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息不能超過年利率36%。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說明: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擴展資料
利息的說明: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是2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發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是3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內第二十六條規容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法的借貸關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詐騙、販毒、吸毒等非法活動,仍予以出借的,國家法律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僅得不到債權,還會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詐、挾迫等手段使對方違心借貸的,則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有責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參考資料:民間借貸百度百科
一、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
2、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24%-36%之間的,當事人自愿
1、這部分利息,如果當事人自愿給付,則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絕給付,則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已經支付,借款人要求返還,則法院不支持。
2、換句話說: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36%之外的,超過部分不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拓展資料:
借貸中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項:
一、以收條代替借條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收條則是收到交來的錢或物,寫給送交者的作為憑據的條子,叫收條。收條和借條意義大大不同。
二、以欠條代替借條
欠條和借條都具備法律效益。欠條和借條一個是出具主體不同,二個是訴訟時效不同。
三、還款金額大于實際借款金額
有的借款人會故意在借款金額后面留出空隙,在雙方簽好字之后,借款人擅自在金額末尾處加上數字,那么10萬元就會變成100萬,借條又幾乎是個人借貸的唯一憑證,這樣就易讓借款人受損。所以在書寫借條的時候一定要記得大小寫全部寫上,不要留有任何空隙。
四、第三人代寫借條而后賴賬
在書寫借條的時候,借款人借故離開,找來他人代寫自己的簽名,這時候就要注意了,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賴賬說不是自己寫的,而拒絕還款,又拿不出其他證據,出借人就無法追償欠款了。
五、借條中不標明利息
口頭約定利息因為沒有書面憑證,即便訴訟至法院,也不會得到結果。所以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在借款時一定要明確標注利息。
六、文字游戲百口莫辯
一些人會利用語言邏輯漏洞來騙取錢財。比如窮困潦倒還不上錢的時候就會反咬一口,假如已經償還了一部分金錢,然后還(hai)欠款10萬元,就會謊稱已經還(huán)欠款10萬元。所以提醒大家在書寫過程中注意避免使用多重含義的文字,以免給騙子可乘之機。
參考資料:貸款 百度百科
法院規定了違約金的利率不能超過24%,低于24%的從其約定。如果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還,法院會予以支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如下:
1、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擴展資料
關于借貸違約金的其他規定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如下:
1、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有上限,違約金一般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但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如何界定實際損失尚無統一做法,一般來講,超過銀行同期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低于這個標準的違約金一般不會被法院調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擴展資料:
案例:
北京房主賣房“毀約” 被法院判賠違約金近90萬元
人民網北京11月7日電(記者李婧)今年2月,北京市居民翟女士向房主高先生交納買房定金一個月后,高先生以配偶不同意為由“毀約”拒賣,而當時正值北京房價快速上漲期間。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并要求高先生支付翟女士89。6萬元違約金。
北京市居民翟女士于今年2月與高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448萬元的價格購買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的房屋一套,并于簽訂合同當天支付高先生定金30萬元,支付中介費12。096萬元。
高先生在簽訂合同一個月后,以其出售該房屋未征得其配偶同意,現其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為由,提出雙方合同無效,并要求終止履行合同。
今年6月,翟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并要求賣方支付總合同價款20%的違約金89。6萬元及違約金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6年5月6日起直至付清全部違約金及利息日止)
因購房產生的居間服務費用12。096萬元、因購房造成的借款資金損失4。69萬元、律師費損失7。8萬元。
高先生辯稱,其房屋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處分共有物應當經全體成員同意,其未經配偶允許賣房,合同應屬無效;由于合同無效,其沒有承擔違約金的依據,因此不同意支付違約金;其對居間服務費一無所知,即使居間服務了,合同無效后應當予以退回;
至于借款資金損失等,合同無效的過錯應由雙方共同承擔。綜上,高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賣方出現拒絕賣房等根本違約行為的,賣方應在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15日內,賠付相當于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居間方收取買方的所有費用不予退還,由賣方直接賠付買方。
訴訟中,翟女士認為涉案房屋現市場價值為650萬元,高峰認為涉案房屋現市場價值為600萬元,雙方均不申請法院對涉案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經法庭釋明,如果認定存在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約定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或減少。
對于違約金數額,高先生認為違約金數額約定過高,要求法院酌減;翟女士認為違約金數額約定過低,要求法院酌情增加。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屬合法有效。但高先生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致使房屋不能過戶,存在違約行為。
在此情況下,翟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高先生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和中介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最后,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判決高先生退還定金30萬元,并賠償翟女士違約金89.6萬元和中介費12.096萬元。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央人民政府網-合同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違約金
參考資料:人民網-北京房主賣房“毀約” 被法院判賠違約金近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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