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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殉職死亡賠償款在直系親屬之間的分配問題?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07-14 02:30:56

死亡事故賠償金父母和配偶怎么分配

我哥今年29歲,因車禍身亡,父母今年53歲在世,有妻子還沒孩子賠償金12萬具體怎么分配?

死亡賠償金分配時,應當根據權利人與死者關系的遠近以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并考慮各自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分配。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8條中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首先,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系公民死亡后,由賠償義務人依法賠付的費用,故死亡賠償金不應認定為死者的遺產。

其次,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給付時,夫妻關系已終結。

最后,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公民由于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賠償金,是義務人對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死者死亡之后才產生的,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的性質,不屬于遺產的范圍,故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

擴展資料

死亡賠償原則

1、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

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2、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

第31條規定的是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就說第19條至第29 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對于這些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都要實行過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釋第2條當中提到的,

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凡是賠償權利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都應當實行過失相抵,分擔損失。

3、選定受訴法院

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

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4、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該公民生命的喪失,同時也給死者親屬及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不僅表現在物質上的極大損失,而且精神上的創傷及痛苦更是無法用語言表達的。

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經濟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觀存在的,給予一定的死亡補償費,也兼有一定的經濟補償的性質。

由于死亡賠償金兼有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的雙重性質,對于該款項的分配,應當依照立法上設立該款項的目的,并結合我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領受人的范圍和分割原則。

領受人應確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范圍之內,因為他們所受到的精神創傷及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同時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殘缺,對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

至于具體的分配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按照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為主,精神補償為輔。死者的配偶及與死者死亡時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當多得,與死者死亡時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即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分配時,應當根據權利人與死者關系的遠近以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并考慮各自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進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2、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據了解,其中的具體情況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

擴展資料

死亡賠償金的相關明細

1、死亡賠償金與受訴法院的經濟水平有關。

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水平較好的話,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基數就會比較高,從而死亡賠償金的總數也會比較高。

2、死亡賠償金與死者戶口有關。

同一地區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時還會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導致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相差幾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規定了農村戶口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獲得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條件,死者近親屬可根據條件積極爭取。

3、死亡賠償金與死者的生理年齡有關。

當受害人年齡較大時,根據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適宜做較大的死亡賠償金賠償,因此國家法律把死亡賠償金的年限與人的年齡相聯系,年齡越大,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就會越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分配時,應當根據權利人與死者關系的遠近以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并考慮各自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分配。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8條中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首先,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系公民死亡后,由賠償義務人依法賠付的費用,故死亡賠償金不應認定為死者的遺產。

其次,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給付時,夫妻關系已終結。

最后,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公民由于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賠償金,是義務人對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死者死亡之后才產生的,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的性質,不屬于遺產的范圍,故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

擴展資料:

一、分配原則

2.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2.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份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2.3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二、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

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一、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

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

1、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2、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三、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

1、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

2、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四、死亡賠償金不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

1、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

2、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擴展資料: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法,親屬之間應充分協商,在照顧沒有生活來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礎上合理分配。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但基本原則是,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撫養關系及生活來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額分配。

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

這里有個情況,即父母家庭成員身份的確定問題,在父母多子女情況下,死者父母自己單獨生活或跟隨其他人生活,算不算死者的家庭成員。

在實踐中,有些人因此認為,此時,死者父母不是死者家庭成員,不應成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即分配主體。

無論死者父母自己單獨生活或跟隨其他人生活,基于直系血親關系,父母永遠是其最親近的人,對每個子女而言,父母都是其家庭成員。因此賠償權利人近親屬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這與《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重合并不矛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賠償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不能繼承,但是死者的近親屬可以分割。但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應根據不同情況,考慮勞動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等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
  1、對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如果受害人死亡后,仍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分割;
  2、對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父母),在受害人死后,到其他地方生活,權利人要求分割的,應根據權利人有無勞動能力、有無其他生活收入等情況,本著照顧老弱病殘的原則,同時考慮受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經獲得撫養費,可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割;
  3、對于受害人的成年子女,在受害人死亡前,已經成家且單獨生活,因死亡賠償金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性質,無論是成年子女,還是未成年子女,其親人的突然去世,在精神上肯定是非常痛苦的,應當進行撫慰,但總的分割比例不能超過《繼承法》的規定。如果其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無工作、無收入,其子女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多不能超過死亡賠償金的10-15%;如果成年子女,沒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一定的收入,其子女可以在死亡賠償金的20-30%范圍內分割。

因工去世,關于勞動法規定的該對直系親屬的賠償問題

一個親人因工去世,他有妻子,有一對兒女,不過這個妻子是改嫁給他的,子女并不是親生,妻子上面還有一雙父母要撫養,他本人父母雙雙去世,但有一個沒有生活能力的聾啞哥哥一直由他撫養,請問這幾個人都可以算入賠償的直系親屬嗎?有什么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只要跟這位妻子有結婚證就好說。妻子的子女未滿十八歲, 父母年滿55歲就要計入賠償范圍。具體可參考新勞動合同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ㄒ唬┩耆珕适趧幽芰Φ模?br /> ?。ǘ┕ね雎毠づ渑寄心隄M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ㄈ┕ね雎毠じ改改心隄M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ㄋ模┕ね雎毠ぷ优礉M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ね雎毠ぷ优呀浰劳龌蛲耆珕适趧幽芰?,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ㄆ撸┕ね雎毠じ改妇阉劳龌蛲耆珕适趧幽芰?,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ㄒ唬┠隄M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ㄈ┕ね雎毠づ渑荚倩榈?;
 ?。ㄋ模┍凰嘶蚪M織收養的;
 ?。ㄎ澹┧劳龅?。
  第五條 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第六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依據法律規定,死者生前需要死者供養的人口,均屬于死后供養的范圍。針對你說的情況,你需要明確幾點:1、妻子的年齡,是否超過五十五周歲,如果不是,妻子不屬于享受遺屬生活費的范圍;2、對兒女,必須是18周歲以下,如果是18,周歲以上的,應當提供在校證明;
3、父母超過六十歲,沒有直接經濟來源的,符合享受的范圍;
4、聾啞,不代表沒有勞動能力,可能有爭議。
注意:你說的情況,雙方是否具備合法的手續,即結婚證,如果沒有,上面的相關人員均不得享受。
您看如下法條 只要配偶 子女 哥哥符合如下條例 可以賠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頒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ㄒ唬┩耆珕适趧幽芰Φ?;
 ?。ǘ┕ね雎毠づ渑寄心隄M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ㄈ┕ね雎毠じ改改心隄M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ㄋ模┕ね雎毠ぷ优礉M18周歲的;
 ?。ㄎ澹┕ね雎毠じ改妇阉劳?,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ね雎毠ぷ优呀浰劳龌蛲耆珕适趧幽芰Γ鋵O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ㄆ撸┕ね雎毠じ改妇阉劳龌蛲耆珕适趧幽芰Γ湫值芙忝梦礉M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ǘ┚蜆I或參軍的;
 ?。ㄈ┕ね雎毠づ渑荚倩榈模?br />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ㄎ澹┧劳龅?。
  第五條 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第六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有關規定,妻子的父母是不屬于供養范圍了,其他人員男不夠超過18歲不足60歲的,女超過18歲不足55歲的,都要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才可以按照供養親屬待遇對待,

直系親屬的死亡賠償金應怎么分割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但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

1、賠償權利人

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無權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

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也不能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來進行分配

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工傷賠償款在直系親屬之間的分配問題

因公出死于車禍,其所在公司賠償給死者家屬25萬元的工傷賠償款,他直系親屬有老母親,妻子和已經嫁到外地的女兒,請問這部分補償款在他的老母親,妻子和女兒三者之間應該如何分配?死者所留的遺產該如何分配?謝謝!
每人三分之一,沒有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可適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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