受不應有的傷害。。。四、公平原則,指在同樣有醫療需求的病人,應得到同樣醫療待遇,力求做到從享有基本保?17⒁醞裉群圖際醵源枰牟∪恕!!!R交脊叵檔慕】搗⒄剮枰蠹夜餐ΑR皆閡】贍艿贗晟破涔芾碇貧齲繳脖匭胩岣咦約旱鬧耙檔賴攏細褚笞約海嘞氯模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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