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電話錄音在法律上可作為證據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于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權益和違反法律,就是合法取得的電話錄音都是合理的,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看到以上幾點,朋友們大概清楚了吧,以后我們講話的時候一定要謹慎點,不該說的話不能說。
1、電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免不了誰侵犯誰的利益,誰又在誰背后欺負了誰,所以作為被欺負的人,為了我們的利益不受到侵犯,我們最好的方法就是注意收集證據。電話錄音這個方法我們可以正常使用,如果覺得對方給我們的解釋可以作為證據,那么我們就可以把電話錄音保留下來,這樣也是可以的。現實里,我們也采取了不少這樣的方式,比如我上次去辦理一件棘手的事情時,我就是采取了電話錄音,他們當面一套,背后一套,我必須取證才行,留下證據,作為應對他們的方法,這個招數可行。
2、電話錄音必須要合法取得
一切的證據取得都得合法,如果是違背了他人意愿,是在非法情況下取得的,就不算數,因為這是非法的途徑,非本人意愿,受到威脅和脅迫才說出的話。那么這樣的電話錄音就是非法的,不受到法律保護,作為舉證就不算數了。從前,有位朋友在合伙人背叛了自己后,采取了這種方法,欺騙的形式下取得了證據,最后,法庭不給予支持,這樣的錄音就白取得了。
法律支持每一個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所以電話錄音正確使用,完全可以被當做法律證據。但是,需要注意在取證的過程中的合法性,沒事的時候我們應該多學學法,知法懂法對每個人都有好處。
理論上來講,電話錄音毫無疑問可以作為有效證據,我國的法律有明文規定;但是普內通錄音作為證據有容很大的瑕疵,我們都知道音頻文件很容易編輯篡改,而且網上的音頻剪輯軟件很多,錄音在當事人手上總是有修改證據的嫌疑,瓜田李下讓人不得不有顧慮,錄音無效費力氣不說還錯失取證機會,在法庭上使用風險很大;一般推薦使用第三方平臺進行錄音并單獨存儲,保證錄音文件的客觀和真實,一定要使用正規的主流錄音軟件,例如:移動公證,這個是第三方取證平臺,錄音獨立云端存儲,無法編輯修改,錄音還可以出具存證證明、公證書,如果用在訴訟上是非常合適的。
可以,但最好是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么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采用先進的錄制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制。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制時間,并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錄音有法律效力嗎
有的,可以在手機上安裝匹諾曹通話錄音,事前預防,事后取證。
2001年12月21日,最高院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針對私錄的視聽資料的證據的合法性做了進一步的規定。新的司法解釋針對視聽資料的證明力作出了特別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第70條第3款)該規定對視聽資料,不再以取得被拍攝、被錄制者的同意為具有證據能力的先決條件,即使未取得對方同意而偷拍偷錄,也不必然喪失證據資格。
如果私錄對方當事人視聽資料,對方行為不合法且與案件事實相關,即可作為認定事實的合法證據。
3.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
(1) 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盡早進行。越早進行,取證對象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幾經交涉后,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持防備態度。
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盡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2) 錄音器材或者錄音軟件的選擇
盡量選擇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選擇錄音軟件的話選擇錄音通話質量好,存儲有保障的軟件。否則如果通話內容聽不清或者錄音文件丟失的話,就沒辦法作為證據使用。
(3) 取證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
(4) 談話方式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對象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a 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系,在交談時盡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b 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采信的條件。
c 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挾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d 著眼于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于法律責任的爭論。
e 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通話錄音具有法律效力嗎
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要有其他證據證明其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容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錄音證據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
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作經過。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二)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看過征服吧,那時候就有聲音剪輯,通話錄音自己錄制的只能做參考,警方去通訊公司調取的可以,現在好像有個移動公證軟件,可以錄通話,收費的,不知有沒有法律效力
真實完整的通話錄音有法律效力
只要清晰,能確定對方所說,具有
有效的錄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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