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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孩子撫養權一般都需要什么證據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07-24 23:37:49

孩子撫養權都需要提供啥證據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歸屬
  夫妻雙方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誰?依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長期的司法實踐,其基本原則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判決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變更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如何爭取
  鑒于上述,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最好做到如下幾點: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點,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周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離婚后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周歲后,孩子可以自愿選擇跟隨哪一方。一轉眼,孩子就會長大,再提孩子的撫養權也就沒有多大意義。
如果你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應當向法院提供你撫養孩子有利條件,便于孩子成長的證據。
主要看孩子的年齡,兩周歲內一般會判給母親。
經濟條件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有固定的收入等。10歲征求孩子的意見。
證明孩子跟著你比跟著對方,更有利于他成長。

爭取孩子撫養權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爭取兩孩子的撫養權需提供什么證據

要看你的孩子多大了,是男孩還是女孩,你對孩子盡的撫養義務多,你的工資收入水平,生活環境比不比對方優越,是不是更利于孩子的成長。參考法律依據。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自己的能力,包括生活環境,財政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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