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是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版一般不超過權12個月。如若住院,一般會根據出院時間確定。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也可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不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對于“停工留薪期”,在《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3條中有如下描述:“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條例》對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界定和具體待遇,并沒有作出明確界定。
停工留薪期時長由誰決定
正確判斷停工留薪的結束時間是準確計算停工留薪期的關鍵。實踐中對停工留薪期結束時間的認定有不同意見,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
其一,將工傷職工傷愈時間認定為計算停工留薪期的結束時間;
其二,將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即建議休息治療的最后一天,認定為計算停工留薪期的結束時間;
其三,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或送達當事人的時間認定為計算停工留薪期的結束時間。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第一種觀點的“傷愈時間”難以確定,在實踐中難以把握;而第三種意見簡單地將對傷情的判斷時間等同于鑒定結論作出的時間,混淆了概念。
傷情康復程度是客觀事實,而鑒定結論的作出則帶有人為因素。將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的時間計入停工留薪期的時間,可能會造成因為人為拉長或者縮短等級鑒定的時間而影響享受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
應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病情來確定其應享受多長時間的停工留薪期,具體程序是由簽訂服務協議的治療工傷機構提出意見,出具相關證明,并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
另外,將判斷停工留薪期有無及其長短的傷情、病情界定在“相對穩定”比較合適。許多地方的社會保障機構均制定有《停工留薪期目錄》,均是按照相應病情結合醫療實踐確定的治療各類傷病一般所需的時間和期限。
如于2010年8月實施的《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就是將工傷職工所受傷害以《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方式列出,分別建議停工留薪期。
因為職工所受的傷害無法一一窮盡,所以又在第5條規定:“工傷職工所受傷害未列入《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傷情相對穩定的時間確定其停工留薪期。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經治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br />
因此,法院在審理由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爭議而引發的案件時,應以治療工傷的醫院的意見為基礎,并參考當地社會保障機構制定的《停工留薪期目錄》,以此來確定勞動者應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有醫生的病假條,公司就應該按月支付停工留薪待遇。根本不需要申請。要求公司不支付,就在和公司協商賠償的時候加進去,走仲裁程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擴展資料:
工傷賠償種類
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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