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不服怎么辦
刑事案件二審不服不能在網上申訴,申訴人應當到法院遞交申訴書及其相關證據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這一規定,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但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審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法定情形的,如: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依照法律規定我們國家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二審判決后,如果不是死刑或死緩的話,立即生效。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按審判監督程序,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再審,或通過檢查機關提出再審。
申請再審 有證據表明存在法定可提出申訴的情形的,可以
申請再審。可以向二審法院或以上各級人民法院
申訴。也可以向二審法院的以上級各級人民檢察
院申請抗訴。刑訴法沒有對申訴時間作出限制規
定。
再訴
二審對刑事案改判必備條件
二審對刑事案改判必備條件: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
刑事案件改判的情況: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認定罪名明顯錯誤,且經改判不會加重原判刑罰的。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應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正確適用刑法懲罰犯罪,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和尊嚴。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案子一旦結案,法院作出判決后,基本也就定了最后的結果,也不排除通過被告人的上訴申請,被判案件會有所改判,那么案子改判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呢?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刑事案件作出判決后,如果案件進行二審或者再審的,有證據證明原判決是有錯誤的,就會進行改判。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該“案子改判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呢?”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咨詢,可關注無訟,私信咨詢。
按現行法律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如何審理二審刑事案件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揮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法律咨詢: 您好,? 律師解答: 1、第二審法院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2、對上訴案件,一般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和通知書分別送達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翻譯人員。 4、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5、開庭審理的案件在合議庭主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程序進行。通常須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宣判等階段。 6、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7、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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