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怎么賠償
合同期為1年,2014年1月2日簽訂,本有3個月試用期,但合同內沒有簽訂,試用期薪金比合同內薪金少500元,是否應該要回這1500元,合同內規定有5日帶薪年假,沒有休是否可以要到補償rnrn按合同法規定應該得到多少解除合同的補償,請大神幫忙算一下可以有多少。感謝!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以下情形的話,應該向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補償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替代通知金。1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你3個月試用期都沒有簽訂合同的話,公司應當向你支付兩個月的雙倍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四、試用期薪金比轉正后薪金少是正常現象,但最多只能少20%。如果超過20%,可以要求補齊。
五、年假是要工作滿一年之后才能享受的法定福利,你工作未滿一年,不能要求補償年假。
依據如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總的來說,如果你不屬于用人單位可以無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你可以要求拿到4個月左右的經濟補償。
僅就你所說有限情況解答如下:
1、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無法定理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兩倍的經濟補償。按你工作了幾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不知你離職是什么時間?如不滿6個月,則只有半個月的工資*2倍;如滿6個月,則1個月工資*2倍。
2、試用期3個月的期限已違法,違法部分無效,合同期剛滿1年應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所以你可以主張多一個月的工資差額部分賠償。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試用期,卻按3個月試用期支付工資,則可能全部索要3個月的差額部分。(要看合同的具體約定條款)
3、5日帶薪年假,如合同有約定,可以相應折算2日的工資。(要看具體條款才能確定。)
4、如有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加班情況,而未付加班費的,也可主張相應加班費。
5、未繳納社保的可以要求補交。
6、給你造成其它損失的可以要求相應損失賠償。
以上回答希望能幫助到你。
公司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補償員工?
勞動合同法規定:(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你這有一個試用期的結點,如果是過了合同試用期了,則須補你一個月的預告知工資和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同時第三月的試用工資損失可以要回來。如果是正常試用期內解除,沒有一個月的預告知工資與經濟補償。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怎么算 (急急急)
我是02年9月份上的班,當時并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交保險。06年開始給交的保險,也簽訂了一年的就業合同,再一直沒有簽,直到今年,也就是09年3月份又讓我們簽了一年的合同,也就是到今年的12月份,可是這個月,也就是5月底,公司讓我走人,讓我自己寫志愿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并一次性給一萬元就再也不管了。我想問一下,這樣做合理嗎?如果要算賠償金的話,應該給我多少錢?具體的賠償金怎么計算?廣東胡律師:
你千萬不要寫那份自愿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寫了你就得不到以下1的,不寫的你可以得到以下全部:
1、02年9月至09年5月折算成6年9個月折算成7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補齊02年9月至06年的社保;
3、08年元旦至09年3月的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不要填那份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不然你的權益就沒法主張了:
1、02年9月至09年5月折算成7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補齊02年9月至06年的社保;
3、08年元旦至09年3月的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不合理吧?很抱歉我也沒有研究過。不過一萬元確實太少了。如果不滿意,可以找律師詢問。
國企通常給三萬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無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2008.1.1前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公司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補償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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