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中加班及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及簽字,并保存2年以上備查。《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2年備查。 《勞動者爭議仲裁法》第27條第4款所規定的特殊時效,即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終止后的1年內,均可以主張整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欠付的加班工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問題產生爭議時,在2年保存期間內,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超出這一期間的應當“誰主張、誰舉證”。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對2年內加班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超過2年部分,勞動者主張的情況下,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好律師網參考
勞動爭議案件賦予用人單位更多的舉證責任,但并非由用人單位承擔所有的舉證責任。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加班事實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加班事實由用人單位掌握的,例如加班審批單、打卡考勤記錄等,由用人單位提供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主張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因工傷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因職工死亡,職工家屬主張遺屬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由職工家屬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與職工的關系及符合申訴條件。
因追索培訓費發生爭議的,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好律師網參考
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中舉證責任的如何分配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勞動仲裁法》
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民事證據若干規定》
這基本上是勞動爭議的全部舉證規定了
1、勞動爭議的舉證主要是讓公司舉證的。
2、如果員工就確認勞動關系舉證了部分證據,則公司不舉證或者舉證不能的就會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爭議一般都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血的人易得
我國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的劃分主要體現在下列法律法規中: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中 提成工資 無法證明是我做的?該如何舉證?
已經快到勞動仲裁了, 我自己計算過提成工資有7萬沒有發放,但是現在我手上所有的證據只能證明我的客戶(都是我新開發的客戶)同我公司有業務往來,無法證明是我開發的(因為購銷合同上我方落款全是公章加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我該如何舉證?已經身無分文了。rnPS:我能證明有勞動合同關系等,所有證據齊全,就是不能證明客戶是我開發的。提成必須要勞動者舉證,否則得不到支持。
建議與交易相對方溝通,讓對方出具你洽談業務成功交易證明材料,這樣可證明你存在業務績效提成工資。
如果溝通無效,可在溝通中錄音,以證明存在業務績效提成工資。如果與交易相對方溝通無效,可與公司領導溝通。
如果均無效,只能找了解情況同事證明。最主要證據是書證,即你在洽談業務過程中留存書面材料。
擴展資料:
是否拖欠工資,關鍵在于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工資勞動爭議案件時,一般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勞動爭議的性質、當事人對證據的控制情況、收集證據能力的強弱等因素,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勞動者主張提成工資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原則上應當由主張權利存在的當事人,對該權利發生原因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而主張權利不存在的當事人,對權利消滅原因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在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提成工資明確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勞動者所主張的提成工資,顯然屬于勞動報酬請求權,因此應當由勞動者對提成工資發生的原因事實及雙方約定的提成工資產生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有些案件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勞動爭議
您好:
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嘗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回答如下,供參考:
1、“我能證明有勞動合同關系等,所有證據齊全,就是不能證明客戶是我開發的。”你的上述證據可以證明和該公司構成勞動合同法律關系。
關于工資構成以及發放情況的證據需要單位提供證據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在勞動關系中,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工資如何發放,建立職工名冊等,都屬于用人單位的職責。相關的證據應當由單位提供。
如果單位不提供,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 、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需要單位舉證。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關于提成等,為了更好的保護權益,最好咨詢當地律師。
以上意見是根據您的描述和提問做出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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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鄭州 曹靜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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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與交易相對方溝通,讓對方出具你洽談業務成功交易證明材料,這樣可證明你存在業務績效提成工資。
如果溝通無效,可在溝通中錄音,以證明存在業務績效提成工資。
如果與交易相對方溝通無效,可與你公司領導溝通。
如果均無效,只能找了解情況同事證明。
最主要證據是書證,即你在洽談業務過程中留存書面材料。
廣東胡律師;
無法舉證這些客戶是由你開發的話,你的提成工資很難拿到。
難度很大,但并不是沒有辦法,我在北京,本人接受勞動爭議方面的法律援助,可以收到賠償款后再支付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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