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醫生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醫生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因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醫院承擔,若醫院認為醫生有重大過錯或者過失,可在賠償之后向該個人進行追償。
創三甲醫院出現醫療事故,責任重擔到底該由醫院承擔還是由無辜無助的患者承擔身體精神和經濟上的重大壓力
深圳市龍崗區婦幼保健醫院 剖宮產手術因醫護人員疏忽大意,導致產婦體內血管出血引發子宮左側附件內形成10*8cm的血塊,繼而引發長達20天的高燒不退,最大劑量的使用抗生素引起腸胃炎持續腹瀉,不斷的抽血,做B超等各項檢查,而直到現在也沒有一個所謂的“專家”能說出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高燒不退,原本只需要六天就可以出院變成二十六天才勉強出院,原本只需要花五千多的醫療費用變成三萬多(因經濟能力有限繳了一萬一千元押金,醫生開單買藥另計大約二千,患者以及三位家屬輪流照顧生活費近五千,欠醫院一萬兩千五百元)。一個弱小貧寒的家庭三人因此日夜守侯,一個月無分文收入,患者更是承受著身心上的雙重折磨,我只想知道醫院出現醫療事故是不是“臨時工”做的手術,“臨時工”做的檢查,“臨時工”做的治療,甚至院長也是“臨時工”。查術者身份,應當做過錯鑒定賠償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
一所鄉衛生院由于婦產科醫生操作不當 用藥過量導致孕婦死亡,屬于明知故犯那種。現在醫院已經賠償了死者家屬25萬,那現在醫院內部劃分責任,主科醫生該負責多少呢。有這樣得相關文件規定嗎?謝謝 大家幫幫忙《醫來療事故處理條例》里面沒有規源定,一般都是醫院內部制定一些制度。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這樣的事故多了。主治醫生全責。沒什么可講的。
醫療事故責任由醫師承擔60%責任是否合理?
《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在醫療事故中,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醫療機構,而不是醫生。
但醫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不是罕見病例或疑難病例如果因醫院的設配條件、備用藥物造成的醫療事故醫院承擔內60%有點低,原因是醫院在討容論手術方案時就應該考慮自己的資質和手術需要的藥品,只要在全面考慮討論成熟后才能通知家屬進行手術,而不是邊作邊看,摸石頭過河,等出了事故在找什么設備不行,需要的藥品沒有借口。
要分不同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有的病情復雜、并發癥機率高的確不應讓醫生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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