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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09-11 16:28:34

買賣合同糾紛該如何應對

我是養殖蛋鴨的農戶,由于飼料廠的配方有問題,導致蛋鴨突然停產,損失慘重。由于買賣沒有簽署質量鑒定合同。而且質量鑒定時間非常漫長,困難重重。我只能扣留了部分飼料錢拒付。對方起訴我拖欠貨款,我要如何應對?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擴展資料:

買賣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后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采用這種方法。

對于需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其一時又無力償還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協商解決:

分期償還。如果債務人因產品積壓或者因外債收不回來而暫時無力償還的,那么可以待積壓的產品推銷出去后,或者外單位的欠款收回后償還。

如果因管理不善暫時虧損但尚未公告破產的企業,經過努力還可以通過改善經營管理盡快扭轉虧損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分批還款計劃。這樣做不僅可以使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實現,還可以使債務人積極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改變無力償還債務的被動局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既然已經被告了。趕緊請律師吧,在當地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也行。
2、具體如何處理,就交給律師吧。別自己琢磨了。
你好,可以委托律師進行反訴,謝謝,望采納!
朋友,根據你的描述,我不得不遺憾的告訴你,你現在的處境極其不利。從法律角度來說,對方主張支付欠款,即要求你履行買賣合同,按照正常的程序,你應該支付貨款,但現在你不想支付貨款,在怎樣的情況下,你必須有一個不知付貨款的理由,從你的描述來看,你的理由是,對方提供的貨物有質量問題,即配方有問題,你的這個思路是正確的,但是其中有幾個很棘手的問題,那就是,配方到底有什么樣的問題?如果,配方里面含有不應該有的成分或者有國家明令禁止含有的成分,經過鑒定確認后,你就可以要求退貨,并且可以要求賠償,這是對你有利的,但如果,食料只是不那么好,相比其他品牌不是那么優質,并且符合合同中對產品質量的約定(如果你的合同中約定了),那么這時你應該付錢,當然,如果食料不符合合同中對產品質量的約定(如果你的合同中約定了),你就不用付錢了。不過我猜測,你的合同應該沒有明確約定食料的品質和質量。還有一方面,除非你們調解或和解了,不然質量鑒定是必經的程序,而且前期的費用還要由你來支付,而且對方可能會要求重新鑒定或者主張送檢的貨物不是對方提供的,總之,會找出各種借口。現在來看,對方已經起訴,你必須應訴,你的這個問題很復雜,不是一兩句話可以說清的,而且對你很不利,建議你找個律師,就算不找律師也可以去律師事務所咨詢一下。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有不是,概不負責。

買方拒收貨物怎么辦,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的

根據法理精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文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民訴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可以按照以下順序來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一、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

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民訴意見》第24條的規定,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若合同雙方沒有關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則根據《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1.合同未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8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9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95、 北方有佳人 李延年

買賣合同中產生質量糾紛,怎么辦?

買賣合同質量糾紛買受人如果在約定檢驗期通知出賣人,如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可以不接受物品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擴展資料:

檢驗期間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既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官酌定,買賣法還規定了兩年的最長期間。

這些不同的期間含義如何,相互之間的關系如何,在實踐中仍然存在很大的爭議,不同地區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下面擬從幾個案例出發,對相關問題作一探討。

案例一:正達公司與莘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當事人約定了機器質保期為一年,正達公司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應當是自收貨之日起一年,檢驗期也應當是一年。在該案中,法院直接將質量保證期認定為了檢驗期。

案例二:漢源公司與雙貴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保修期為6個月,并按約定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貨到工地,安裝調試后止”,但該檢驗期間過短,買受人無法完成全面檢驗,因此原告可以在兩年最長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

而原告在收貨后兩年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應當視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了異議。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檢驗期間過短后,并沒有另行確定合理期間,也未考慮保修期的約定,而是直接適用了兩年最長期間。

案例三:偉達公司訴瑞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偉達公司雖然主張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但其未在合同約定的到貨30天內提交書面異議,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貨物的質量問題,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雙方約定了三年的質保期,偉達公司如果有證據證明在質保期內電池有質量問題,可以要求瑞達公司更換,但這屬于雙方自行協商或另行起訴的問題。在該案中,法院認定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提出異議,否則即使未過質保期,也不能再以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提出異議。

案例四:啟測公司訴奧爾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一審法院以買受人未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質量異議,對其抗辯不予支持,而二審法院則認為雙方沒有約定檢驗期間時,買受人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或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質量符合約定。

檢驗期間為我國合同法所確認,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不僅規定了約定期間、合理期間,還明確了兩年最長期間以及質量保證期等,這種將各種期間雜糅在一起的立法,易造成實踐中對上述各期間相互關系理解與適用上的混亂:

在案例一,法院將質量保證期等同為了檢驗期;

在案例二,法院在當事人有質量保證期約定的情況下,并沒有考慮該約定而是適用了兩年最長期間;

在案例三,法院認為檢驗期間與質量保證期存在根本區別,兩者不能混同;

在案例四,法院認為當事人有質量保證期但無檢驗期間約定的情況下,還應受合理期間的約束。可見,司法實踐對各期間的關系存在較大分歧,在適用過程中也有不同的判斷標準。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試圖緩解司法實務中的混亂,如明確了合理期間的判斷標準、區分外觀瑕疵和隱蔽瑕疵等,但對于各期間之間的關系并未涉及,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同的做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試論買賣合同中的檢驗期間

需要看合同約定,合同中應該對產品有質量要求,是否有質量缺陷的違約條款,如有,則需要賠償;有的合同約定了保修期限,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可以進行維修。
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是因買賣合同質量產生爭議而提起的訴訟,即買受人認為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提起的訴訟,在此種訴訟中,原告一方當事人即為合同的買受人一方;而被告則為合同的出賣人一方。 (一)買賣合同標的物質量標準的確定規范 質量是指產品的優劣程度。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優劣直接影響買受人能否實現其訂立合同的目的。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是司法實務中出現較多的糾紛類型。根據《合同法》第153條的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這是出賣人在買賣合同擔負的主要義務之一,在法學理論中表述為出賣人的質量瑕疵擔保義務。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依以下原則確定判斷買賣合同標的物是否合格的標準: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即可以按當事人約定的標準判斷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標準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按照買賣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當事人就有關標的物的質量標準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然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62條第1項的規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這也是與《民法通則》以及以往的合同法律規定相一致的。但是,我國《合同法》對標的物的質量標準的規定與其他國家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其他國家法律規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標的物應當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來確定的。而我國《合同法》則是首先要求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果沒有這些標準時,才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這里的“通常標準”應與國際公約以及國外法律作相同的解釋,即符合中等品質的要求。 4.出賣人的說明構成對標的物的明示保證。說明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所作的關于標的物的構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項等方面的陳述。出賣人在出賣標的物時,往往會通過產品介紹、產品說明書等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對標的物的品質進行說明,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但出賣人提供了有關標的物的質量說明的,該說明即構成出賣人對標的物品質的明示擔保,如果實際交付的標的物與該說明不符,即屬于交付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要求。 (二)標的物質量瑕疵的表現及認定 所謂質量瑕疵,又稱品質瑕疵、物的瑕疵,是指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不符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標準,或者法律規定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的情況。質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標的物的外觀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或者依法確定的標準,即標的物的表面瑕疵,通常是指標的物的外觀、品種、型號、規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對于表面瑕疵,買受人一般情況下無須通過特殊的檢驗就可以發現。 2.標的物的內在瑕疵,即標的物的內在質量不符合要求。對于標的物的內在瑕疵,則一般情況下需要通過檢驗或者使用才能夠發現。 3.標的物的包裝瑕疵,即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的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合同法》第156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對于“足以保護標的物”的推定,應當理解為出賣人須以使用標的物損耗最小、安全、實用的方式包裝標的物,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首先是包裝是否牢固;其次是包裝是否符合運輸的要求,特別是不同運輸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是包裝標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 (三)質量異議的認定標準 質量異議,又稱質量瑕疵通知義務,是指買受人認為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向出賣人發出通知,否則視為標的物質量合格。該通知即為質量異議,該一定期限即為質量異議期限。因此,買受人是否在質量異議期內向出賣人為質量異議的通知,直接影響到買受人所提起的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案件的審理。質量異議既是買受人的權利,也是買受人的法定義務。根據《合同法》第157條、第158條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確立的質量異議制度包括兩項容:1.買受人對標的物質量的檢驗義務。《合同法》第1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在買賣合同中,只有買受人對標的物進行檢驗之后,才能確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決定出賣人是否違反了質量瑕疵擔保義務。因此,各國法律基本上都將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檢驗規定為買受人的一項義務。關于對合同標的物質量的檢驗,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關于驗貨人,買受人應當檢驗標的物,但并不意味著驗貨人必然就是買受人,除買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驗貨以外,實踐中還存在由買賣雙方共同驗貨,以及由買賣雙方指定有關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驗貨的情形。 ②關于檢驗方法,對標的物質量的檢驗方法,可以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而由檢驗人以通常的方式進行檢驗。 ③關于檢驗時間,這是《合同法》規定的買受人檢驗義務的主要內容之一。而檢驗時間包含著驗貨開始的時間以及驗貨延續的時間兩個方面,驗貨開始的時間一般是在標的物交付之時,由此,檢驗標的物的開始時間一般有:出廠時驗貨、裝運前驗貨、裝運時驗貨、卸貨時驗貨、在買受人營業地驗貨等。關于驗貨延續的時間,參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8條第1款的規定,買受人必須按實際情況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而其中實際情形可行的最短時間主要是根據貨物的性質、交易的情況和貿易慣例決定。我國《合同法》第1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及時檢驗。所以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檢驗的合理期限,我們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的精神,結合司法實踐,可以從表現瑕疵與內在瑕疵兩個方面進行判斷:對比較容易發現的表面瑕疵,買受人須按標的物的性質,依通常的程序,從速檢驗其所受領的標的物;對內在瑕疵,應按標的物的性質、買賣合同的種類等進行綜合判斷,對不能立即發現的瑕疵,依我國《合同法》第158條的規定,其檢驗期最長也不得超過2年。 ④關于驗貨地點,一般而言,驗貨地點是在標的物的交付地。但是也允許當事人對驗貨地點作出特別約定。 ⑤關于驗貨費用,如果合同中已經有明確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果合同中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合格的,則檢驗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如果標的物的質量經檢驗不合格的,則應由出賣人承擔。 2.買受人對標的物質量瑕疵的通知義務。根據《合同法》第158條的規定,買受人發現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的,應在質量異議期限內履行通知義務,在質量異議期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買受人將會失去請求出賣人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權利。結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買受人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應當作如下認定: ①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標的物的質量檢驗期的,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即如果當事人之間對檢驗期間有約定的,依照合同自由原則,自應適用當事人的約定。 ②未約定檢驗期間的,為買受人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質量瑕疵的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這是與各國的立法相一致的。所謂合理期間,是指買受人對標的物進行正常檢驗以及通知出賣人所必需的時間。它包括兩個時間—發現瑕疵所需時間和進行瑕疵通知所需時間。區分瑕疵的不同情況,對于表面瑕疵,即存在于物的表面,無需專門檢驗,從標的物外觀或憑買受人的生活經驗就能發現的瑕疵,從買受人受領標的物時即應通知;如一時不能通知的,在能夠通知時應立即通知;另外對于屬于包裝好的標的物,需要開包后才能發現表現瑕疵,買受人對開包后發現數量或者表現質量瑕疵的,應在開包后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無論如何,買受人間隔較長時間才通知的,視為怠于通知。如出賣人數次催要貨款,買受人未通知,直至出賣人向法院起訴才通知的,視為標的物沒有質量瑕疵。而對于內在瑕疵或者隱蔽瑕疵,即存在于物的內部,需經使用或專門測試才能發現的瑕疵,買受人應在發現后的合理期間內及時通知出賣人。對于“合理期間”的確定并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這可以結合“怠于通知”進行理解,即一般要求買受人在發現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時應當立即通知出賣人,但是如買受人一時不能為相關通知的,在能為通知時應當立即通知;如果發現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時,放任不管,不以為意,相隔較長一段時間才為通知的,可以視為怠于通知。 ③未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提出質量異議的最長法定期限為兩年。不論標的物的質量存在表面瑕疵,還是隱蔽瑕疵,買受人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提出質量異議的,法律視為標的物沒有質量瑕疵,買受人無權提出質量異議。此條規定的2年期間,一般認為是訴訟時效期間,即無論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數量是否短少、質量是否存在瑕疵,經過2年后,買受人即喪失對出賣人的請求權。《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也是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9條的規定相一致的。我國《合同法》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瑕疵的主張規定2年的訴訟時效的原因是,現代經濟流轉速度快、數量大,不應使買賣雙方的關系長期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而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是純為買受人利益而設定的,為平衡雙方利益,自然應對買受人的權利作一定的限制。 ④有質量保證期的,應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質量異議。根據《合同法》第158條的規定,如出賣人對標的物的質量定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為買受人提出質量異議的最長期限,而可以不受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如國家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對標的物進行包修、包換、包退的標的物,在其保證期內,賣方必須承擔質量瑕疵責任。《合同法》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在于:如果質量保證期是由國家規定的,當事人自然不得作變更,該質量保證期即當然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質量保證期是由出賣人承諾的,則買受人在這種情況下購買標的物,即意味著同意該承諾,此時質量保證期即為買賣合同中的質量保證期條款,當事人自然應當遵守。而質量保證期可能長于《合同法》第158條所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也可能短于2年,我們認為,只要約定有質量保證期的,均應按質量保證期確定質量異議的最長期限,而不適用《合同法》規定的最長期限即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⑤質量異議期限的例外。《合同法》第158條第3款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種例外的規定,是因為如果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所交付的標的物數量短少或者質量存在瑕疵的,此時出賣人主觀上即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為平衡雙方利益,自然不應保護出賣人。 3.對買受人提出通知的形式要求。所謂通知,是指買受人向出賣人具體指明瑕疵之所在,在審判實踐中也稱之為質量異議。通知并非要式行為,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均無不可,無須特別方式,但是為便于證明,最好應用書面形式。對通知的內容,結合審判實踐,也應當作出相應的要求,即買受人提出的關于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兩個部分的內容:其一,通知應當具體指明標的物瑕疵之所在,如機器設備無法正常運轉或者運轉速度達不到要求,而不能僅僅使用一般性的描述詞語,如“貨物質量差”、“質量不好”、“有瑕疵”等等,如果買受人未指明標的物存在的具體質量瑕疵,則可以認定該通知不具備質量異議的效力,視為沒有提出。其二,買受人表示不承認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符合質量要求,如果質量的瑕疵表現為數種時,應當分別通知,或者一一列明后一并通知出賣人,否則買受人就其未通知的部分瑕疵喪失請求權。 (四)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案件的審理確認規范。對于買受人以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首先對買受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向出賣人為標的物質量瑕疵的通知進行審理,經審理認為買受人沒有能夠在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出賣人為標的物質量瑕疵的通知的,則依法應當確認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視為合格,一般情況下應當駁回買受人的訴訟請求。對于買受人在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期限內為標的物質量瑕疵的通知且該通知的內容與形式符合通常要求的,即在審理過程中需要查明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是否存在質量瑕疵。對于此問題的查明與確認一般應通過以下步驟解決: 1.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已經對標的物的質量瑕疵作出確認,且對該標的物的具體質量瑕疵有一致認識,只是對出賣人應當承擔的質量瑕疵責任有爭議的,可以直接認定該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 2.雙方當事人雖然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均確認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但對瑕疵的具體內容有爭議,且影響到出賣人質量瑕疵責任的具體承擔形式確定的,如果可以由法官對具體的質量瑕疵進行直接認定的,可以直接認定。 3.如果雙方對標的物的具體瑕疵有爭議且法官又不能直接作出判斷的,或者對標的物是否存在質量瑕疵有爭議的,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標的物是否存在質量瑕疵的認定,而應向買受人釋明,由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質量鑒定的申請,由法院委托有關質量鑒定機構對標的物的質量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專業鑒定。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25條第2款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出賣人質量瑕疵責任的具體承擔 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義務的,應當承擔質量瑕疵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55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即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選擇請求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如果質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其他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出賣人承擔的質量瑕疵責任具體包括: 1.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確定方法。如果合同中對出賣人違約責任有約定的,買受人可以按合同約定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在行使這些權利時,需要注意《合同法》第112條、第113條、第114條等相關規定的適用。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予以明確,首先由當事人對違反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違約責任形式內容進行補充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應當依照合同的有關條款以及交易習慣進行補充。如果適用《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后仍然不能確定出賣人的違約責任形式和內容的,則適用《合同法》第111條所規定的具體違約責任形式及內容。 2.出賣人依《合同法》第111條規定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具體形式:①修理。當標的物可以修理,且修理并不影響標的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時,應當首先考慮由出賣人對標的物進行修理。如買受人自行修理的,其修理費用也應由出賣人負擔。各國法律一般都沒有規定出賣人的這一責任形式,因為出賣人常常不是標的物的生產者,無法承擔修理義務,在標的物有質量瑕疵的情況下,沒有必要規定出賣人的除去質量瑕疵的義務。但是我國法律則規定出賣人應承擔除去標的物質量瑕疵的義務,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從我國目前的商品流通機制及產品維修的網點來看,規定出賣人的這一義務是必要的,基本上也是可行的。②更換。這一義務對應于國外法律所規定的代替給付義務,即標的物如為種類物時,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無質量瑕疵的標的物,這是各國法律的一致規定。③重作。一般而言,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一般不會承擔重作的責任,重作這一責任形式主要發生于提供服務的合同中,如承攬合同等。重作只適用于某些特殊的買賣合同之中。 退貨。退貨責任形式一般對應于國外法律所規定的解除合同。國外法律對因質量瑕疵而解除合同的,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一般規定僅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極為顯著,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解除合同。在我國,依《合同法》的規定,亦應對此作出較為嚴格的要求,因為退貨就意味著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合同自然就應當符合《合同法》第94條第4項關于合同解除條件的規定,即只有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瑕疵影響到買受人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可以選擇適用退貨的違約責任形式。④減少價金或者返還應當減少支付的價金。如果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存在質量上的瑕疵,而買受人已經受領標的物,且標的物的質量瑕疵并未達到影響買受人合同目的的實現時,買受人可以請求依據標的物質量瑕疵的程度減少價金,這是各國法律一致的規定。由此,如果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也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標的物的價格應當作合理的變動,也就是司法實踐中所指的“按質論價”,其單價和總價款應當適當降低。當買受人請求減少標的物價金的請求成立時,其如果已經向出賣人支付的價金超過了應當支付的價金的,則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向其返還應當減少的標的物的價金。 ⑤支付違約金。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出賣人在交付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的情況下,約定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的,買受人在選擇適用違約責任形式時,可以同時要求出賣人向其支付違約金。 ⑥賠償損失。依《合同法》第112條的規定,如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要求,造成買受人其他損失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上述出賣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形式中,除違約金責任外,其中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金的責任均不涉及出賣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責任,即使在出賣人承擔上述責任時或者過程中,買受人也仍然存在產生損失的客觀可能,而這些損失是基于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責任這一違約行為而產生的,自然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出賣人的違約行為給買受人所造成的損失的,買受人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以彌補其所受到的損失。對于該損失,則依《合同法》總則的規定,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特別是在生產設備的買賣合同中,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是此類案件的難點與重點問題,具體計算詳見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裁判標準的一般規范部分的內容。 另外,對于買受人所受到的損失,還可能是因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而產生的加害給付所形成,如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致使買受人所產生的人身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的,在此種情況下,出賣人的加害給付既構成違約行為,也構成侵權行為,買受人可以選擇以侵權或者違約為訴由請求出賣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或者違約責任。(摘自網絡)

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首先,根據具體案情確定其管轄法院;其次,準備法院所需要的材料:1、起訴狀。必須由原告本人簽名(原告是法人的,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起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兩人,起訴狀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給二被告各送達一份。2、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原件(經與復印件核對后退還原告)、復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單位代碼證書復印件一份,并加蓋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一份。其他組織應提交證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復印件。3、起訴證據材料。起訴時證據材料應該提供復印件,原件等開庭時再提供。4、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簽字的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與指定代理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以及其與原告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5、原告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應提交書面申請及符合規定的證明材料。最后,去管轄法院立案。

組織證據(合同、財物往來記錄等),準備訴狀,到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起訴立案后,提交證據,等待開庭

開庭后等待判決書

建議委托律師辦理
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現在,尚未開庭,判決結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為是否偏袒,您現在主要是對訴訟程序不了解,才會產生各種誤會。
2、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并不屬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法官無關。律師就經常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審判的期限,以取得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于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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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該如何應對

我是養殖蛋鴨的農戶,由于飼料廠的配方有問題,導致蛋鴨突然停產,損失慘重。由于買賣沒有簽署質量鑒定合同。而且質量鑒定時間非常漫長,困難重重。我只能扣留了部分飼料錢拒付。對方起訴我拖欠貨款,我要如何應對?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擴展資料:

買賣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后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采用這種方法。

對于需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其一時又無力償還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協商解決:

分期償還。如果債務人因產品積壓或者因外債收不回來而暫時無力償還的,那么可以待積壓的產品推銷出去后,或者外單位的欠款收回后償還。

如果因管理不善暫時虧損但尚未公告破產的企業,經過努力還可以通過改善經營管理盡快扭轉虧損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分批還款計劃。這樣做不僅可以使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實現,還可以使債務人積極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改變無力償還債務的被動局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既然已經被告了。趕緊請律師吧,在當地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也行。
2、具體如何處理,就交給律師吧。別自己琢磨了。
你好,可以委托律師進行反訴,謝謝,望采納!
朋友,根據你的描述,我不得不遺憾的告訴你,你現在的處境極其不利。從法律角度來說,對方主張支付欠款,即要求你履行買賣合同,按照正常的程序,你應該支付貨款,但現在你不想支付貨款,在怎樣的情況下,你必須有一個不知付貨款的理由,從你的描述來看,你的理由是,對方提供的貨物有質量問題,即配方有問題,你的這個思路是正確的,但是其中有幾個很棘手的問題,那就是,配方到底有什么樣的問題?如果,配方里面含有不應該有的成分或者有國家明令禁止含有的成分,經過鑒定確認后,你就可以要求退貨,并且可以要求賠償,這是對你有利的,但如果,食料只是不那么好,相比其他品牌不是那么優質,并且符合合同中對產品質量的約定(如果你的合同中約定了),那么這時你應該付錢,當然,如果食料不符合合同中對產品質量的約定(如果你的合同中約定了),你就不用付錢了。不過我猜測,你的合同應該沒有明確約定食料的品質和質量。還有一方面,除非你們調解或和解了,不然質量鑒定是必經的程序,而且前期的費用還要由你來支付,而且對方可能會要求重新鑒定或者主張送檢的貨物不是對方提供的,總之,會找出各種借口。現在來看,對方已經起訴,你必須應訴,你的這個問題很復雜,不是一兩句話可以說清的,而且對你很不利,建議你找個律師,就算不找律師也可以去律師事務所咨詢一下。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有不是,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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