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刑法,商法都有什么區別
您好,先討論來私法范圍內的民法與商法自的區別,
調整對象不同:商法一般不調整人身關系,而民法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目的不同:商法具有明顯而直接的盈利性目的,而民法不一定,也可以是非盈利的。
主體不同:民法為自然人,法人,合伙;而商法為商法人,商自然人,商合伙強調盈利性
特性不同:民法有較強的民族習慣性,倫理性;商法則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國際性,倫理性較弱
價值取向不同:民法追求公平原則;商法追求效率原則
然后討論刑法與民商法
首先是法律性質不同:刑罰是公法,民商法是私法
調整方式不同:民商法多采用任意性規范,尊重意思自治,具有很強的任意性;刑法,則主要是強行性規范,注重干預管理
目的不同,民商法的主要目的是維護私人的利益與自由,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刑法的主要目的是包含維護保衛國家安全,政權,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經濟基礎,公民各種合法權利,社會秩序。
范圍不同:刑法涉及的范圍更加廣泛,涉及社會各個方面
法律結果不同:刑法的法律結果是承擔刑事責任,犯罪人接受刑罰,多受身體限制
民商法的法律結果是承擔民事商事責任,進行賠償,交還原物等等
望采納
合同法是民法還是商法商法與民法的區別有哪些
現行《合同法》應當屬于商法,但我國實行的是民商合一制度,并沒有單獨回的商法典,所以將合同法置答于民法之中。
商法與民法的區別有:
1.立法價值取向不同。民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商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優先兼顧公平與其他。
2. 調整的主體不同。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3. 調整對象不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商法調整的是營利性主體即商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
4.主體范圍不同。民法適用于一切社會公眾,商法僅適用于商主體。
5. 法律責任制度不同。民法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商法除過錯責任原則外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6. 消滅時效不同。民事債權的消滅時效是10年,而商事債權的消滅時效是5年。
7.經濟基礎不同。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商法產生的經濟基礎則是市場經濟。
2019民法總則對商法的區別是什么?
一、2018民法總則對商法的區別是什么?
2018民法總則對商法的區別是: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于商法以當事人意識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并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二、具體內容
1.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
2.商事關系
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
(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商事關系的主要標志是商人和商行為。
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并以此為常業的人,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伙企業:與獨資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5)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商行為,大陸法系學者一般認為是指以營利性營業為目的而從事的各種表意行為。其規制原則主要有三種:
(1)主觀主義原則。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為出發點,在此基礎上推導出商行為的具體形態,并以列舉的方式揭示出商行為的范圍。大陸法系國家采用主觀主義立法原則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國,瑞士等國。
(2)客觀主義原則。客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行為的客觀性作為出發點來確定商事行為。《法國商法典》創造了這一原則,而《西班牙商法典》則繼承和發展了這一原則。
(3)折中主義原則。折中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觀主義原則和客觀主義原則基礎上,依據行為的客觀性和商人的經營方法兩個標準來確定是否屬于商行為。日本現行商法典和法國修改后的商典法采取該立法原則。
4.形式的商法和實質的商法
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5.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于商法以當事人意識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并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民法與商法可以看作一個是基本法,一個是由民法總則衍生出去的相關法律,商法的一切法律依據應當是在民法總則的范疇內的,需要明確的是,公民在社會中的相關生產和生活行為都在民法的相關規定和約束之內,商法是商業行為的體現,也不會有什么例外的情況。
延伸閱讀:
民法總則全文
民法總則宣告死亡順序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總則關于欺詐是如何規定的?
有人說商法和民法是兩個法律部門,你同意嗎?詳述理由
同意。
在此,我就說三點:
第一,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是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內
第二,就各自理念容而言,民法講究的是形式平等,對所有人的、給予平等的機會,而商法講究效率和效益,比如短期時效。
第三,不管是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離,不是立法技術的問題,也不是什么立法理念的巨大差異,只是歷史傳統造成的。
具體的你可以看看商法教材,我是大二上的,不太記得,就知道人大出版社的商法教材有詳細論述這個問題。
民法和商法不是一個嗎 老師講的好像是 民法全稱叫 民商法
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學界沒有統一的觀點,在我看來,商法想獨立不太可能,我們現在學商法總論,學了半個學期老師也沒說服我更沒有說服他自己
民法與商法的關系
我要叫作業呀,快民法與商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則也不斷為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它是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個人非財產關系。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則是與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易規則,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古羅馬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要內容,因而必須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之獨立,能以自身的意志從事交易,所有權之確定性和、定立契約的自由。民法與商法比較,其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兩者憑借的社會經濟基礎有所不同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市民社會個體在生活交往過程中因為生活的需要產生的,民法伴隨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而商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與依托的、商法的產生是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現代商法不再是維護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已經變成了規范商事組織和商事活動的法律,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法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市場主體、維護交易安全。
(二)兩者的價值追求目標有所不同
民法以追求其主體人格獨立與被尊重為價值目標,具有鮮明的道德性即倫理色彩。民法在對主體調整的過程中注重的是公平,注重的是對人身關系和與人身關系有關的財產歸屬的調整,更加強調人格的獨立,是立足于民事主體的個體權利,以權力為本位的私法。而商法的價值追求目標,在于使社會生產的效率能夠得到更大幅度的提高,具有極強的功利性質,即經濟學色彩,商法是以從事商事經營的商人為其主體性,這種特定的主體階層及其營利之目的就決定了它的功利性,商法更強調安全、效率,這些都與其生產目的有著直接的關系。
(三)兩者制度構建的主要立法技術有別
民法實行為法,因為民事主體的主體地位是“自然”的,它是一種生理過程,客觀地說它只需要法律給予確認而沒有必要賦予其主體資格。民事規范只是民事主體的行為給予必要的約束以及在長久的生活交往中的一般性規則。而商事主體的地位卻不是自然就有的,它是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并經過一定的程序才能獲得的,商人是因職業而形成的一種身份。商法既然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同時也就是市場經濟運作技術規則在立法層面的集中反映,所以它的制度設計采之以“組織兼行為法”。這是因為商法既有對商事主體的制度的規定又有對商事主體行為的規范。
(四)兩者的調整對象有所不同
民法調整的對象是民事關系,而商法調整的對象是上市關系,二者之間有一定的差別,概括地說,兩者的差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事主體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基于各種民事活動而形成的一定范圍的社會關系總稱,其中不僅包括財產關系,而且包括人身關系。不僅包括等價有償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不具有有償性質的社會關系。其范圍和內容較為廣泛。而商事關系則是經營性主體基于營業活動而引起的經營性社會關系。其主體為抽象的經營性單位,體現著社會經濟活動的等價有償的基本要求。
2、民事關系中的財產關系是對商品交換的一般條件的概括,其內容具有一般社會性和抽象性,而不反映不同社會條件下具體生產關系的特有內容,也不反映具體的生產經營關系對于社會生產目的的規律的要求,因而不同國家民法對此部分社會關系的法律反映大體類同。而商事關系本質上市對特定社會中具體的生產經營的概括,它體現著特定社會中經濟關系的具體性質和深層次特征,經濟效益的本質或其他生產目的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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