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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復印和封存病歷?麻煩告訴我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05-14 21:37:10

如何復印病歷

復印病歷的程序是,首先必須是患者本人或受患者委托的人帶著身份證到醫院醫務處,醫務處批條后蓋上公章,然后到病案室復印。 病人有時只知道復印病歷,但不知道查封病歷。醫療機構一般不會主動告訴患者查封病歷。查封病歷,要醫患雙方在場,把原始病歷復印后,把原件裝在口袋里面,讓患者在上面寫上日期,并簽字蓋章(或按手印)。原件被查封之后,放在醫務處,因為上面有患者的簽字,不用擔心會有人隨便亂動。將來打官司就用復印件,必要時需要醫院的原始病歷。 為什么要查封病歷?因為復印病歷只能復印國家規定的部分,如第一天住院的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各種化驗單、病理報告單等。如果做過手術,手術同意書也可以復印,還包括麻醉單、手術記錄單、護理記錄等。允許患者復印的并不是所需要的全部醫療資料。這些資料都是客觀的部分,沒有經過任何主觀分析。但是有一部分資料按規定是不能復印的,如大夫每天記錄的病情志(包括會診記錄、病例討論等)。因此,復印病歷和查封病歷必須同時進行。查封的是整套病歷。一個病人如果住院三天五天,復印出來的病歷和查封的病歷可能沒有什么區別,但是如果病人住院時間很長,其中每天的病情記錄是非常重要的。大夫每天觀察的仔細不仔細,對病情判斷的準確與否,采取的治療措施怎么樣,都能反映出來。如果患者懷疑醫院輸血、輸液或者用的注射劑有問題,醫院和患者還應該對實物進行封存,然后雙方拿著查封的實物到有檢測資質的部門進行檢測。另外,患者看病期間的藥費、陪護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清單以及與醫療相關的證據,都要保存好。保存這些票據的好處是,一旦經過法院審理醫院方有過失,這些都是有利的賠償的證據。

如何復印急診病例

你好,復住院病歷常常有病人制在辦理出院手續后進行病歷復印,一般都會交代一個小醫生跟著或者實習生或者護士陪同復印。而急診病例倒是沒聽過要復印的,除非是急診后因手術或者需要入院治療的患者才需要急診病例。
告訴你辦法
1,如果沒有入院,那么急診一般在急診室就寫病例了,同時一般是開諸多檢查單子,拿著檢查單子和發票復印就是有效的病例復印了。
2,如果是因急診診治入院治療的,那么在哪個科室辦理病床就在哪個科室找你的主治醫師,床頭一般都掛著編號和姓名呢,去醫師辦公室找,一般患者檔案都在明處的檔案推車里,經主治醫師簽字后可以復印。
3,醫院里都有病例復印室,你如果需要復印那些東西問了他們就會告訴你,復印病例他們不少收錢,我的一個顱腦手術患者五十多頁的病例就要幾十塊。
急診看病,醫生會給你寫門診本的,相當于病歷。
如果是急診搶救病號,醫生會在搶救結束6小時內書寫回搶救記錄,也相當于病歷。但是,搶救記錄是不提供復印的。如答果涉及司法或保險需要的話,必須有司法機關及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攜帶工作證及介紹信,前來調閱。

患者對于自己的病歷,哪些是可以復印的?

病歷資料包括客觀性病歷資料和主觀性病歷資料。主觀性病歷資料是指醫版務人員在醫療活動權過程中,對病人、治療過程進行的觀察分析而提出的診斷意見等的記錄。而客觀性病歷資料就是其他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病人可以復印客觀性資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如何封存病歷?

為保持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防止人為修改、刪除、偽造病歷資料的問題,醫療糾紛發生以后,患方應當及時要求封存和復印病。這既是為今后正確處理醫療糾紛做證據準備,也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稱條例)賦予患方的權利。
  封存病歷的步驟
  1、提出封存要求:到醫院醫務處(科)提出封存病歷的要求,如果遭拒,可向該院所在地區的衛生局醫政處(科)舉報,要求衛生行政機關督促醫院履行義務。如果是在下班以后要求封存病歷,可以要求值班醫生通知醫院總值班到場,共同經行病歷的封存。
  2、點清病歷頁數:病歷調來后,由于醫院一般會依據條例拒絕患方閱讀的要求,而且病歷內容多,專業性強,患方也很難在短時間內看明白,所以患方需要注意的是清點病歷頁數,并在封存的信封上注明。
  3、封存及保管:病歷放入信封或文件袋后,用膠水粘牢所有開口并貼上封條,然后雙方在封條上蓋章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封存的病歷資料按照條例的規定,由醫療機構保管。
  特別提示:
  1、對于已經出院的病歷,可以要求封存病歷原件;對于患者仍然在住院治療期間的,為了不致影響醫院對病歷的使用及管理,可以封存病歷的復印件,復印件上應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2、在封存病歷資料前,應當先復印該病歷資料(復印件上應加蓋醫療機構公章)!否則,拆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復印的,要將該病歷資料再次封存,會對取證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但是根據條例的規定,患者只能復印客觀病歷,不能復印主觀病歷。客觀病歷主要是對患者進行各項檢查和治療護理過程的客觀記錄。根據條例規定,它包括門診病歷、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主觀病歷是醫務人員根據患者的主訴、癥狀、體征,并結合各項化驗、檢查,作出的診斷和治療方案,并根據患者在治療過程中病情的變化調整治療方案。根據條例規定,它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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