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怎樣調解損失賠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根據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召集有關人員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公平協商,以解決賠償爭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參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有哪些?
現實困惑
劉某駕駛一輛小汽車經過一個十字路口時,遇尹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謝某經過,由于劉某駕車在路口超車,致使兩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尹、謝二人受傷。交警大隊立即趕到事故現場勘查,認定劉某駕車在路口超車,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尹某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謝某系乘坐人員,不負事故責任。因尹、謝二人向劉某提出要求賠償的金額過高,讓他無法接受,雙方申請交警隊調解。那么,參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有哪些?
律師答疑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參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有:(1)雙方當事人和他們的代理人; (2)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3)交管部門認為的必要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同時,調解還有人數限制,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3人。本案中,參加調解的人包括劉某、尹某、謝某,如果他們委托代理人,則代理人也包括在內。
法條鏈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三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法律解讀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參加的人員,且每一方的人數都不得超過3人。對此作出規定,是為了保證調解能順利進行。
交通事故調解的參與人有: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的情形包括哪些
您好:
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的情形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相關閱讀: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分幾種
1、公安機關的調解
在訴訟前,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所造成的損失后,召集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法院的調解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如果雙方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事后反悔的,在審理期間,法院仍可就民事賠償繼續調解。問題是,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法院對案件性質如何確定。筆者認為,在起訴前當事人達成的任何協議并無法律約束力,其對另一方當事人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從民法學理論觀點講,協議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是雙方當事人意見一致的表示,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即受到法律的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權利人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就可以直接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就交通肇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糾紛調解而言,雖然協議是中間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支持達成的,但就其成立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對協議內容的一致認可,因而協議的形成并不是一種行政行為,對調解協議,雖然行為人非依法律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其仍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因而,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不履行而起訴的,或履行部分后又翻悔而起訴的,法院應對調解協議加以審查。提出翻悔一方應提供證據,除非其能夠證明調解協議非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或顯示公平,或違背法律、法規規定而經法院確認無效或撤銷外,法院應確認原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此時,當事人雙方均應依協議履行。
交通事故賠償能調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的內容,交通事故調解技巧有哪些
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17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規定了調解的除外情形:(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但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按照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申請時間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調解期限是10天針對不同的事故情形,損害賠償調解的起算時間點有所不同,(1)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時間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時間從規定辦理的喪葬事宜借宿之日起開始;(3)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在調解期限內,事故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假若調解期滿后事故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制作調解終結書。調解終結書說明事故當事人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未能達成一致共識,任何一方可以就事故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訴訟。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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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調解期間帶不成協議,或是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協議內容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時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救濟。
交通事故賠償能調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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