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具體行政行為?什么是抽象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中,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因行為結果是抽象規范的產生,故稱。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的種類,可以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自主性幾種。
擴展資料:
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主要是根據行政行為針對的人、事以及效力范圍的不同劃分的。要區分這兩類,可以從以下標準判斷:
第一,此行為是否可以多次反復適用。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反復適用,而抽象行政行為是可以多次反復適用的。
第二,此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情,而抽象行政行為的對象不是特定的。
第三,此行為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是對已經發生的事項產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為是對將來的事項產生效力。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抽象行政行為
百度百科-具體行政行為
1、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
擴展資料
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是什么
1、概念不同
2、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行政行為所指相對人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為主體針對的對象不確定。行政行為所針對的事件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行政行為主體針對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行為內容是否有重復適用性;抽象行政行為是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而具體行政行為通常表現為直接賦予、剝奪、設定、免除特定相對人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
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抽象行政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哪些
行政行為是指由公共行政實體依據其行政法所賦予的權力,并針對一單獨個別的情況,作出一個對外產生積極或消極法律效果的決定或命令。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特征是: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什么是具體行政行為內容?
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系列有共同特征的行政措施的總和。所謂共同特征,是指該種行政措施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特定事項做出的能產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簡而言之,即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有四個要素:1.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這是主體要素。不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不是行政行為。但是,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的行為,也可能是行政行為。2.是行使行政權力所為的單方行為,這是成立要素。即該行為無需對方同意,僅行政機關單方即可決定,且決定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方負有服從的義務,如果不服從,該行為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稅務機關決定某企業應納所得稅稅額,納稅人應當執行,如果不執行,稅務機關有權從其銀行賬戶中劃撥。如果納稅人不服,也必須首先按決定納稅,然后申訴或起訴。3.是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這是對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組織。如甲打乙造成輕微傷害,行政機關為保護乙的權利而拘留了甲,該行為是對甲、乙作出的,甲、乙即為特定的公民。4.是作出有關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這是內容要素。如專利局將某項發明的專利證書授予了甲企業,該企業即獲得了該項發明的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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