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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有哪些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05-16 23:39:11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犯本罪的,處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按照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及時、準確的打擊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對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消防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次規定立案偵查,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08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八條 [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
四、侵犯財產案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
第四十九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的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準公布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第五十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甲類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
(二)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 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
第五十二條 [非法組織賣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款)]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四)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強迫賣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四條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采集、供應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應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將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診斷試劑、衛生器材,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
(四)違反規定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血漿,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規定,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的業務范圍,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屬于本條規定的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 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的 血液制品,是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條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情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采供血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經營單位,屬于本條規定的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采供血機構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和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學發展需要批準、設置的其他類型血庫、單采血漿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 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
(一)血站未用兩個企業生產的試劑對艾滋病病毒抗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兩次檢測的;
(二)單采血漿站不依照規定對艾滋病病毒抗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檢測的;
(三)血液制品生產企業在投料生產前未用主管部門批準和檢定合格的試劑進行復檢的;
(四)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企業使用的診斷試劑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準文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機構在采集檢驗樣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離時,使用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準文號或者超過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原料血漿的;
(七)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結果呈陽性的血液未及時按照規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采血、檢驗操作的;
(九)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血漿的;
(十)采供血機構采集血液、血漿前,未對獻血者或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漿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漿,單采血漿站擅自采集臨床用血或者向醫療機構供應原料血漿的;
(十二)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操作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 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第五十七條 [非法行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本條規定的 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第五十八條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傷、重傷、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計劃生育的;
(四)非法進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
(五)非法獲利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 [逃避動植物檢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規定的《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所列的動物疫病傳入或者對農、牧、漁業生產以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動物疫病在國內暴發流行的;
(二)造成國家規定的《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中所列的有害生物傳入或者對農、林業生產、生態環境以及人體健康有嚴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國內傳播擴散的。
六、危害國防利益案
附 則
第一百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關的單位犯罪。
第一百零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一百零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刑法當中關于醫護人員犯罪的條款有哪些?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第三百三十來五條 【醫自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醫療事故該不該入刑法呢 醫療事故認定的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已經寫入刑法了的,如下: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的行為。
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有:
一、客體要件
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和醫療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二、客觀要件
醫療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行為。
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是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必要條件之一。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方式既可以是作為,如醫療人員錯誤的診斷病情、開錯處方、藥師配錯藥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醫務人員對危重病人不及時搶救或工作中擅離職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時救治等。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由于對這一問題的理解直接涉及罪與非罪的界限,目前尚無準確規定,因此,應由有關司法機關盡快作出司法解釋為宜。
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的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是在危害結果發生時使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三、主體要件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本罪的主體同醫療事故的主體是一致的。即除了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以外,還必須是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救治、擔任護理工作的醫師、藥師和護士以及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的個體診所的行醫人員。
其他不具有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身體嚴重損害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醫療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一)醫療事故罪的疏忽大意的過失
醫療事故罪的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醫務人員應當預見到自己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醫療事故罪的過于自信過失
醫療事故罪的過于自信過失,是指醫務人員已經預見到自己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以上就是我們律師365關于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的法律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以上四個方面時則應認定它的行為構成了醫療事故罪,該行為人就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簡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的醫療相關的罪名有哪些?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傳染病菌毒種擴散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非法組內織賣血罪容。強迫賣血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采集供應血液制品,供應血液制品罪。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妨害動植物翻譯檢疫罪。 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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