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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醫療事故怎么處理,發生醫療事故要怎么賠償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09-12 07:49:54

發生醫療事故該怎么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般醫療事故怎么處理,發生醫療事故要怎么賠償

出現醫療事故怎么賠償

您好,我先更說簡單的吧。
一、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和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但是你要明白哦,患者身體因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受到了損害,但是經過鑒定醫療機構的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當然不能作為醫療事故進行處理。但醫療機構仍應當對患者身體受到的損害承擔醫療過失致人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因為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就不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而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過失的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進行處理。
謝謝,希望對你有用!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11項,具體為: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具體需要按照醫療機構的過錯程度賠償。

一般醫療事故怎么處理,發生醫療事故要怎么賠償

發生醫療事故要怎么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1、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 死亡賠償金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 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 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 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注意事項
醫療事故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1、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醫療費不僅包括過去的醫療費用,如治療費、醫藥費,也包括將來的醫療費用如康復費、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后,因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支出的伙食費用超過平時在家的伙食費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賠償的費用。
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
殘疾生活補助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而必須生存而給予的生活費用的賠償。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
殘疾用具費是指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費用。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
喪葬費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權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親屬對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人格自由權等人格權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其遭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害(消極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精神撫慰費用。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一般醫療事故怎么處理,發生醫療事故要怎么賠償

這樣的醫療事故該怎樣賠償?

當時為凌晨2點,患者突然感到極不舒服,家屬幾次去找大夫,讓其搶救,可他卻蒙頭大睡。當他來的時候,病人已經生命垂危,臉色發紫,經過半小時的搶救無效死亡。rn醫生延誤治療時間,導致患者死亡,該怎樣定級?該怎樣賠償?rn(請詳細回答)謝謝!

一般醫療事故怎么處理,發生醫療事故要怎么賠償

  你好,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處理可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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