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
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
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
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
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
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一)合同的主體不合格
1.無行為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二)因無代理權而訂立的合同
無權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簡單之,是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有四種情況:(1)根本無權代理;(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4)代理權消滅以后的代理。
(三)無權處分行為
所謂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什么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第51條的規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什么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可因補正而有效,也可因撤銷而無效。其效力由當事人自主確定。
【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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