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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有哪些特性,證據的真實性是指什么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05-08 04:56:58

什么是證據,證據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證據就是證明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回,都是證據。答”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是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唯一手段,是正確處理案件的基礎。刑事證據是迫使犯罪分子認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也是使無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刑事訴訟證據具有以下特征:(1) 客觀性。客觀性是指刑事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或者是人對于客觀事實的反映。它是證據最基本的特征,是首要的因素。(2) 關聯性。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案件有關聯并對證明案情有實際意義。(3)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收集和運用。證據的合法性要求:證據必須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收集的;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加以收集的;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形式;證據必須經過合法程序查證屬實。
我身上的傷是不是證據?

如何理解證據的真實性

這問題問得真好!太多人,所謂的學者好象基本上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

我也不想從網絡上搬什么文字塊來回答你。說說我自己的見解吧。

所謂的證據真實性,應當指的是“在某個客觀時間、某個客觀地點、真真實實地、形成了某份證據”。

比如,交通事故,碰撞后,車玻璃碎了,散在地上。那么,散在地上的車玻璃就是“在碰撞的時間、碰撞的地點,形成的物證證據,它是客觀的”。

如果,現在有個人,把玻璃掃掉了或者改變散落狀況,此時,散落物就是“不真實的”——但僅針對交通事故而言,這個證據已經不具備真實性。同時,車玻璃的被改變后的狀況,對于證明“有人偽照證據”這個事件,它又是真實的。

一句話,所謂的真實性,它是“針對某個具體案件而言,它的形成時間、形成地點、形成時的人物”,它都是客觀真實存在過的。

再說一下,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怎么看呢?比如,某個證人的確在某個時間、某個地點、在可以表達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被調查并制作了一份筆錄——這份證據就是真實的。然而,這個證人在陳述時作了虛假陳述——這并不改變證人證言作為證據的真實性,而是說,這個證人證言所反映的內容,必須與案件中其它證據進行證明力大小比較——假的就是假的,虛假的陳述將會被其他有力證據所棄。

愿意與你探討這樣有意義的問題。

證據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刑事證據的基本特征 一般認為,所有證據都應當具有證明力和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對于待證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證據資料在法律上允許其作為證據的資格。這是證據的基本特征。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體表現為: 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征,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證據的本質是事實。證據事實的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諸如物品、痕跡、文件等客觀存在的物質;一種是被人們感知并存人記憶的事實。無論以哪種形式存在的事實,都可以成為證據。二是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便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地形成了。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 證據的這一本質特征,要求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當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的描述。無論是在刑事訴訟中,還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行為人行為的實施及其后果的形成,必然會對所作用的環境、人或物產生影響,從而形成一些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這些事實材料可能表現為一定的物品、文書,也可能是為在場人耳聞目睹,有所感知,而表現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上述事實材料都是對案件事實的真實反映,是不依辦案人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訴訟證據的這一本質特征,決定了那些虛幻或虛假的情況,一切主觀的東西,都必須排除在訴訟證據之外。 在刑事訴訟中,所有的證據都必須具有客觀性。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使用二定的手段、方法實施的,必然會相應地在客觀外界留下證據。從犯罪人產生犯罪動機,到其實施犯罪的過程及犯罪現場,總是要與外界的事物發生聯系,不可避免地要接觸人和物,從而留下一定的人證和物證。由于任何客觀事物都是互相聯系的,犯罪人既然實施了犯罪,侵犯了一定的人和物,那就必然會在客觀上引起一定的變化,留下相應的痕跡、物品,或者為周圍的人耳聞目睹,在頭腦中留下一定的印象和記憶。這些都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的事實,據此便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性。 2.關聯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系。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并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證據之所以能夠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正是由于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系。凡是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系,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據;凡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對查明案件沒有意義的事實,不論其是多么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 證據是伴隨著案件的發生過程形成的,所以,證據和案情之間應當具有某種客觀的聯系。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直接聯系,有的是間接聯系;有的是因果聯系,有的是非因果聯系;有的是必然聯系,有的是偶然聯系;有的是肯定性的聯系,有的是否定性的聯系;有的是時間上的聯系,有的是空間上的聯系;等等。證據事實可以是案件事實發生的原因,也可以是案件事實發生的方式方法,或者是案件發生時的條件。只要與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種情節存在客觀聯系,對查明案情有意義,就可以作為證據。所謂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就是指證據與案件存在的客觀聯系的程度,以及對確定案件事實的作用。 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系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存在客觀聯系的事實不能成為證據。那些具有假想聯系、主觀聯系的事實,不但不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反而會誤導辦案人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辦案人員對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即辦案人員在審查判斷證據時,除了要對證據的客觀性進行認定外,還必須查清證據是否確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 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證據的這一特征表明:其一,訴訟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無論是公安司法人員收集證據,還是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都應當合法,否則就不能作為訴訟證據。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無論是在刑事訴訟中,還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各種證據的取得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非法取得的證據,在證據理論和訴訟理論上,嚴格講是不應當具有證據效力的,更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其二,訴訟證據的形式應當合法。即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形式上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不可以作為訴訟證據。我國訴訟法對證據的種類作了明確規定,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了七種證據種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其他訴訟法也作了相應規定。同時還對各種證據的形式也作出明確的要求,如物證、書證必須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過照相、錄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應當以書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經核對無誤后,由證人、保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行政訴訟當事人簽名蓋章;鑒定結論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由鑒定人簽名蓋章;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根據需要分別采用書面筆錄、繪圖、照相、錄像等形式,書面筆錄要由勘驗人員、現場見證人簽名蓋章;等等。其三,訴訟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物證必須當庭出示,讓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未經法庭查證屬實的材料,均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的基本特征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什么是證據,它有何特征

刑事證據的基本特征 一般認為,所有證據都應當具有證明力和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對于待證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證據資料在法律上允許其作為證據的資格。這是證據的基本特征。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體表現為: 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征,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證據的本質是事實。證據事實的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諸如物品、痕跡、文件等客觀存在的物質;一種是被人們感知并存人記憶的事實。無論以哪種形式存在的事實,都可以成為證據。二是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便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地形成了。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 證據的這一本質特征,要求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當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的描述。無論是在刑事訴訟中,還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行為人行為的實施及其后果的形成,必然會對所作用的環境、人或物產生影響,從而形成一些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這些事實材料可能表現為一定的物品、文書,也可能是為在場人耳聞目睹,有所感知,而表現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上述事實材料都是對案件事實的真實反映,是不依辦案人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訴訟證據的這一本質特征,決定了那些虛幻或虛假的情況,一切主觀的東西,都必須排除在訴訟證據之外。 在刑事訴訟中,所有的證據都必須具有客觀性。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使用二定的手段、方法實施的,必然會相應地在客觀外界留下證據。從犯罪人產生犯罪動機,到其實施犯罪的過程及犯罪現場,總是要與外界的事物發生聯系,不可避免地要接觸人和物,從而留下一定的人證和物證。由于任何客觀事物都是互相聯系的,犯罪人既然實施了犯罪,侵犯了一定的人和物,那就必然會在客觀上引起一定的變化,留下相應的痕跡、物品,或者為周圍的人耳聞目睹,在頭腦中留下一定的印象和記憶。這些都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的事實,據此便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性。 2.關聯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系。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并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證據之所以能夠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正是由于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系。凡是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系,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據;凡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對查明案件沒有意義的事實,不論其是多么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 證據是伴隨著案件的發生過程形成的,所以,證據和案情之間應當具有某種客觀的聯系。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直接聯系,有的是間接聯系;有的是因果聯系,有的是非因果聯系;有的是必然聯系,有的是偶然聯系;有的是肯定性的聯系,有的是否定性的聯系;有的是時間上的聯系,有的是空間上的聯系;等等。證據事實可以是案件事實發生的原因,也可以是案件事實發生的方式方法,或者是案件發生時的條件。只要與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種情節存在客觀聯系,對查明案情有意義,就可以作為證據。所謂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就是指證據與案件存在的客觀聯系的程度,以及對確定案件事實的作用。 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系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存在客觀聯系的事實不能成為證據。那些具有假想聯系、主觀聯系的事實,不但不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反而會誤導辦案人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辦案人員對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即辦案人員在審查判斷證據時,除了要對證據的客觀性進行認定外,還必須查清證據是否確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 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證據的這一特征表明:其一,訴訟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無論是公安司法人員收集證據,還是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都應當合法,否則就不能作為訴訟證據。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無論是在刑事訴訟中,還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各種證據的取得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非法取得的證據,在證據理論和訴訟理論上,嚴格講是不應當具有證據效力的,更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其二,訴訟證據的形式應當合法。即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形式上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不可以作為訴訟證據。我國訴訟法對證據的種類作了明確規定,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了七種證據種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其他訴訟法也作了相應規定。同時還對各種證據的形式也作出明確的要求,如物證、書證必須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過照相、錄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應當以書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經核對無誤后,由證人、保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行政訴訟當事人簽名蓋章;鑒定結論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由鑒定人簽名蓋章;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根據需要分別采用書面筆錄、繪圖、照相、錄像等形式,書面筆錄要由勘驗人員、現場見證人簽名蓋章;等等。其三,訴訟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物證必須當庭出示,讓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未經法庭查證屬實的材料,均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它是仲裁機構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正確處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利武器。

  二、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征:

  (1)客觀性。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仲裁案件爭議的焦點,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誰是誰非,誰應承擔民事責任,都不能靠主觀臆斷,而只能經過調查研究,從客觀實際來推斷。

  (2)關聯性。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待證事實有內在和必然的聯系。仲裁實踐中,仲裁庭會收到雙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即使這些證據都是事實,各個證據與案件的聯系程度也有不同,有的可能與爭議的性質和內容無關。只有那些與案件有內在和必然聯系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那些與案件無內在和必然聯系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證據的收集和提供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證據的合法性包括:①某些證據具有法律規定的許可性。對某些法律行為的成立,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該項法律行為不能成立,如技合同法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等。在仲裁中要證明該種法律行為的成立,就應以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去證明。②證據必須由當事人依法提供和仲裁庭依法定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核實。如果不按上述要求提供,即使是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證據是讓人走入清白的明燈,特征是幫你打敗雄辯
時間,地點,人,什么事!可以用來證明這些的東西,就是證據
證據在形式方面,在實踐中,就是“書證王道主義”。也就是就算有10個證人,版“一般”都頂權不過一張紙。法院也嫌證人什么的麻煩。
法定的證據形式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在實質方面,也就是理論上的看法,只要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即可。
其中猶以關聯性為重。這是一種經驗判斷的過程,特征就是,法官有相當大的自由心證權(再說白點的,就是只要不太夸張,法官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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