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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候應注意哪些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08-15 12:10:04

工程施工合同要注意什么

訂立工程合同前,要細心研究合同條款,要結合項目特點和當事人自身情況,設想在改造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事先提出解決的措施。合同條款用詞要準確,發包人和承包人的義務、責任、權利要寫清楚,切不要因準備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條款留下漏洞,給合同履行帶來困難,使施工單位合法權益蒙受損失。

  簽訂施工合同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1、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注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
“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資質等級標準》(試行)、《建筑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等。

  2、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它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將導致合同偽裝的坑穴和風險隱患排除在外,為將來合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地改造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從事房產開發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經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其次還應對發包方的履約信用進行審查。

建筑工程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

目前,施工方大部分都是在最低讓利后中標的,這就造成了施工方會在結算時想盡一切辦法多要一點,從發包方的角度看,幾條施工方常用的結算技巧,供大家參考。1、虛報工作量。認真核對工作量可以避免;2、重復報量,重復報洽商。同一變更內容往往會有兩份以上的洽商變更;3、曲解合同條款;4、含糊洽商部位。有一個施工單位上報預算,曾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及建設單位結算人員不熟悉工地及工作態度的不認真,通過一份洽商多要了600多萬元;5、涂改洽商內容;6、變換定額編號;7、對于人工費取費的工程,更改定額人工費含量達到工程造價的加大;8、更改預算軟件自動計算的工作量,如高層建筑超高費等;9、虛增工作項目;10、不光明的其他手段。律師建議:1、做為施工方結算時多報的情況是環境造成的,因為總要給審核方留有一定的審核余地。實事求是的報也會被審掉一部分的。2、上述說的情況也是存在的,但究其原因,也是各為其主、各盡其職責而已。但只要不違背定額規定、文件精神,雙方都能過得去就達到最高境界了,這也是我們做造價人員所追求的最終目標。3、每個問題都要辯證地去看,發包方、承包方地位不同,施工方往往處于弱勢。當然,最終還是要講究公平公正!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一、審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
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①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②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資質情況;②施工能力;③社會信譽;④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二、履約管理之工期
(一)工期和施工進度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準。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①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②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④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幾種影響工期的因素
1、施工許可證:
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作為開工日期;
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經施工,則一般以施工開始日為開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導致停工或緩慢施工,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3、設計變更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4、圖紙延誤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6、質量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①鑒定合格,順延工期;
②鑒定不合格,視情況而定。
7、建設單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準,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發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等。
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8、一周內,非施工單位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9、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無法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發生,要積極采取措施,阻止和預防擴大損失,要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
您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建筑工程為標的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筑工程設計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很復雜的合同。涉及到工程技術標準、質量的監督檢查、施工期限等問題,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規也很多。

因此,訂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力求做到準確、明確和正確,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特別是不同工程的技術術語、語詞涵義往往都不相同,因此,更需要在訂立合同時明確應當適用的法律和技術標準及其語詞涵義。

一般來講,下列三個方面的問題是應當注意的:

(1)作為承包方為講,首先要了解工程基本情況,包括發包方提供的圖紙情況、工程量、工程的難易程度、工期要求、需要達到的施工力量等。如果承包方的施工力量與工程不適應,則應當講明,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作為發包方,應當審查承包方的資質等級,是否有力量承包此項工程。

對于是否允許承包方轉包,應當事先在合同中講明。

(3)發包方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監督的方式、時間、工程內容;對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部分要作出適當的安排。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施工合同》以列舉方式表述合同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本合同專用條款、本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以及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這里要強調的是,協議書中這一條款與通用條款第2.1條以及專用條款第2條相呼應,更是這兩個條款的基礎。發包人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還要求將招標文件納入合同組成文件,在這種情形下,要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決定合同組成文件以及排列順序,排列順序也非常重要,其關系到合同產生歧義的優先解釋順序。在這里還應注意一個問題,即“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這里要注意洽商、變更文件的效力和送達問題,洽商、變更應采取書面形式,經雙方授權的代表人員簽字,并加蓋發包人、承包人公章。特別應注意合同一方當事人單方面發出的信函或文件的送達問題,一般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聯系電話、傳真、郵寄地址,以及通訊地址及方式若發生變更,則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不通知則視為送達地址”,應采取特快專遞的形式郵寄,在郵寄詳單中注明所寄物品的名稱及內容,并妥善保管此詳單。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施工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條款,是明確發包方與承包方權利義務的綱領性文件,從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與檢驗、安全施工、合同價款與支付等十一個方面闡述雙方權利義務,多采用固定格式和內容,此處不再贅述。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專用條款是在協議書、通用條款的基礎上,充分尊重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將協商的權利交給雙方的體現,其以協議書、通用條款為基礎,又是一種升華。因此,重點闡述其注意事項:
一、工程師條款
在《施工合同》中,通用條款1.8條,明確了工程師在合同中是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在專用條款中則將工程師分為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和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兩類,在簽訂該條款時,應注意明確工程師的職權范圍,監理工程師的職權可以約定“依據發包人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工程監理合同》履行職責,將《工程監理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而約定發包人派駐工程師的職權時,則應注意避免與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交叉,對于工程師的人員,可要求發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法人授權委托書》,載明受托人姓名,職權,并約定如果工程師人員變更,則發包人應另行出具《法人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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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應約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同時約定工程師的確認時間,并明確工程師在約定時間內未予認可,且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認可。
三、合同價款與支付
依據建設部107號令《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可將合同價分為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三種模式。
(一)固定價格合同,依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23.2條,是指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依照財建[2004]369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八條,將固定價格合同分為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固定總價是以設計圖紙、工程量及規范等為依據,雙方協商認可一個固定總價,除因設計和工程范圍發生變更的情況,施工單價和施工量都不可調整,承包方要承擔工程量、工程單價變化的風險。固定單價則是指以工程量清單和工程單價表為基礎和依據來計算合同價格,工程量是暫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根據實際工程量予以調整的。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這一司法解釋的意義在于,雙方約定為固定總價合同,則無法申請司法鑒定,權利人喪失司法鑒定的途徑,如果約定為固定單價合同,則可請求法院對工程的工程量進行司法鑒定。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是固定總價還是固定單價,注明風險調整的因素和方法,要特別注意專用條款第25條,工程量確認的約定,注意施工中的簽證。
(二)可調價格合同
可調價合同是指合同總價或合同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即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可以按照約定,進行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將工程項目時將投資劃分成直接成本費與承包方完成工作后應得酬金兩部分。
(四)工程款(進度款)的支付
在施工中,大量存在承包人墊資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了對墊資行為的法律意見,第六條共分三款,表述了三層含義,其一,發包人、承包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有權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但法律不保護超出中國人
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部分的利息約定;其二,發包人、承包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則如當事人如對前款利息有約定,則依照約定,如沒有約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其三,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所以對于墊資行為,應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因施工墊資行為在我國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可在合同進度即支付節點上約定進度款支付比例,如果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低于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支付的比例,則可認定為承包方墊資行為,并在合同中約定欠款利息計算標準,則使墊資行為能夠得到法律保護,維護承包人自身權利。
(五)工程分包
依據建設部令第124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在這個管理辦法中,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但現建設單位多將專業工程分包直接發包給相應的施工企業,且不賦予總承包企業管理權,而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分包施工合同,并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行為實際是違反了該辦法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之規定,針對這種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了建設單位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承擔過錯責任。所以,在簽訂分包合同時,可以采用建設單位、總包方、分包方三方簽訂協議,在施工過程中注意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的證據,以保護總包方自身權益。
綜上所述,《施工合同》是目前建筑行業通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藍本,其以通用條款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義務趨于平衡,又以專用條款充分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注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范合同風險。本文以《施工合同》為框架,結合相關法律,略談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難免有疏漏和不當之處,請各位不吝賜教。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項?

合同是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其在建設工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建設工程合同審查要點有哪些?首先是對合同主體的審查,如合同主體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是否具備相關的資質或許可,合同主體資信能力、業績、人員等。其次是合同內容的審查,主要如下:1、審查合同總額或稱工程總價和款項支付條款之間的聯系,別要注意是否有對工程款的審計的條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況條款中約定了合同總額,該數額是確定的,但在付款條款中又約定了經審計后再付款,顯然,這樣的合同條款是相互矛盾的,因當在合同總額中寫明是暫定數額,具體款項案審計結果確定。2、工程類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與合同的相關條款的一致性。3、竣工驗收條款和付款條款是緊密聯系的,因此要注意審查竣工驗收條款。此外,竣工驗收又關系到交付、保修期等。4、注意違約責任的約定及爭議解決方式的審查,特別要注意到工期延誤、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無法驗收時的違約責任等。5、對于經過招投標程序的,還需要審查有關的招投標文件與合同約定是否相符。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項:一、合同主體審查1、承包人應注意審查發包人資質。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①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標等;②發包人如果是屬于分包人,審查其是否具有分包資格;③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發包人的實力、已完成的工程、市場信譽度、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2、發包人應注意審查承包人資質。①承包人一般應為建筑企業法人,除了內部承包之外,公民個人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②承包人應具有承包建設工程的資質。二、工程范圍。發包人與承包人都應當對合同工程范圍條款的進行明確的約定,最好應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項目一覽表及其工程量。三、建設工期。合同應對工期約定要準確、完善,如果存在中間交工工程,對中間交通工程的開工、竣工日期,也應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約定。四、工程質量。1、發包人注意如下條款的約定:①施工的工程質量要符合國家現有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規定的要求,經質量監督站核定為合格或優良;②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要有出廠合格證和必要的試驗報告;③工程完工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竣工圖,并負責辦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關手續;④應注意工程保修的約定。2、作為承包人,關于工程質量條款的約定應確保己方能夠滿足,并且,對于質量條款的約定應盡量做簡單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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