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規定發包人違約情況有哪幾種?
35.違約
35.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 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 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合同法》中涉及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約責任有兩方面,一是發包人方面,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二是承包人方面,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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