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可不可以成為犯罪證據
2002年4月1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nrn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 據使用的批復》中指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談話錄音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 證據使用。rnrn以上兩個都是出自最高院的規定,到目前為止兩個都沒被國家明文廢止,是不是就可以認為都可以做為目前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呢? 錄音錄像屬于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但依據司法解釋,侵內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容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錄音錄像,不能作為證據。
錄音錄像屬于視聽資料,是證據種類之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偷錄的錄音錄像可以作為合法證據被人民法院采納。在發達地區的法律糾紛處理過程中,尤其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錄音錄像有時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因此,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希望通過錄音錄像取證方式獲得證據,以便在法律糾紛處理中占據優勢地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這兩個都是民事訴訟方面中的的規定。錄音在經過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證回據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答中使用。
但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偷偷錄制的,在民事訴訟中只要不明顯侵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刑事訴訟中不可用,不能成為犯罪證據;但錄制聲音本身或與其他行為結合是犯罪行為的,可作為證明犯罪的證據。
另外,偵查機關依法對嚴重刑事犯罪的偵查過程中的技偵過程中的錄音、詢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可作為犯罪證據。
錄音能否作為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
如果錄音能夠單獨直接,無需經過推理過程說明案件專主要事實就可以作為直接證據。屬
《刑法》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錄音要作為證據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3、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
錄音口供可以作為法律的證據嗎
錄音口供可以作為法律的證據使用。
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內作容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錄音口供可被法院采信,還要看是否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否有其他證據相佐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質證查實是脅迫、剪輯的錄音口供,不屬于合法證據
錄音屬于音像證據如果有文字說明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提供法庭
錄音法律上能當證據嗎?
跟別人打官司,對方聊天時說出事情的真實性被我錄音,能當證據嗎?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
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雖未經對方同意而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對方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如果只有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么,這個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擴展資料:
錄音證據怎樣能被有效采用
在實踐中,首先看錄音證據內容是否清晰可辨。錄音證據在錄制過程中會受到諸多干擾因素,從而可能導致錄音內容模糊聽不清。若該份錄音證據記錄的內容模糊聽不清,則對該份錄音證據記錄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還要看錄音證據記錄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的關聯性,看錄音內容是否與本案有關,若無關則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再看錄音內容是否能夠證明其主張,若該份錄音證據記錄的內容雖與本案有關聯性,但不能證明其主張,也對其證明目的予以否認。
具備了證據“三性”的錄音證據,要確認其證明力,還須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若當事人僅有一份合法、真實、關聯的錄音證據,而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則該份錄音證據屬于孤證,此時,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該錄音證據,則難以確認其證明力。
所以通過審理,結合以上要件,對申請人提出的電話錄音這一證據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黑龍江省富裕縣法院網-當事人提交的錄音證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于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
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雖未經對方同意而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對方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如果只有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么,這個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擴展資料:
錄音證據怎樣能被有效采用
在實踐中,首先看錄音證據內容是否清晰可辨。錄音證據在錄制過程中會受到諸多干擾因素,從而可能導致錄音內容模糊聽不清。若該份錄音證據記錄的內容模糊聽不清,則對該份錄音證據記錄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還要看錄音證據記錄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的關聯性,看錄音內容是否與本案有關,若無關則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再看錄音內容是否能夠證明其主張,若該份錄音證據記錄的內容雖與本案有關聯性,但不能證明其主張,也對其證明目的予以否認。
具備了證據“三性”的錄音證據,要確認其證明力,還須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若當事人僅有一份合法、真實、關聯的錄音證據,而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則該份錄音證據屬于孤證,此時,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該錄音證據,則難以確認其證明力。
所以通過審理,結合以上要件,對申請人提出的電話錄音這一證據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即《關于民內事訴訟證據容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但是,屬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 “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是有證明力的。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電話錄音,是否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
A將B(女精神病患者)強奸,而后,用欺騙和哄騙的方式,錄下電話錄音,說和B是戀愛關系.這個電話錄音是否為合法的有證明力的證據,是否可以證明A無罪?rnrnA又采用欺騙,引誘的方式與B(女精神分裂患者)發生性關系,并錄像,這個錄像是合法的么?是否可以證明A無罪?電話通話錄音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使用。
電話通話錄音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類別—視聽資料的一種表現形式,是一種合法的證據形式,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展資料
視聽資料與書證的區別在于:
書證是以書面文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視聽資料的音響、圖像、儲存資料等,并不單純以文字和符號表達思想內容,而是獨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真實情況和法律事實,不僅靜態反映了待證事實,而且動態地說明了待證事實的現實情景,這一點迥異于書證。
視聽資料與物證:物證是以自己的客觀存在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而視聽資料是以音色、圖像、貯存資料的內容等,來證明案件的待證事實,兩者顯然不同。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民事案件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科學的結論意見。與視聽資料的顯著區別在于,鑒定結論是鑒定人的結論,而視聽資料則是反映了待證事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證據分類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電話錄音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因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中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擴展資料: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能夠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電話通話錄音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使用。
電話通話錄音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類別--視聽資料的一種表現形式,是一種合法的證據形式,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在訴訟中應該對電話通話錄音證據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關聯性等進行審查,如果經查該電話通話錄音證據具有以下二種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1、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 2、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二條 對視聽資料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過程的說明,來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為原件,有無復制及復制份數;是復制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復制件制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制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三)制作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引誘當事人等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
(四)是否寫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時間、地點、條件和方法;
(五)內容和制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剪輯、增加、刪改等情形;
(六)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
第九十四條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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