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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般包括那些項目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07-18 16:12:40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哪些項目

你好,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 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a.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
b.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增加歲數);
c.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a.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b.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實務中,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來確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對于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4、康復費、護理費等費用
康復費要有相關證據,如醫療費用票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撫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4、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哪些項目

交通事故倍償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根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承擔以上倍償。

這個賠償項目很多,且每項賠償金在每個省的標準都是不同的,這是上海市2017年度賠償標準明細表,你可以參考一下。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好律師網參考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有哪些呢?

一、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
具體的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有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7、營養費
8、鑒定費
9、殘疾賠償金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11、喪葬費
12、被扶養人生活費
13、死亡賠償金
14、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事故計算方式
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方式:
交通事故賠償數據的依據: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上一年度全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上一年度全國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上一年度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1、醫療費賠償金額 = 診療費 + 醫藥費 住院費 其他(如化驗費、檢查費等)
2、誤工費賠償金額 = 收入*期間
3、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伙食補助*住院天數
4、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費x護理天數
5、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6、殘疾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7、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賠償年限

交通事故賠償包括那些項目

蘇義飛整理人身傷亡的賠償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計算:
傷殘賠償項目標準
1、醫療費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2、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5、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一般參照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標準。  
6、交通費
(1)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住宿費及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8、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3)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4)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0、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11、殘疾輔助器具費
(1)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2)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3)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2、患者超過賠償期限仍生存的費用處理
(1)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13、其他
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一是醫藥住院費,二是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三是傷殘賠償金、二次手術費和殘疾器具費,四是誤工費,五是住院期間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六是撫養費,七是交通費和住宿費,八是精神撫慰金,九交通事故中造成財產損失費用。
五萬以上
合檢刑訴〔2013〕47號
被告人毋保良,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蕭縣,身份證號碼342201196011151213,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文化程度,原系蕭縣縣委書記,人大主任,曾歷任蕭縣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住宿州市埇橋區南關辦事處西昌南路220號2棟2單元10室。被告人毋保良因涉嫌受賄罪,于2012年9月4日經本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行拘留,2012年9月14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9月17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本院反貪局偵查終結,偵查機關以被告人毋保良涉嫌受賄罪,于2012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并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3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擔任蕭縣副縣長、縣長、縣委副書記、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征地拆遷、干部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038.9萬元、美元4.2萬元、購物卡6.4萬元以及價值3.5萬元手表一塊。具體事實如下:
1.2009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三次收受蕭縣個體建筑商周長青和安徽皖王面粉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吳秀芝人民幣共計900萬元,為兩人購買、開發蕭縣老火車站地塊等事項提供幫助;2008年8月和2009年上半年,毋保良還先后收受吳秀芝價值人民幣3.5萬元的歐米茄手表一塊和人民幣5萬元,為安徽皖王面粉集團申報國債項目等事項提供幫助。
2.2010年至2012年期間,蕭縣計生委主任李令成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5萬元(其中李令成和王忠華共同送2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3.2006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聯華超市總經理孫烽人民幣共計48.2萬元,為其企業購買商業用房、申報項目、落實項目選址等事項提供幫助。
4.2008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林平紙業公司總經理李建設人民幣共計44萬元,為其申請銀行貸款、解決朋友兒子工作等事項提供幫助。
5.2008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三次收受蕭縣建宇房地產公司法人代表黃美增人民幣共計35萬元,為其企業開發蕭縣虎山農貿市場地塊等事項提供幫助。
6. 2007年至2008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柏星置業公司法人代表馬小軍人民幣共計33.8萬元,為其企業開發蕭縣龍城鎮西關土地等事項提供幫助。
7. 2010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三次收受安徽新錦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銳元人民幣共計20萬元、美元1萬元,為其企業征用土地、申請政府借款等事項提供幫助。
8.2005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宿州市泉溝礦業公司董事長丁輝人民幣共計27萬元,為其企業發展、收購煤礦等事項提供幫助。
9.2007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工程建設總公司第四分公司經理程鵬人民幣共計25萬元,為其企業承攬工程,回籠工程款等事項提供幫助。
10.2010年4月的一天,蕭縣松信鞋業公司董事長程祖偉為了在蕭縣投資能得到支持和幫助,送給毋保良人民幣20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后在2012年春節前,毋保良將該20萬元退還。
11.2007年至2012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永興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孟繁興人民幣共計12萬元、美元1萬元,為其企業承攬工程、回籠工程款等事項提供幫助。
12.2005年至2006年期間,毋保良三次收受安徽省淮北圣火礦業公司黨委書記張全賢人民幣共計17萬元,為其妻弟經營的蕭縣柴山煤礦的發展提供幫助。
13.2007年至2008年期間,毋保良兩次收受蕭縣建設工程總公司經理王平珠人民幣共計16萬元,為其企業回籠工程款等事項提供幫助。
13.2007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安徽金玉米農業科技開發公司董事長孫玉政人民幣共計16萬元,為其企業發展、辦理土地證過戶、爭取用地指標等事項提供幫助。
14.2008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三次收受蕭縣津龍房地產公司董事長黃傳伍人民幣共計15萬元,為其企業開發世紀家園小區拆遷凈地等事項提供幫助。
15.2008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三次收受宿州市金黃莊運輸公司董事長張守剛人民幣13萬元,為其企業業務的開展、征用土地等事項提供幫助。2012年春節前,毋保良退還張守剛人民幣5萬元。
16.2007年至2008年期間,毋保良兩次收受個體商人高進林人民幣共計13萬元,承諾為其民事訴訟、開發土地等事項提供幫助。
17.2008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四次收受蕭縣東方玻璃公司董事長李玉正人民幣共計12萬元,為其企業建設施工和申請貸款等事項提供幫助。
18.2005年至2007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東方玻璃廠原廠長李興東人民幣共計12萬元,為其企業發展、新廠址建設等事項提供幫助。
19.2007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華龍耐火材料公司法人代表李祥慈人民幣共計11.5萬元,為其企業征用土地和親屬工作調動等事項提供幫助。
20.2005年至2006年期間,毋保良三次收受蕭縣忠輝煤炭開采公司總經理王炳忠人民幣共計11萬元,為其企業恢復生產等事項提供幫助。
21.2008年,毋保良兩次收受宿州市江源水業公司法人代表吳秀娥等人人民幣共計10萬元、購物卡0.4萬元,為其企業生產經營提供幫助。
22.2010年春節后的一天,江蘇志宏物流公司總經理馬健為了其企業的發展能得到支持和幫助,通過王衛群送給毋保良人民幣10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23.2005年3、4月份的一天,毋保良收受安徽龍盤公司董事長劉湘盤人民幣10萬元,為其企業招商引資提供幫助。
24.2011年元月的一天,毋保良收受宿州市清大礦業公司董事長黃克人民幣10萬元,為其企業平息礦地糾紛提供幫助。
25.2008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個體建筑商唐毅人民幣共計9萬元,為其在蕭縣承攬工程提供幫助。
26.2007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金鴿面業公司董事長張慈平人民幣共計8.5萬元,為其企業發展、申報補貼等事項提供幫助。
27.2006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中煤三建集團安徽安廈房地產公司經理喬志剛人民幣共計8萬元,為其企業在蕭縣開發鳳山花園小區提供幫助。
28.2005年至2008年期間,淮南市科瑞商貿公司總經理王坤為了企業發展能得到關照和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7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29.2003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金崗面業公司經理王慶習人民幣共計5.5萬元,為其回籠工程款、企業經營、朋友工作安排等事項提供幫助。
▲30.2008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四次收受蕭縣體育局局長邢華及其妻子蕭縣衛生局副局長兼疾控中心主任王建樂人民幣共計28萬元,為兩人的職務恢復和調整提供幫助。
31.2008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財政局局長劉善安人民幣共計28.4萬元(其中劉善安和王奎共同送2.4萬元)、美元1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個人的提拔提供幫助。
32.2004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李明人民幣共計24.4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個人的提拔提供幫助。
33.2004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人大常委、城建環資委主任胡永書人民幣共計22.3萬元,為其個人和其親戚的提拔提供幫助。
34.2004年至2012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住房建設局局長趙華人民幣共計29.7萬元(其中趙華和王衛群共同送1.7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35.2008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兼交警大隊大隊長李華人民幣共計21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個人的提拔提供幫助。
36.2008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統戰部部長朱冠軍人民幣共計15.5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個人的提拔提供幫助。
37.2003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黃口鎮黨委書記蔡輝人民幣共計22.8萬元(其中蔡輝和李忠新共同送8千元,和杜廣義共同送2萬元,和閆景才共同送2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38.2005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招商局長朱偉人民幣共計13萬元、美元1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39.2003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永堌鎮黨委書記李忠新人民幣共計18萬元(其中李忠新和余德廣共同送0.5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40.2003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交通局局長李祥龍人民幣共計17.7萬元,為其職務的調整及其親戚建門面房等事項提供幫助。
41.2007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經濟開發區主任歐陽飛人民幣共計17.7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42.2004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殘疾人聯合會理事長王保平人民幣共計17.3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以及個人和兒子工作的調整等事項提供幫助。
43.2004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人大財經委副主任李樂忠人民幣共計16.2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44.2004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王寨鎮黨委書記許成偉人民幣共計16.1萬元(其中許成偉和彭凌昌共同送0.1萬元,和李紅權共同送2.5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45.2006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祖樓鎮黨委書記魏光新人民幣共計14.7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個人的提拔以及突發衛生事件的處理等事項提供幫助。
46.2007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大屯鎮黨委書記常加強人民幣共計13萬元,承諾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47.2003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廣播電視臺臺長張玉成人民幣共計12.2萬元(其中張玉成和李明華共同送1萬元,與王兵潔共同送0.5萬元),為其單位財政撥款、購買設備等事項提供幫助。
48.2011年7、8月份的一天,毋保良收受宿州市埇橋區汴河派出所所長沈巖人民幣10萬元,為其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49.2006年至2012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組織部副部長王兵潔人民幣共計8.4萬元(其中王兵潔和李明華共同送0.5萬元),為其個人的提拔提供幫助。
50.2004年至2008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科技局紀檢組長朱召航人民幣共計7.2萬元、購物卡0.5萬元,為其職級調整及其父親工資關系的解決提供幫助。
51.2008年至2012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公安局局長單嚴法人民幣共計7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提供幫助。
52.2008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兩次收受蕭縣住建局副局長李治德人民幣共計7萬元,為其職級的調整等事項提供幫助。
53.2008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農委主任朱亞光人民幣共計7萬元,為其個人的提拔提供幫助。
54.2007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縣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馮文超人民幣共計6萬元,為其個人的提拔提供幫助。
55.2003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糧食局局長陳峰人民幣共計5.9萬元(其中陳峰和王衛群共同送3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56.2004年至2012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人大常委會委員張忠誠人民幣共計5.8萬元、購物卡2萬元,為其職務調整等事項提供幫助。
57.2007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安監局局長趙旭人民幣共計5.1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58.2005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皇藏裕國家森林公園管委會主任鄭東方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9.2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2009年,毋保良收受鄭東方駕駛員田振通過鄭東方送的人民幣3萬元,為田振兒子工作的安排提供幫助。
59.2007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閆集鎮黨委書記陳高飛等人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5.8萬元(其中陳高飛和王世新共同送4.4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0.2003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杜樓鎮黨委書記鄭永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9.1萬元(其中鄭永和任其民共同送2.4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1.2007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民政局局長蔣武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9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2.2007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煤炭管理局局長盧伯華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6.5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3.2008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水利局局長孫璞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7.8萬元(其中孫璞和杜尚訓共同送2.5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4.2003年至2010年期間,蕭縣副縣長王奎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5.8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5.2005年至2012年期間,蕭縣政法委書記王忠華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10.6萬元(其中王忠華和蔣翠萍共同送0.6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6.2003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林業局局長余德廣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6.1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7.2007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官橋鎮黨委書記王志勇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5.5萬元(其中王志勇和夏茂共同送2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8.2007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莊里鄉黨委書記李祥振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和職務調整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6.5萬元(其中李祥振和鄭玉航共同送2.5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9.2003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總工會主席李明華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8.5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人民幣共計5.4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0.2007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張平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和職務調整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6.2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1.2003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政協主席陳安源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5.7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2.2003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政協副主席王安民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6.6萬元(其中王安民和彭凌昌共同送5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3.2007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人大副主任朱以書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共計7.8萬元(其中朱以書和吳書平共同送6.5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4.2006年至2010年期間,蕭縣發改委黨組書記毛偉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7萬元(其中毛偉和王彪共同送0.5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歸案經過、戶籍證明、任職文件、營業執照、工程協議等書證;2.證人梁尚敏、縱瑞勤、姜連杰、吳秀芝、周長青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毋保良的供述和辯解;4.物證手表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毋保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038.9萬元、美元4.2萬元、購物卡6.4萬元以及價值3.5萬元手表一塊,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 嵐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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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包括哪些內容

交通事故賠償內容:
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有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1、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補償金。
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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