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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精神病人鬧事誰有責任收容的問題,請法律達人幫個忙,不勝感激。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05-30 20:59:13

精神病人觸犯了法律,該不該追究責任?

感謝回答!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自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外,精神病人在發病時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兒第182條規定,過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友時致人損害的,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如過去有精神病,其突然發病致人損害的3按照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關于精神病的鑒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呻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這里你要注意區分一個概念:就是正常人激情犯罪和精神病人的犯罪行為.
激情犯罪是人短暫的失去了理智的控制,從而在一種沖動的支配之下,做出的一種犯罪行為,使人失去理智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正是因為這種原因,才會迫使他不得不去這么做,他的意思表示能力還是沒有失去,所以激情殺人還是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的.
但是,精神病人的犯罪就不一樣了,因為精神病人完全無法意識到自己在做什么,因此,精神病人做出的我們不能叫它行為,因為行為是要有意思表示的,但是精神病人沒有意思表示能力.所以,他們的犯罪我們只能說是一個事件,而不是一個行為.
在分清楚這一點后,你就應該知道,因為事件是客觀的,不帶有任何主觀因素的,因此法律對于事件的態度,是比較尊重的,也就是說,法律不會對一個事件去作出是非的判決,事件只是法律用來分析的階梯.
因此,法律不會對一個精神病人所做的事情去判決,這是法的精神.

間歇性精神病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法律規定是不追究,但是正常個人覺得是應該追究的 要不死的人誰負責~

精神病人不負法律責任這SB法律跟誰學的,以前中國也這樣嗎?

這個法律不是跟誰學的,而是中國自古以來就有的,因為精神病人是沒有辦法判斷他究竟在干什么,所以說不負法律責任,你不能說這是個傻逼法律。
精神病兒不附帶刑事責任,這是從古代一直到現在的法律。因為精神病有監護人。主要他有病的話,應該失去理智,和正常人不一樣。 精神病大多數都在醫院。或者在家里。如果他處在發病期,很容易失去理智。
確實有這樣的規定。
我來回答精神病人不負法律責任,你說這是跟誰學的?以前就我也這樣嗎?是指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不服法律責任。
在他清醒時,如果他是違了法照樣服法律責任。

精神病觸犯法律會怎么處理?

精神病人觸犯法律不承擔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按有無刑事責任能力來分,分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一、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

1、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2、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

3、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二、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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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與精神病人離婚,與精神病人離婚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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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3-10-18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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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離婚
健康的身體是婚姻美滿的基礎,如果夫妻身體上除了問題,那么往往婚姻也會受到或多或少的影響。尤其是如果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那么夫妻的家庭生活可能會亂作一團。很多人在無法忍受的時候,會選擇與精神病人離婚。那么,怎么與精神病人離婚?與精神病人離婚法院怎么判?看看下文就知道了。
一、怎么與精神病人離婚?
與精神病人離婚時,涉及到精神病人病情的人都、司法程序如何適用的問題。end(一)精神病的認定
審理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首先要確認案件當事人是否確實患有精神病。根據醫學定義,精神病是由于丘腦、大腦功能紊亂及病變而發生的感覺、記憶、思維、感情、行為等方面表現異常的病。其具體表現多種多樣,有的意識完全喪失,有的是間歇性的。由于當事人的親屬大多沒有精神病學常識,因此不能僅憑想當然的一般觀察作為確定為精神病的依據。法官可在與當事人的談話過程中,通過觀察掌握其思維能力和言談表現,初步確認其是否患有精神病,當其精神病影響案件定性時,人民法院一般會委托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進行鑒定。end(二)司法程序的適用
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在實體處理之前必須程序合法。具體包括以下兩方面:
一是精神病患者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離婚訴訟,需要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對已設定監護人的,應由監護人代理訴訟;未設監護人的,應按《民法通則》第17條第一款中的順序指定監護人代理訴訟。
二是鑒定程序是否有必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認定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診斷、鑒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為限。”
另外,由于鑒定費用較高,從司法為民的角度看,法官應靈活掌握是否有必要啟動鑒定程序。end二、與精神病人離婚法院怎么判?
法院在處理與精神病人離婚的案件時,一般主要遵循以下幾方面的原則:
一是婚前隱瞞病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亦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后可準予離婚;二是雙方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時間也較長,并生育子女的,對方提出離婚,法院應對其進行法律和道德方面的教育,以不離為宜;
三是如果患者一方確系久治不愈,完全喪失意識和勞動能力,甚至威脅到對方和子女的人身安全,雙方無共同生活基礎的,法院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后可準予離婚。因此,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
以上就是對“怎么與精神病人離婚”“與精神病人離婚法院怎么判”所作的解答。總之,與精神病人離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實踐中也比較復雜,涉及到司法鑒定等方面,所以不妨在處理與精神病人離婚的問題時,多多尋求律師的幫助,他們會給您詳細的指導。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行政處罰法第26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精神病鑒定的目的在于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判斷有無責任能力。 對精神病的鑒定首先是從臨床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系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一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 三是必須是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 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五是處于智能缺損狀態,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
對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處理,需要視情形而定,如果犯人犯罪時處于精神病發病期間,不能控制自己的,則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期間殺人的,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關于精神病人的法律問題!

我家兄妹四人,都已成家,父親健在母親是繼母。其中一個人在婚前有精神分裂癥,并有五萬元存款,丈夫知情,現已結婚四年尚未有兒女。請問:在病人患病(精神分裂癥)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時,對于這婚前的五萬元存款,做為其丈夫有沒有權力支配?我們兄妹和父母有沒有權力支配?如果病人與丈夫離婚,對于婚前和婚后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回答修正:
既然看錯了,那么重新修改如下:(設這名精神分裂癥的人為A)
========
1、五萬元當然屬于該A的個人財產,按照民法的規定該丈夫是監護人,丈夫是沒有支配權利的,只能是保管或是為了A的利益而支配。

如果其他親屬發現其丈夫有濫用財產的行為可以向法院提出,但是作為其他兄妹和父親沒有權力支配該財產

2、離婚時該五萬元當然屬于個人財產不參與到分配中,其他婚后財產夫妻均分,但是處于A喪失勞動能力,在離婚時可以提出多分
1 五萬存款是婚前就有的 是屬于個人財產 如果有精神分裂癥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財產由法定監護人代為保管 但是沒有支配權利 其父母和其丈夫都屬于法定監護人
2 如果兩人離婚 這五萬元屬于這位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個人財產 但是要提供證據證明這五萬是婚前就有的.

精神病患者犯罪承擔法律責任嗎

精神病患者犯經濟罪承擔法律責任嗎

精神病患者犯罪根據不同情況下考慮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資料:

精神病患者犯罪需要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是司法鑒定項目之一,在審理案件中,對涉及法律問題的當事人。懷疑患有精坤病時,由司法機關聘請精神病科醫師和法學工作者共同進行精神狀態的檢查、分析、判斷和評定。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對象和任務是:判定當事人有無精神病;有無責任能力;判定確屬精神病患者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時,有無辨認和控制能力,有無行為能力;對犯罪之后出現精神病而未判決的被告人,提出能否適用刑罰的意見。

對于在押犯發生精神病者,提出適當醫療的意見;判定民事當事人有無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從而確定遺囑、合同、買賣、贈與、婚約、契約、租賃等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對無責任能力或行為能力需要綜合判斷,不能認為患有精神病就一律認定無責任能力或行為能力,應根據各種精神病的不同性質、病程的不同階段,臨床表現等具體分析有無責任能力或行為能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精神疾病司法鑒定



間歇性精神病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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